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人之间的遗产是如何分配的
继承人之间的遗产一般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均等分配。但遗嘱指定或继承人协商不均等的情况下,也可不均等分割,且分割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继承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是如何的
继承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如下:
一、接受继承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相统一原则。也就是只要继承遗产就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债务。
二、限定继承原则。也就是继承人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三、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之前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然后才能执行遗赠。
四、特定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限定继承范围限制的原则。也就是意味着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为继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和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而没有尽到义务致使被继承人欠下债务的,继承人清偿时不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应负无限的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原则具体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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