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管辖权行使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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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管辖权行使如何确定

一、行政处罚管辖权行使如何确定

行政处罚管辖权行使应这样确定: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如何去上诉

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作了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当事人对裁定驳回不服,可根据规定处理:当事人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行政机关如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行政处罚管辖权行使如何确定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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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管辖权行使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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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管辖行使权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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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要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诉讼管辖法院要怎样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二、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五条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的,由最先收到状的人民管辖。第二十一条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有权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审判。下级人民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决定。
我是单位保卫科的,想就我的职业了解一些法律问题,请问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如何确定?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帮助。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规定。
  地域管辖,也称区域管辖或属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政府之间横向划分其和其所属部门(含其他有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在各管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简单讲,就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受处罚行为的核心要件是违法。违法行为发现地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
  
一、从行政处罚的目的来看,行政处罚是以行为事实的发生为依据的。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秩序,即对被破坏了的(关系、过程、财产等)迅速予以恢复,对良好的予以维持并加以促进,使其发展。这些都必须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合法行为予以保护、鼓励来实现。
  
二、从受处罚行为的性质来看,行政处罚的管辖应以行为发生地为依据。受处罚行为的性质,严格来讲,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对侵权行为的处理,一般都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因此,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行政处罚管辖的属地原则。
  
三、行政处罚管辖的效率原则,也要求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应根据行为发生地来确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一)管辖的区域要适中。
  
(二)管辖与机构设置相适应。
  
(三)与我国行政机关的实际分工有关。只有那些依法代表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行政上法律关系,并依法获得行政处罚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也只有这些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才能获得行政处罚管辖权。同时,为了防止出现管辖空白,本法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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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商标未经许可被人侵权使用了,现在老板那十分担心准备起诉,商标使用许可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综上,商标民事纠纷一般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过批准在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
  二、商标权侵权的形式
  
1、假冒或仿冒行为
  “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对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是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侵权的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二是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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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一个哥哥因为打架斗殴被公安带走了拘留了很多天,我们不服,想去起诉公安的额,问一下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管辖如何确定呢?
[律师回复] 你好,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管辖包括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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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管辖行使权怎么样确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政处罚的管辖行使权怎么样确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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