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行行政诉讼的程序是如何的
行政诉讼的程序通常分为一审和二审,一审通常包括起诉、受理、审理、裁判四个互相咬合的阶段,二审需要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上诉才可进行。最终由人民法院对事实进行裁判,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行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一)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二)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
二、行政诉讼中院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行政诉讼中院管辖的范围如下: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作为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作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原告。有明确的被告。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是执行行政职权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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