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闻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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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新闻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新闻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

一、民法典新闻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

民法典新闻侵权责任承担人应是新闻媒体或者是新闻提供者。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失实,应由其承担责任,根据损害后果的大小,分别以其个人名义在该报刊予以更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民法典多个侵权人会如何划分责任

多人侵权的责任划分有三种情形:

1、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三、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

过错侵权责任意思是:原告需要同时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原告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被告主观上有过错,被告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意思是:原告只需要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原告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被告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民法典新闻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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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权构成要件 1、具违法性。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2、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出版社擅自将作者的一部书稿取走,准备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最终没有出版,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也未卖出,也应认为构成侵权。 3、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报社刊登,某乙这一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乙仅为练笔,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被热心的某丙见到后,擅自推荐给报社刊登出来,应该认为某丙的行为和造成甲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至于某乙仅为练笔的改写,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与损害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承担责任。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或个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权,或者没有确切根据地以为它没有著作权,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出版了该作品,这种故意或者过失就是过错,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 这个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1、新闻的范畴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现在报纸、网站上的资料都是新闻; 2、以什么方式进行转摘,转摘后是否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转摘的网站没有声明“不许转摘”之类的话,可以转摘; 3、提个建议,建议去政府网站或者比较大的网站上转摘,注明出处或者自己重新编辑新闻上传。 网页内容来源主要分为两种——深度链接和一般链接。“深度链接”是通过嵌入式加框技术,将被链接对象的内容当作自己的内容,被链接对象的来源和网址通常不显示。深度链接一般被认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目前,采用这种方式的很少。“一般链接”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通过点击标题可以直接跳转到被链接网站,完整展现原页面内容界面。这种情况与搜索引擎功能相同,一般不涉及侵权问题。另一种是对原页面内容进行转码优化,但是使用的缓存技术只对原页面进行临时复制,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争议。除此之外,由于转码过程中屏蔽了原网站上的广告等内容,影响了原网站的商业盈利模式,因此还面临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对原网络页面转码优化,使其适合APP阅读,但没有经过对方许可或未与之达成合作关系,那么就会构成侵权。具体而言,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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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新闻侵权吗
[律师回复] 我们经常会发现同一条新闻在各个网站都会出现,这其中的情况就可以说是转载了,对于那些新闻我们甚至分不清楚到底哪里是原创,那新闻转载是否侵权呢?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也就是说,转载新闻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这个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1、新闻的范畴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现在报纸、网站上的资料都是新闻;
2、以什么方式进行转摘,转摘后是否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转摘的网站没有声明“不许转摘”之类的语言;
3、提个建议,谨慎起见,获得同意后,再进行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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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我朋友是一个记者 现在被人以新闻侵权上告了 想问一下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新闻侵权有哪些分类吗
[律师回复] 新闻侵权的主要六类:
一是新闻报道内容失实,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
新闻报道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毁损,构成侵权;第二种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是事实的一部分,即主要内容、基本内容贬损他人名誉,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
北京某报一名记者在报道一起坠楼自杀事件时,没有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但其在文章中称,经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得知该坠楼女子为精神病患者,在家受到哥哥的虐待。文章刊登后,死者家属非常不满,将报社诉上法庭。经审理,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报社承担侵权责任,并公开致歉,赔偿损失3500元。
二是新闻报道评论不当。
对新闻媒体来说,舆论监督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通过媒体的报道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批评和建议,能对违法行为形成一种制约、威慑的力量,使被监督者从中受到启示,正视自己的错误,进一步完善自身。新闻报道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它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仅是个别评论的词句表达不当,且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不能认定为侵权。
某杂志因刊登北京一作家撰写的文章被诉上法庭,该文章对另外一名社会知名人士使用了诸多贬损性语言。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杂志刊登此篇文章的行为构成了对该知名人士的名誉侵权,被判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三是未经核实转载其它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
如北京某报从网络媒体转载报道称,某演员因病去世,实际上该演员正在剧组拍戏。该演员愤而将报纸诉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该报的行为构成对这名演员的名誉侵权,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四是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照片,构成侵权。
北京一中院就审理过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案。陕北老汉张大爷在村口晒太阳时,被正在陕北采风的摄影家抓拍下来。后该照片刊登在一家杂志的封面上,陕北老汉遂起诉该杂志和摄影师侵犯肖像权。法院支持了陕北老汉的诉讼请求,陕北老汉终于维权成功。
五是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导致侵权。
为追求猎奇、招徕读者,或为扩大影响、哗众取宠,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其人格评价降低,构成新闻侵权,或因过失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如某篇报道本为表扬某人在工作上取得的进步,却将此人不愿让人知道的污点披露出来,进行前后对比,本意是好的,但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构成了侵权。
