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使用人犯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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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挪用资金使用人犯罪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挪用资金使用人犯罪吗

一、挪用资金使用人犯罪

挪用资金使用人是犯罪的,涉嫌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会判无期吗

挪用资金罪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判无期徒刑的。根据我国法律对挪用资金罪的相关规定,触犯本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数额巨大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则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涉嫌挪用资金罪5万严重吗

涉嫌挪用资金罪5万严重。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若为私人企业员工,则构成挪用资金罪。若为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272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挪用资金使用人犯罪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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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法学系的学生,今天遇到一个案列是挪用公款,对这块的知识点我还不是很明白,所以我想问下各位挪用公款罪使用人共犯的认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实践中,挪用公款罪常常以共同犯罪的形态出现,这类案件,无论是与单独的挪用公款罪相比,还是与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形态相比,都更具复杂性,有必要就一些已经存在纷争和可能会出现分歧的理论、实务问题进行专门、深入地探讨。  1.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案件是大量存在的,使用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与挪用人一起构成共同犯罪?  为论述方便,我们先假定挪用人、使用人都为一人。  考量挪用人与使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仍然要坚持以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作指导。具体说来:  (1)就主体要件来说,
首先,共同犯罪的成立以存在两个以上的犯罪人为条件。如果某一危害社会的结果虽是由二人的行为造成的,但其中一人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原因不构成犯罪,则谈不上共同犯罪的问题。具体到挪用公款案件,如果挪用人或使用人中有一人因为某种原因尚不构成犯罪(在使用人对挪用人隐瞒公款的真实用途的情况下,由于其挪用性质不同,构成犯罪的具体条件有异,就有可能出现这一现象),则不能认为二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比如,使用人本是想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为博得挪用人的同情,顺利取得公款,却向挪用人谎称是为了结婚、买房等原因而急需钱用。后者因受蒙蔽,挪用了1万元公款给其“应急”。后来,使用人因从非法活动中获了利,在三个月内,便偿还了这1万元钱。在该案中,因挪用人不知道使用人是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而是以为他将公款用于生活消费,因此,对挪用人,只能考虑其行为是否满足“超期未还型”挪用公款罪的构成条件。而从案情来看,因挪用人挪用公款的时间尚不足三个月,其行为显然尚不构成犯罪。相应地,他也就无法与使用人一起构成“共同犯罪”。  问题是,挪用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而使用人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此时,能否单独追究使用人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呢?我们认为可以。在我们看来,此种情形实质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间接正犯。所谓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而由间接正犯对其所通过的中介所实施的行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②]间接正犯的基本特征是,利用不为罪或不发生共同犯罪人的第三人实行犯罪。虽然我国刑法对间接正犯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间接正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一般认为,间接正犯具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为工具实施犯罪;二是利用他人的无罪过行为实施犯罪;三是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实施犯罪;四是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实施犯罪;五是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即被利用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故意实施某一犯罪行为,但缺乏目的犯中的必要目的(无目的有故意的工具),或者缺乏身份犯中的特定身份(无身份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③]上述情形中的使用人的行为,虽然不在间接正犯的典型表现形式之列,但仍然符合间接正犯的基本特征,即他利用了不构成犯罪的挪用人实行了犯罪(这实际上与妇女教唆或者帮助不满14周岁的男子强奸很类似)。因此,可以而且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通行的共同犯罪理论,有所谓有身份者影响无身份者的定罪的原理,亦即,对某一以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为要件的犯罪来说,不具有该特定身份者虽不能单独构成该罪,但可以成为与有此身份者共同构成该罪,成为该罪的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这一理论也得到了司法实务的认可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下简称《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显然,该《解释》中的“使用人”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挪用公款给非国家工作人员使用的情况下,解决使用人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上述理论和司法解释办理。  
最后,我国刑法典虽尚未明确规定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但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均已承认上二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18日《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④]均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均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这样,既便使用人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如果其与挪用人存在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时,就有可能构成自然人与单位共同实施的挪用公款罪(在同时具备挪用公款罪之其他构成条件的情况下)。对于这类较为特殊的共同挪用公款犯罪,仍然应当按照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理。  (2)就客观方面要件来说,
