商标使用范围是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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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范围是

一、商标使用范围是

商标使用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即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任意更改注册商标,也不能把核准注册的商标用于未经核准的商品上。超出这一范围不得使用。

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二、商标是什么标志

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分为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前者是区分生产经营者的标志,后者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两个标志附着在不同的载体上,具有不同的表示功能,一般不同。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制造商的名称和商誉,是对企业的积极社会评价,它源于多种因素,包括企业量、与用户或消费者关系等多种因素,这种以企业名誉和荣誉为内容的商誉总是与特定的制造商名称联系在一起,即制造商名称是商誉的载体,两者关系密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商标使用范围是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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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
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只能在特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来使用这个核准注册的商标,而且不能够任意来更改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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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
[律师回复] 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除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以外,在我国境内进行注册或认定的可依法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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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
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于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范围限于第1、服务场所,第。2、服务的招牌或者是工具,第。3、服务的用品,第。4、企业交易的文书,或者是宣传稿,广告宣传品上所使用的物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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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范围是怎样的 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就商标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注册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加有别于注册商标,应当允许并鼓励此种改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例如,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标为印刷体的“长城”,注册商标由手写体“长城”两字和“长城图形”组合而成,如果在先使用人将其商标“长城”字体做接近于注册商标字体的改变,或者加上“长城图形”,就属于不正当使用,应当予以禁止。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不改变字体的前提下在“长城”之前加上表示地理位置的“山海关”字样,使其商标改变为“山海关长城”,则此种改变为更有别于注册商标的改变,应当允许并予以鼓励。 第二,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不得扩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增加该服务的服务项目”。例如,在先使用商品所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衬衫”,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鞋、帽”等。其中“衬衫”与“服装”属于类似商品,则在先使用人只能继续在“衬衫”商品上继续使用其商标,既不得在“领带、鞋、帽”使用,也不得在“衬衫”以外的服装产品(如西服、裤子等)上使用其商标,否则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在先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继续使用与注册人的使用发生实际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继续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服务商标时,增加地理名称标志,以便于与注册人使用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消费者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其商标时,加上适当的标示以有别于注册商标。如果不能加上适当标示,在先使用人不得继续使用其商标。其中,所谓“适当”要求所加标示使在先使用商标足以与注册商标相区分;“适当的标示”包括在先使用人的字号、所处地域的名称等。但是加上适当标示所形成的区别不要求使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达到互不近似的程度。 在先使用权的移转 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是对在先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既存状态的一种维护,如果允许在先使用权人授权或者单独转让其使用权则会破坏此种既存状态,也会改变先使用权人和商标注册人之间的竞争关系,不适当地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例如,在先使用权的许可可能会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许可。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将该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本文同意此种观点,即原则上在先使用人不得将其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如果在先使用人为法人因合并或分立,或者在先使用人为自然人因死亡而发生业务承继关系时,业务承继人有权继续使用在先使用的商标。自本质而言,承继人取得的是被承继人的业务,并非单独的在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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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范围是怎样的 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就商标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注册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加有别于注册商标,应当允许并鼓励此种改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例如,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标为印刷体的“长城”,注册商标由手写体“长城”两字和“长城图形”组合而成,如果在先使用人将其商标“长城”字体做接近于注册商标字体的改变,或者加上“长城图形”,就属于不正当使用,应当予以禁止。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不改变字体的前提下在“长城”之前加上表示地理位置的“山海关”字样,使其商标改变为“山海关长城”,则此种改变为更有别于注册商标的改变,应当允许并予以鼓励。 第二,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不得扩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增加该服务的服务项目”。例如,在先使用商品所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衬衫”,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鞋、帽”等。其中“衬衫”与“服装”属于类似商品,则在先使用人只能继续在“衬衫”商品上继续使用其商标,既不得在“领带、鞋、帽”使用,也不得在“衬衫”以外的服装产品(如西服、裤子等)上使用其商标,否则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在先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继续使用与注册人的使用发生实际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继续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服务商标时,增加地理名称标志,以便于与注册人使用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消费者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其商标时,加上适当的标示以有别于注册商标。如果不能加上适当标示,在先使用人不得继续使用其商标。其中,所谓“适当”要求所加标示使在先使用商标足以与注册商标相区分;“适当的标示”包括在先使用人的字号、所处地域的名称等。但是加上适当标示所形成的区别不要求使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达到互不近似的程度。 在先使用权的移转 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是对在先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既存状态的一种维护,如果允许在先使用权人授权或者单独转让其使用权则会破坏此种既存状态,也会改变先使用权人和商标注册人之间的竞争关系,不适当地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例如,在先使用权的许可可能会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许可。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将该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本文同意此种观点,即原则上在先使用人不得将其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如果在先使用人为法人因合并或分立,或者在先使用人为自然人因死亡而发生业务承继关系时,业务承继人有权继续使用在先使用的商标。自本质而言,承继人取得的是被承继人的业务,并非单独的在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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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
