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包括什么伤情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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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轻伤二级包括什么伤情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轻伤二级包括什么伤情

一、轻伤二级包括什么伤情

1、头皮创口或瘢痕累计长度8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cm2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cm2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一般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没有严格区分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至于最终的宣告刑,则需要根据其他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才能确定。

二、轻伤害赔偿标准包括什么

轻伤害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

3、伙食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6、营养费。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三、轻伤二级一级应该谁重

轻伤一级比二级重,轻伤一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轻伤二级包括什么伤情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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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包括哪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轻伤二级包括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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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你好,我想问个问题,轻伤二级以上包括轻伤二级不!
[律师回复] 轻伤指的是伴有或不伴有器官功能障碍的轻微损伤。此种损伤在受伤时或在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劳动能力降低不超过三分之一。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你好,轻伤二级可以由致人受伤者和受害者进行调解,调解是为了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如果致人受伤者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致人受伤者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对致人受伤者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是调解并不等于撤诉,调解是为了审判时法官在量刑上可以予以考虑。
受害者能做的是对致人受伤者表示谅解,要求对致人受伤者从轻处罚。家属之间、朋友之间、邻里之间、同学同事之间发生纠纷致人轻伤构成犯罪的,只要受害者表示谅解的,检察院可以做出免于起诉决定,法院可以做出免于处罚决定,但这不属于撤诉。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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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哥,下班回家被一个退单的客户打了 有点严重,朋友说都达到二级伤残了,所以问下法医鉴定轻伤二级标准包括什么呀?
[律师回复] 以下是对于法医鉴定轻伤二级标准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根据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失程度由重至轻划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五个等级,将重伤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更加符合诉讼要求,为法官提供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根据人体损害鉴定标准,法医鉴定为准,一级严重一些,二级轻一些,都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如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行为人则构成犯罪,依据《刑法》将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标准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伤残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定结果是轻微伤的,可以做治安处罚。就法医鉴定而言,当然是轻伤一级比轻伤二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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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包括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轻伤二级包括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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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二级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哪几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 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 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 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 2.全胰缺失; 1 3.小肠缺损大于3/ 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 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 5.两侧、副缺损; 1 6.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 7.双侧卵巢缺失; 1 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 9.四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 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二级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 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 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 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 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二级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 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 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 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 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3.双前臂缺失; 2 4.双下肢瘫; 2 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 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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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包括哪些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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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二级医疗事故的认定包括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级医疗事故的认定有哪些规定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
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
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
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
2.全胰缺失;
1
3.小肠缺损大于3/
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
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
5.两侧、副缺损;
1
6.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
7.双侧卵巢缺失;
1
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
9.四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
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
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
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
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
3.膀胱全缺失;
1
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
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
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
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
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
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
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
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
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
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
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
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
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
4.肝缺损2/
3,功能中度损害;
1
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
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
7.小肠缺损2/
3,包括回盲部缺损;
1
8.全结肠、直肠、缺失,回肠造瘘;
1
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
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3.双前臂缺失;
2
4.双下肢瘫;
2
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
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级医疗事故对医生处罚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二级医疗事故对医生处罚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第二十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2、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
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二级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新二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二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
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
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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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
2.全胰缺失;
1
3.小肠缺损大于3/
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
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
5.两侧、副缺损;
1
6.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
7.双侧卵巢缺失;
1
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
9.四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
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二级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
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
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
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
3.膀胱全缺失;
1
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
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
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
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
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
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
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
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
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二级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
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
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
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
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
4.肝缺损2/
3,功能中度损害;
1
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
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
7.小肠缺损2/
3,包括回盲部缺损;
1
8.全结肠、直肠、缺失,回肠造瘘;
1
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
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3.双前臂缺失;
2
4.双下肢瘫;
2
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
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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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一级和二级判刑区别包括哪些
从法律层面来说,轻伤一级和二级的刑事责任区别主要体现在量刑标准上。轻伤二级的情节较轻。在法院审判时,会综合考虑犯罪手段、后果、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以及赔偿情况等因素。一般情况下,轻伤一级的刑期会比轻伤二级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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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轻伤二级和九级有什么区别,轻伤二级和轻伤二级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轻伤二级与九级的区别 伤残的程度和赔偿标准都不一样。 法医鉴定轻伤九级伤应该怎么赔偿 一般可以要求10万元左右赔偿,肇事者需要受害者写谅解书,达到减轻从轻处罚,如果没有谅解书的,一般都是判决实刑的。 1、 各种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2、《安徽省高级人民关于故意伤害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轻)的,按下列情形处罚: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轻)的,处管制、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重)的,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拒不赔偿的; (二)致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殴打他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治安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以残忍手段致人轻伤,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适用缓刑可能再危害社会的。 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适用缓刑时,可以不受上述情形限制。 轻伤二级赔偿标准 申请伤情鉴定: 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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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判刑标准,二级轻伤二级判刑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轻伤二级量刑标准 打架致使受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人民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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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赔偿的项目包括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轻伤二级赔偿的项目包括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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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最新的二级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 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 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 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 2.全胰缺失; 1 3.小肠缺损大于3/ 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 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 5.两侧、副缺损; 1 6.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 7.双侧卵巢缺失; 1 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 9.四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 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二级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 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 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 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 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二级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 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 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 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 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3.双前臂缺失; 2 4.双下肢瘫; 2 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 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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