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怎样才算商标侵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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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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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具体怎样才算商标侵权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具体怎样才算商标侵权

一、具体怎样才算商标侵权

认定商标侵权的情形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

商标法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如何才算侵犯商标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商标读音一样是侵权吗

商标读音一样一般不算侵权。

但如果商标文字读音近似,且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也无法区分的,算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的行为。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构成侵权行为有:

1、商标是否相似:商标近似主要从商标的音、形、意、构成等角度进行分析。

2、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3、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具体怎样才算商标侵权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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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购商品侵权商标权具体应该如何申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原则上代购者没有过错,可以向提讼,由直接侵权者赔偿。
2、代购行为本身并不涉及侵权。这里涉及到商标权权利用尽的法律问题: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以后,他人再次销售的,无需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也就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
3、如果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则不存在权利用尽。如果被许可人超过许可合同的范围使用,超过范围部分的商品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会涉嫌商标侵权。
4、还有,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擅自使用商标进行宣传,会涉嫌侵犯著作权,尤其是一些图形商标。该商标设计完成之日,自动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5、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证据结构由三大部分组成:
一、权利证据:用以证明权利人对商标享有专用权或商标许可使用权。
(1)商标注册人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
(2)被商标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3)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此外,上述三类人还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或企业的基本信息,以证明个人或公司就是商标权利证明上的权利人。
(4)如果商标是驰名商标、著名品牌或中华老字号等享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品,还要提供驰名商标认定材料、著名品牌证明或中华老字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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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证据:用以证明侵权人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1)侵权的商品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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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证了购买侵权商品过程的公证书
三、赔偿证据:用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
一般分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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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标侵权具体采取哪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具体采取哪种方法来处理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
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商标侵权投诉书模板主要内容是什么,因为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投诉人1(“×××”商标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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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1为最早使用“×××”商标的主体,最初使用时间为某年,并以特许加盟的方式在全国开展经营活动,在全国主要城市均有合作的加盟商。某年到某年,经申请,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批准了“×××”在某类的注册商标。商标号分别为:核定使用商品(第某类)第×××号。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含概了×××、××的商品。某年某月,经投诉人1许可,上述商标由在北京成立的投诉人2专有使用,投诉人2成为该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投诉人为宣传自身品牌,提高“×××”商标知名度,除扩大经营外,还不断对外宣传。“×××”已成为国内某行业的知名品牌。投诉人及“×××”品牌获得了诸多荣誉,主要有:
……
除日常宣传外,投诉人还在某某电视台上连续发布了电视广告,以扩大在全国的知名度。
自某年,投诉人2成立以来,取得了投诉人1的唯一授权,具备使用“×××”商标直接经营和对外加盟的经营方式使用该商标。而被投诉人在无“×××”商标使用权及“×××”经营权的情况下,以“×××”名义对外经营。并借助投诉人“×××”品牌的广告效应对自身进行宣传,大张旗鼓地在杂志等宣传媒体上刊登广告,进行(  )经营。这严重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专用权,是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以及第四十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投诉人特向某省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投诉人严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举报,望贵局予以重视,严格执法,取缔被投诉人的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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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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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投诉人的举报内容,望贵局依法查处,对贵局的工作投诉人深表敬意。
此致
某省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投诉人
1: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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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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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秘密不包括利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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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不正当手段所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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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范围
  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是正确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从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果范围上看,在一般情况下刑法是在直接因果关系范围内确定刑事责任,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间接因果关系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换句话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对间接后果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就只限于在直接因果关系范围内追究刑事责任。正因为这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在这里,如何理解“直接经济损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需要说明的是,刑法上所规定的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与民法上规定的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不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在刑法上只计算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损失数额。而在民法、行政法上的损失金额不仅要计算本金还要计算利息。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所规定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只能是前述四种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不包括使用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的消费行为给权利人所造成的间接损失。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于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取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是,这属于行政法规定的损失计算方法,不适用于刑事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损失计算方法与刑事案件的损失计算方法,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前者表现在两者都对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侵犯法律所规定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行为所引起的直接损失予以计算;而后者表现在刑法只在直接因果关系范围内计算直接损失,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要计算间接损失。
  
三、善意取得应受到保护
  正确处置非法利用商业秘密所生产的侵权产品,是处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的合理延伸。对此,我国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以下两种处置方法:
(一)由工商管理机关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
(二)商业秘密权利人收购、销售侵权产品。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已经流入市场的侵权产品,如果不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就应该由权利人收购,而不能直接由工商机关监督销毁,否则就可能破坏交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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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购买用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一般发生在下列两种情况之下:一是消费者事先知道该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保护购买者所取得的所有权;二是消费者在购买前对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不知情,而是属于善意取得。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取得所有权,法律应该给予保护。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只要行为人的取得属于善意取得,其就取得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剥夺或限制其行使自己的这些合法权利。如果对于这种行为规定刑事责任,公权力过分扩张,就会侵犯公民的私权,从而使善意取得人的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要求收购该侵权产品,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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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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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朋友设置了一个新的商标但是该商标被定为盗版。请问商标侵权商品使用者法律责任有哪些?
[律师回复] (二)、追究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理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商标专用权保护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因此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首先,行政、司法保护双轨制,是现阶段具有我国特色的商标保护体制,由于行政保护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因此大部分商标侵权案件是通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但随着我国商标法律与国际商标法律的接轨以及社会商标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保护日益显示出其不足之处。因此要求加强两方面工作,一是增强行政执法部门队伍总体素质、提高商标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二是充实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和人员,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
其次,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该案件向司法部门移送。对于案件移送,虽然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但实施起来仍不够顺畅,影响案件移送的主要因素有:
1、案件的定性标准不统一;
2、案件定性的法律依据不一致;
3、个别行政执法部门片面追求办案数量;
4、个别司法机关的消极司法行为。实践证明,加大执法力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是极其有效的措施,因此,当前既需要积极引导权利人依法通过司法途径打击侵权行为,更需要确保移送渠道畅通。再次,有学者认为,制裁商标侵权行为最有效的手段是损害赔偿,这一见解不无道理。对于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方面的赔偿问题,现行《商标法》规定工商部门有权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这实际是关于执法部门解决民事问题的规定,从实践看,这一规定既增加了执法部门的负担,又不利于有效解决被侵权人的民事权利,已经不适合形势的需要。应对方法之一是可以将此规定在《商标法》修改中删去;或者如果确实考虑国情,可以规定执法部门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再依照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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