一、注册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如果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可能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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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的使用形式是什么?商标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标使用的形式具体是怎样的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商标 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标,是指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所谓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在商品上使用的辅助物,容器也属于包装的一种。 在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中,如果商标只是附带地出现在被告的商品之上,则不足以构成在商品上使用商标。 (二)陈列、展览时使用商标 虽然商标在物理上不能贴附于商品之上,但如果以一定的方式使之与商品相联系,足以使一般公众认为该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就已构成商标使用。 例如,在陈列、展览商品时使用商标;以特定商标表示出售商品的场所或柜台,但所售商品并非使用该商标的正品或者所售商品的商标与该商标不符。此种商标使用的目的在于借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但并不将商标直接贴附于商品之上。英国有学者称此类使用为借用标记,并认为只有当被告在标记和商品之间形成联系的过程中发挥了直接和积极的作用时,才构成借用标记。如果联系是偶然的或者附带的,则不足以构成借用标记。 (三)在交易文书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 在交易文书等商业文件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使用。所谓交易文书包括在合同书、商业信笺、信封、发票、价目表等。所谓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形式,广告媒介包 括报刊、招贴等书面材料,也包括广播、电视、网络等视听资料。 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属侵害商标权,但在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为目的的比较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所谓比较广告,是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价格、质量、使用期限等方面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比较的广告,广告中通常用他人的商标指代商品或者服务。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商标权人)不得禁止他人以识别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许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而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但是,此种使用必须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如果缺乏正当理由并且会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损害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但也有观点认为,任何比较广告都难以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因为广告人不可避免地选择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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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医药商标使用范围
注册商标应当印制在药品包装容器或标签的显著位置上,“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应当印制在商标附近。药品包装容器或标签过小不便印制商标和标明注册标记的,必须在其较大的包装容器或标签上印制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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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范围是怎样的 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就商标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注册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加有别于注册商标,应当允许并鼓励此种改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例如,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标为印刷体的“长城”,注册商标由手写体“长城”两字和“长城图形”组合而成,如果在先使用人将其商标“长城”字体做接近于注册商标字体的改变,或者加上“长城图形”,就属于不正当使用,应当予以禁止。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不改变字体的前提下在“长城”之前加上表示地理位置的“山海关”字样,使其商标改变为“山海关长城”,则此种改变为更有别于注册商标的改变,应当允许并予以鼓励。 第二,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不得扩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增加该服务的服务项目”。例如,在先使用商品所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衬衫”,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鞋、帽”等。其中“衬衫”与“服装”属于类似商品,则在先使用人只能继续在“衬衫”商品上继续使用其商标,既不得在“领带、鞋、帽”使用,也不得在“衬衫”以外的服装产品(如西服、裤子等)上使用其商标,否则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在先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继续使用与注册人的使用发生实际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继续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服务商标时,增加地理名称标志,以便于与注册人使用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消费者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其商标时,加上适当的标示以有别于注册商标。如果不能加上适当标示,在先使用人不得继续使用其商标。其中,所谓“适当”要求所加标示使在先使用商标足以与注册商标相区分;“适当的标示”包括在先使用人的字号、所处地域的名称等。但是加上适当标示所形成的区别不要求使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达到互不近似的程度。 在先使用权的移转 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是对在先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既存状态的一种维护,如果允许在先使用权人授权或者单独转让其使用权则会破坏此种既存状态,也会改变先使用权人和商标注册人之间的竞争关系,不适当地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例如,在先使用权的许可可能会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许可。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将该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本文同意此种观点,即原则上在先使用人不得将其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如果在先使用人为法人因合并或分立,或者在先使用人为自然人因死亡而发生业务承继关系时,业务承继人有权继续使用在先使用的商标。自本质而言,承继人取得的是被承继人的业务,并非单独的在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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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 相关知识:商标注册的定义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相关知识: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条件 禁注条件是指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本身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并不限制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如果经过使用能够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的,并且可以区分不同来源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3、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4、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5、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范围是怎样的 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就商标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注册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加有别于注册商标,应当允许并鼓励此种改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例如,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标为印刷体的“长城”,注册商标由手写体“长城”两字和“长城图形”组合而成,如果在先使用人将其商标“长城”字体做接近于注册商标字体的改变,或者加上“长城图形”,就属于不正当使用,应当予以禁止。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不改变字体的前提下在“长城”之前加上表示地理位置的“山海关”字样,使其商标改变为“山海关长城”,则此种改变为更有别于注册商标的改变,应当允许并予以鼓励。 第二,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不得扩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增加该服务的服务项目”。例如,在先使用商品所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衬衫”,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鞋、帽”等。其中“衬衫”与“服装”属于类似商品,则在先使用人只能继续在“衬衫”商品上继续使用其商标,既不得在“领带、鞋、帽”使用,也不得在“衬衫”以外的服装产品(如西服、裤子等)上使用其商标,否则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在先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继续使用与注册人的使用发生实际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继续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服务商标时,增加地理名称标志,以便于与注册人使用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消费者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其商标时,加上适当的标示以有别于注册商标。如果不能加上适当标示,在先使用人不得继续使用其商标。其中,所谓“适当”要求所加标示使在先使用商标足以与注册商标相区分;“适当的标示”包括在先使用人的字号、所处地域的名称等。但是加上适当标示所形成的区别不要求使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达到互不近似的程度。 在先使用权的移转 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是对在先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既存状态的一种维护,如果允许在先使用权人授权或者单独转让其使用权则会破坏此种既存状态,也会改变先使用权人和商标注册人之间的竞争关系,不适当地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例如,在先使用权的许可可能会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许可。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将该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本文同意此种观点,即原则上在先使用人不得将其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如果在先使用人为法人因合并或分立,或者在先使用人为自然人因死亡而发生业务承继关系时,业务承继人有权继续使用在先使用的商标。自本质而言,承继人取得的是被承继人的业务,并非单独的在先使用权。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范围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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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对于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其商品和服务保护范围必须严格遵循商业登记证或相关审批文件中的核准营运范围,或者仅限于其自产、自加工的农副产品。这一规定确保了商标注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了超出实际经营范围的申请,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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