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什么财产损失能索赔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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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车祸后什么财产损失能索赔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车祸后什么财产损失能索赔

一、车祸后什么财产损失能索赔

车祸后能索赔的财产损失有: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车祸后索赔程序是什么

车祸后索赔的程序如下:

1、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送修理厂修复后,保存好修理发票。提供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3、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三、车祸后索赔程序是什么

车祸后索赔的程序如下:

1、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送修理厂修复后,保存好修理发票。提供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3、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车祸后什么财产损失能索赔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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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诉讼财产保全造成损失可否索赔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比如,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可依法向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庄律师。但同时,方在进行诉讼保全时须小心谨慎;被告也不要放弃被错误保全时应有的索赔权利。否则:“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也需予以赔偿,驳回申请……”在涉及财产的诉讼案中,必须有相应依据,必须进行赔偿,其保全金额或财物价值必须与其诉请相适应:“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你公司可向对方索赔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将我公司资金帐户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有一家公司无理我公司:最近。所以,因错误保全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如对方能证明有其他损失。”当事人在行使诉讼保全权利时,也不能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某贸易公司某贸易公司,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经半年诉讼,不支持对方诉请,对方资金是借贷而来,但我公司也因此造成巨大损失。我公司可否向对方索赔,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应赔偿对方该段时间的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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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3、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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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要赔偿哪些财产损失
1、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车辆、物品及其有关设施损坏,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当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2、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期待利益,它不是受害者现有财产的减少或者损毁,而是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必然会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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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车祸精神损害赔偿的索赔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车祸精神损害赔偿的索赔如何确定
(一)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具体的侵权行为特征考虑
对于主观过错程度大,采取的侵害方式和手段恶劣的,应该多赔。侵权行为特征包括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原因、主观动机等具体情节。
(二)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考虑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受精神损害程度大的应该多赔。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抑或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对受害人尤其是未成年受害人未来的发展是否有特定的影响等。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三)从双方责任、过错大小因素考虑
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人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此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可以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来考虑。
(四)从侵权人的承受能力考虑
综合侵权人的身份、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五)从受诉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考虑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贫困地区和经济十分发达地区这一赔偿数额显然要区别对待才能起到相应的补偿、惩罚、教育及警示作用。
二、车祸索赔的技巧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也有权管辖
(二)城市赔偿标准和农村赔偿标准的适用
如果你一直生活在城市,而你又是农村户口,那么,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如果适用农村标准,那么对你是很不利的,两者之间差距很大。因此,你要证明你在城市中已经连续生活1年以上,那么可以要求适用城市标准。这样,你的赔偿数额会大大提高。
(三)责任无法认定的处理
自行收集或者从交警那里收集交通事故现场的证人,需要一切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可以中主张推定机动车方全责。要争取自己的最大权益。
(四)不要被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迷惑
新交法出来之后,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仅是交通事故赔偿的一个证据,不是判决民事赔偿的依据。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赔偿中,就算非机动车方是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机动车方仍然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的,只能是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车祸精神损害赔偿的索赔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车祸精神损害赔偿的索赔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车祸精神损害赔偿的索赔如何确定
(一)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具体的侵权行为特征考虑
对于主观过错程度大,采取的侵害方式和手段恶劣的,应该多赔。侵权行为特征包括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原因、主观动机等具体情节。
(二)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考虑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受精神损害程度大的应该多赔。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抑或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对受害人尤其是未成年受害人未来的发展是否有特定的影响等。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三)从双方责任、过错大小因素考虑
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人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此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可以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来考虑。
(四)从侵权人的承受能力考虑
综合侵权人的身份、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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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赔偿标准和农村赔偿标准的适用
如果你一直生活在城市,而你又是农村户口,那么,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如果适用农村标准,那么对你是很不利的,两者之间差距很大。因此,你要证明你在城市中已经连续生活1年以上,那么可以要求适用城市标准。这样,你的赔偿数额会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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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要被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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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祸赔偿问题,车祸财产损失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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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车祸造成的财产损失
1、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车辆、物品及其有关设施损坏,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当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2、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期待利益,它不是受害者现有财产的减少或者损毁,而是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必然会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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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产损失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首要罪名,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对于放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一般来讲比较容易把握,但是各地对于放火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尤其是“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把握却是做法不一,影响了刑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我拟从如下方面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谈谈我的看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并结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放火罪为例,是否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不考虑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同),是判断是否构成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标准,也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裁判标准。而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来看,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不但是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情节,还是成立失火罪的客观方面的结果标准,二者是一致的。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掌握的标准却是不同的,无论从文本上还是从逻辑上来讲,都是难以成立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公通字200836号,以下简称《标准一》)第一条对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由于最高人民至今并未就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作出规定,上述规定应当作为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参考标准和失火罪的定罪参考标准。最高人民2010年6月21日印发的《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第一条明确了该立案追诉标准对人民审判案件时所具有的参照适用作用。此文件的精神同样适用于《标准一》,我认为《标准一》也同样应当具有参照适用作用。
三、由于人民审判活动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只能对人民检察院公诉到人民的案件作出处理,公诉机关在公诉时应当遵循《标准一》确定的标准,而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与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在客观方面具有一致性,公诉书必然受该标准的约束,公诉机关显然不能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就擅自降低标准,而人民也不应放弃本身的裁判职责去履行公诉人职责,导致角色错位,破坏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损害司法公正。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五十万元作为“重大损失”的标准,对于决水、爆炸等犯罪也是适用的。
就放火罪重大损失的标准来看,一般在造成了50元的损失是往往就会认定属于重大损失,而此时按照《刑法》中的规定,一般是对罪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失火罪当中,由于情况不同,自然规定的重大损失的标准也是与放火罪不一样。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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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侵权人的承受能力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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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祸索赔的技巧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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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赔偿标准和农村赔偿标准的适用
如果你一直生活在城市,而你又是农村户口,那么,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如果适用农村标准,那么对你是很不利的,两者之间差距很大。因此,你要证明你在城市中已经连续生活1年以上,那么可以要求适用城市标准。这样,你的赔偿数额会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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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收集或者从交警那里收集交通事故现场的证人,需要一切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可以中主张推定机动车方全责。要争取自己的最大权益。
(四)不要被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迷惑
新交法出来之后,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仅是交通事故赔偿的一个证据,不是判决民事赔偿的依据。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赔偿中,就算非机动车方是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机动车方仍然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的,只能是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有哪些,直接财产损失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下: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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