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是不是承担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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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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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医疗机构是不是承担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医疗机构是不是承担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一、医疗机构是不是承担医疗过错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并且自己的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话,那么医疗机构需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患者不配合治疗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是不是担责任

只要医疗机构尽到了充分告知的义务,患者拒绝接受治疗进而导致人身受到损害,此时医疗机构对于结果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尽管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行为,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仍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若医务人员已经尽到相应义务,患者的损害是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的行为所致,则医疗机构对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是不是可以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因医疗行为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民事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此解释出台之后,很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均认为只要是患者到医院就医时与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纠纷,患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即所有的证明责任均由医疗机构承担。此种是理解是片面地、错误地。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医疗机构是不是承担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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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不是承担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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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否承担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医疗机构是否承担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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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什么情况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情况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举证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和市一中院联合举行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理论、实践与立法研讨会”。会上,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浮出水面,草案细化了交通肇事、产品纠纷等各种侵权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还特别规定了医疗机构隐匿医学文书等三种推定性医疗过错,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
草案共列出12章、92条法律条款,其中,特别提出了产品责任、机动车肇事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常见侵权纠纷,还首次单独列出高度危险责任、动物损害责任及物件损害责任等日益多发的民事纠纷。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草案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即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相关医学文书和资料、伪造或者销毁相关医学文书和资料的,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医务人员具有过错。这一规定,将极大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我国司法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基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现状,患者明显处于弱势,即使其在医疗机构受到损害,也很难从医疗机构提取相关证据。因此,草案将医疗过错举证责任归之于医疗机构,医院能够证明的就可以免除责任,不能证明的就可以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
我国实行的是法制,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一般采取批评教育从严,惩罚处理从宽的原则,大多采用行政手段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转由司法机构依法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效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效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医效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办法》第21条规定: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20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其开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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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怎么进行医疗过错责任举证
在医疗事故当中,如果是因为医疗行为而产生的有关侵权诉讼的话,那么一般医疗机构是需要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如果医疗机构无法进行举证成功的话,那么就需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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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过错不构成损害医院免责,医疗过错不构成免责情形
[律师回复] 1、属于医疗意外的 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 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者一方的过错 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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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过错方承担,实行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可以索赔,如果院方不肯赔偿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那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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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
[律师回复] 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患者常常因为不知道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 (二)医疗机构并不是负全部举证责任。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一是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或事件是否与责任主体有关。这一规定中需要重点理解的一是“因果关系”,以平衡双方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所以;二是责任主体是否应当为此责任。患者也要向提供一定的证据,二是“及”字。这样,如果患者隐瞒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在举证责任倒置后,要就侵权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 (一)虽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患者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但原告仍要负举证责任,一起推进的过程。此外,他也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包含三方面内容,不能将举证责任倒置理解为患者免除了任何举证责任,诉讼本来就是双方共同举证,而只是对“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依法律规定可能使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法律上。这样。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双方产生纠纷时,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三是责任主体在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针对患者的举证提供反正。对于患者提出的医患关系成立、具有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未履行说明义务等事项,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患方的主张或诉讼请求。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诊疗行为确实没有过错,那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疗、护理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包括对患者的病情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行为的执行、用药合理性、术后护理等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2、过错推定下的举证责任。由于《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采用的过错原则是“有条件下的过错推定”,当出现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定三种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此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举证其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证据,进行抗辩。
3、提供完整病历。病历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的核心证据,且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病历是作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基础数据。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或提供的病历不完整导致无法进行相关司法鉴定,那么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将会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由于妥善保管病历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向提交完整病历的举证责任。
4、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法定事由。《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规定,虽然患者有损害,但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因此,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时,医疗机构可以举证因出现上述三种法定事项才导致患者损害的证据,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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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否则,患方将承担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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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什么规定有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急用
[律师回复] 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患者常常因为不知道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 (二)医疗机构并不是负全部举证责任。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一是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或事件是否与责任主体有关。这一规定中需要重点理解的一是“因果关系”,以平衡双方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所以;二是责任主体是否应当为此责任。患者也要向提供一定的证据,二是“及”字。这样,如果患者隐瞒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在举证责任倒置后,要就侵权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 (一)虽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患者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但原告仍要负举证责任,一起推进的过程。此外,他也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包含三方面内容,不能将举证责任倒置理解为患者免除了任何举证责任,诉讼本来就是双方共同举证,而只是对“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依法律规定可能使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法律上。这样。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双方产生纠纷时,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三是责任主体在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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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是否构成医疗过错