首先,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二个以上的人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如果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则谈不上共同犯罪的成立。那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是什么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之中的“归个人使用”是否是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行为呢?对这一问题,历来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归个人使用”也是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要件行为的一部分,它与“挪用公款”一起共同构成完整的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行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归个人使用”不是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要件行为,而是该罪主观方面的要件,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行为仅包括“挪用公款”。正确认识这一问题,事关重大:一方面,这关系到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标准问题,具体说来,如果持上述第一种观点,那么,只要行为人实际“使用”了公款,即使他没有参与“挪用公款”(既没有“挪用公款”或者组织、教唆、帮助“挪用公款”的行为,也没有这种故意),也可以与他人共同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持上述第二种观点,那么,即使“使用”了公款,如果没有“挪用公款”,也没有组织、教唆、帮助他人挪用公款,则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另一方面,这也关系到挪用公款罪之既、未遂的判定标准问题,具体说来,持上述第一种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只有挪动并实际挪用了公款的,才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如果是挪而未用,即在挪动公款后尚未使用公款的,只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未遂;持上述第二种观点的学者则认为,挪用公款罪的既遂,并不以公款是否已被实际使用,而是以公款的占有权是否已被非法转移为标志,申言之,即使是挪而未用的,仍然应当认为已构成既遂的挪用公款罪,而不能认为是挪用公款罪未遂。那么,上述两种观点,到底应以哪一种为当呢?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是:其
一,若将“归个人使用”当作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则不利于保护公款的合法所有权,有放纵犯罪之嫌。体现在:一旦公款被非法挪动,即公款的占有权被行为人非法转移到自己或他人手中,此时,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就已经遭到实际侵害,危害结果即已发生,至于公款是否已被实际使用,对此毫无影响。因此,若认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行为,若以公款是否被实际使用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既遂的标志,则不利于保护公款的合法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有轻纵犯罪之嫌。其
二,若认为使用行为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一个要件行为,若以公款被实际使用作为挪用公款罪既遂的标准,将意味着一旦使用人使用或准备使用公款,不论其事先有未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只要他明知该款是由挪用人挪占的,都将要与挪用人构成共同犯罪。而这显然与《解释》第8条的规定不符。  综上,我们认为,在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如果使用人没有实施组织、教唆、帮助挪用人挪动公款,或者没有与他一起实施挪动公款的行为,则不能仅仅因为他使用了公款就认定其与挪用人构成共同犯罪。以上是对挪用公款罪使用人共犯的认定,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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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犯罪判解
挪用公款犯罪和挪用资金犯罪是存在很大的差异的,其区别为: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不同;犯罪对象不同。以下是关于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犯罪判解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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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何构成犯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各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五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第六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因挪用公款索取、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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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自用或者是不是给他人使用是犯罪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挪用资金自用或者是不是给他人使用是犯罪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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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怎么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各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五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第六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因挪用公款索取、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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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算重犯吗
对挪用资金刑罚轻重程度的判定,要综合考虑犯罪者的具体犯罪情节和犯罪历史等因素。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等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资金或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且未归还。如果情节严重,比如多次挪用、数额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就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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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各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五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第六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因挪用公款索取、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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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尚未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律师回复] 1、挪用公款尚未使用仍然构成挪用公款罪。
2、首先,从犯罪客体方面来讲,认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关键并不在于其是否实际使用了该公款,而在于公款的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和占有权是否受到了侵犯。虽然没有实际使用,但是该公款已经脱离了单位的实际控制,单位对该公款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实际上已经受到了侵犯,对挪用公款罪的客体的侵犯已经完成。
3、其次,正确认定持有公款行为的性质,应当从挪用公款罪的“挪”和“用”相互关系中具体分析。“挪”和“用”二者之间存在有主次之分,其中“挪”是主行为,“用”是从行为。因为公款被挪出单位后,对公款的所有者而言,该公款已经被使用,“挪”本身已经包含有归个人使用的内容,此时公款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单位根本就没有实际使用的可能;对行为人而言,将公款从单位挪出后,实际上已经占有、支配了该公款,其对公款的使用行为已经完成,所存在的差异只是是否按照自己原有的目的和预订的用途进行使用而已。即使没有按照原来的目的和预订的用途使用公款,其挪后的“持有”状态本身就是使用的一种方式。
4、最后,我国《刑法》依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规定了挪用公款罪三种使用方式的不同构成要件,但并不能因此表明“用”就是主行为。三种使用方式中,“归个人使用”是最基本的使用方式,除了“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所有使用方式,都属于一般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方式。因此,挪出公款以后,虽然没有按照预定用途使用该公款,但是其“一直持有”这种使用方法已经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果再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条件,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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