六是褒扬性的新闻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
无中生有地任意拔高,对当事人而言不但没有抬高声誉,反倒引起社会的非议,造成精神痛苦。批评可能脱离真实,表扬也可能脱离真实。表扬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也会导致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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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是否应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销售商是否应承担专利侵权责任是要根据销售商是否取得专利权人许可来确定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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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转载是否侵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权构成要件 1、具违法性。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2、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出版社擅自将作者的一部书稿取走,准备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最终没有出版,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也未卖出,也应认为构成侵权。 3、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报社刊登,某乙这一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乙仅为练笔,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被热心的某丙见到后,擅自推荐给报社刊登出来,应该认为某丙的行为和造成甲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至于某乙仅为练笔的改写,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与损害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承担责任。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或个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权,或者没有确切根据地以为它没有著作权,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出版了该作品,这种故意或者过失就是过错,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 这个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1、新闻的范畴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现在报纸、网站上的资料都是新闻; 2、以什么方式进行转摘,转摘后是否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转摘的网站没有声明“不许转摘”之类的话,可以转摘; 3、提个建议,建议去政府网站或者比较大的网站上转摘,注明出处或者自己重新编辑新闻上传。 网页内容来源主要分为两种——深度链接和一般链接。“深度链接”是通过嵌入式加框技术,将被链接对象的内容当作自己的内容,被链接对象的来源和网址通常不显示。深度链接一般被认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目前,采用这种方式的很少。“一般链接”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通过点击标题可以直接跳转到被链接网站,完整展现原页面内容界面。这种情况与搜索引擎功能相同,一般不涉及侵权问题。另一种是对原页面内容进行转码优化,但是使用的缓存技术只对原页面进行临时复制,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争议。除此之外,由于转码过程中屏蔽了原网站上的广告等内容,影响了原网站的商业盈利模式,因此还面临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对原网络页面转码优化,使其适合APP阅读,但没有经过对方许可或未与之达成合作关系,那么就会构成侵权。具体而言,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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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产生的原因
[律师回复] 1、部分新闻工作者业务素养不高、法律意识浅薄
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大量年轻的新闻工作者没有进行专门的业务技能培训便进入新闻行业,导致他们对自身的业务素质,包括工作准则和职业道德要求也寥寥无知,所以他们在新闻采访过程中,往往由于自身的有限的业务素质而造成新闻侵权。再者就是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浅薄,部分新闻工作者有着严重的特权思想,在进行新闻采访时,把自己的特权思想有意无意的体现出来,不能把自己视为一名普通公民,而以新闻仲裁者、审判者的形象出现,作出不公正的报道,从而构成新闻侵权。
2、新闻媒体缺乏相应的行业内部自律规范
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的大量增加,媒体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在利益的驱动下,新闻媒体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忽略自己的社会职责,有的新闻机构为了追求最大的发行量,大量刊播夸大事实的或者完全虚构的新闻报道等。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新闻业正从单一的官方指导向多元的市场指导转变,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新闻媒体行业规则与职业规范已经不能符合发展趋势,而在新旧规则交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空白,客观上造成了漏洞。但至今我国尚未出台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只有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起着规范作用。因此,如何调整新闻行业规则、重塑行业规范,制定成文的新闻法和行业内部规范,成为一个极其紧迫的课题。
3、新闻报道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是新闻的宗旨和生命,新闻的真实性强调的是新闻事实的正确性,违背真实性原则往往会发生新闻侵权,有的新闻机构为了追求新闻的时效性,采访往往不深入,不全面,导致新闻内容失实。而新闻内容严重失实主要表现在在:随意修改,断章取义;以偏概全,夸大事实;事实不准,乱下结论等。纵观新闻侵权的案件,几乎所有的新闻侵权都和违背新闻的真实性有关,所以把握新闻真实性原则是避免新闻侵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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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民事赔偿应由单位承担吗?
民事赔偿应由单位承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当中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因为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之下,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的侵权赔偿的责任,之后是可以追偿的,这是属于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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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适用吗
[律师回复]
一、新闻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由于新闻侵权行为传播快、范围广,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应主要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方式。具体的责任承担人有信息提供者、记者(通讯员)、编辑、法人等,他们之间的责任应怎样划分呢其责任应作具体的分割如下:
(一)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失实,应由其承担责任,根据损害后果的大小,分别以其个人名义在该报刊予以更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二)记者原稿失实的,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同上。
(三)未经作者同意,编辑部修改后失真的责任,视不同情况,应由该报刊社以法人的名义予以更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四)转载的刊物失真等造成名誉侵权的,由其报刊按上述方式承担责任。
(五)作者报刊社均有责任的,由其共同承担责任。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适用吗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些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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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失实,应由其承担责任,根据损害后果的大小,分别以其个人名义在该报刊予以更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二)记者原稿失实的,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同上。
(三)未经作者同意,编辑部修改后失真的责任,视不同情况,应由该报刊社以法人的名义予以更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四)转载的刊物失真等造成名誉侵权的,由其报刊按上述方式承担责任。
(五)作者报刊社均有责任的,由其共同承担责任。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适用吗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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