[律师回复] 是的。医疗过失是指在为患者诊治疾病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它背离了医学科学实践活动的目的,扭曲了医疗行为的意图,从根本上说它是医疗行为的负性结果。医疗过失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纠纷,是指引起纠纷的原因来自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医方未尽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可以认定为存在医疗过失,如因此导致损害发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方履行了相应的专家注意义务,不存在医疗过失,患者遭受的损失就不能认为是医疗过失所致,医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医师、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内,其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过失行为,均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当事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医疗过失行为是根据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称和岗位责任、其应具有相应的诊疗护理行为能力和注意义务,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因主观上缺乏必要的谨慎而未履行注意义务的一种行为状态。
同时,作为判断医疗过失的还有与具体标准对应的抽象标准,就是指其确定医疗行为所应具备的一般注意程度的标准,依该标准达不到注意程度的,认定行为存在过失。
在缺乏法律、规章或规范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具体医疗行为发生时临床医学实践中的医疗水准,即一般医疗专业水准,作为确定医疗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基准,并考虑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地域性、紧急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某项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
医疗事故,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医疗责任吗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责任分几种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一、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新的《条例》第六章罚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方法。  
二、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刑事责任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医疗事故犯罪规定为一种的犯罪。有人对该罪的构成提出了看法,认为:  
1、“医务人员”是指医院内与医务工作有关人员,包括医,护,药及后勤,行政管理人员,而不仅限于医生和护士。  
2、“严重不负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只需给予一般的注意就能预见不良后果或避免不良后果发生,而行为人因严重疏忽或过于草率,连这种一般的注意也未作到。  
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说到此,这其中有一个罪与非罪的界线问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定为医疗事故犯罪在实践中如何加以掌握值得探讨。  
4、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医疗事故犯罪的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无疑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所谓“严重”,有人认为,应当理解为重伤,是指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见新刑法第95条),不宜把医疗事故犯罪扩大到轻伤。  《条例》第六章罚则也规定了一些与刑法相衔接的条款,第53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7条规定,参加技术鉴定的人员,接受当事双方或一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9条特别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损害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属于医疗意外的 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 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者一方的过错 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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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举证的责任由谁承担?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会议强调,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医方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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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举证责任怎么认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所谓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当医疗机构成为被告时,医疗机构要向出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没有发生医疗过错的证据,如果医疗机构对此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并对患者的损失给予赔偿。
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医疗纠纷中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患者应就存在医疗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患者也拥有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的权利。
如果医疗纠纷经过和解和行政调解得不到有效解决,最后途径便是民事诉讼。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责任的认定就成了关键问题。医疗诉讼的责任认定一般有三种:法官判定、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1、法官直接判定
并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必须经过医疗鉴定才能明确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医疗纠纷案件争议的事实是不是“专门性问题”,法官是否“认为需要鉴定”。
从前面医疗纠纷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医疗纠纷争议事实并不是专业医疗问题,甚至不涉及医学知识,法官没有必要依申请或依职权安排医疗鉴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再次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一般情况下,再次鉴定就是最终鉴定。
鉴定结论应该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等内容。
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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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举证责任怎么认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所谓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当医疗机构成为被告时,医疗机构要向出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没有发生医疗过错的证据,如果医疗机构对此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并对患者的损失给予赔偿。 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医疗纠纷中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患者应就存在医疗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患者也拥有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的权利。 如果医疗纠纷经过和解和行政调解得不到有效解决,最后途径便是民事诉讼。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责任的认定就成了关键问题。医疗诉讼的责任认定一般有三种:法官判定、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1、法官直接判定 并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必须经过医疗鉴定才能明确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医疗纠纷案件争议的事实是不是“专门性问题”,法官是否“认为需要鉴定”。 从前面医疗纠纷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医疗纠纷争议事实并不是专业医疗问题,甚至不涉及医学知识,法官没有必要依申请或依职权安排医疗鉴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再次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一般情况下,再次鉴定就是最终鉴定。 鉴定结论应该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等内容。 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举证责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举证责任怎么认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所谓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当医疗机构成为被告时,医疗机构要向出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没有发生医疗过错的证据,如果医疗机构对此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并对患者的损失给予赔偿。 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医疗纠纷中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患者应就存在医疗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患者也拥有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的权利。 如果医疗纠纷经过和解和行政调解得不到有效解决,最后途径便是民事诉讼。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责任的认定就成了关键问题。医疗诉讼的责任认定一般有三种:法官判定、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1、法官直接判定 并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必须经过医疗鉴定才能明确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医疗纠纷案件争议的事实是不是“专门性问题”,法官是否“认为需要鉴定”。 从前面医疗纠纷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医疗纠纷争议事实并不是专业医疗问题,甚至不涉及医学知识,法官没有必要依申请或依职权安排医疗鉴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再次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一般情况下,再次鉴定就是最终鉴定。 鉴定结论应该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等内容。 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试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什么规定有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急用)
[律师回复] 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患者常常因为不知道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
(二)医疗机构并不是负全部举证责任。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一是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或事件是否与责任主体有关。这一规定中需要重点理解的一是“因果关系”,以平衡双方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所以;二是责任主体是否应当为此责任。患者也要向提供一定的证据,二是“及”字。这样,如果患者隐瞒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在举证责任倒置后,要就侵权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
(一)虽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患者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但原告仍要负举证责任,一起推进的过程。此外,他也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包含三方面内容,不能将举证责任倒置理解为患者免除了任何举证责任,诉讼本来就是双方共同举证,而只是对“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依法律规定可能使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法律上。这样。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双方产生纠纷时,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三是责任主体在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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