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持有毒品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持有毒品的立案标准如下: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二百克以上鸦片、十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等不同种类达到相当数量或其他数量较大毒品的,则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二条
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依据是什么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给人投毒罪立案标准有什么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目前我们国家的刑法中不再用投毒罪这个名称了。2002年时两高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该罪名。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必须是投放的危险物质足以危害社会不特定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才可以比如:
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二是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三是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如果只是将毒物投放于特定人食用的物品中,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而不会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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