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种类有什么
行政许可的种类:
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指的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驶某种权利的行为。
2.特许。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3.认可。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
4.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5.登记。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行政诉讼的条件有什么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
(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二)执行罚,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三)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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