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加入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议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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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加入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议吗

一、公司债务加入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债务加入不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加入债务即借款属于重大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各股东作出决议,同意以后要对股东会的决议作出书面的约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产借贷给他人。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股东的个人债务可以起诉公司吗

股东的个人债务一般是不能起诉公司的,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公司是不会承担的。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财产的所有人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凡不属于其公司的债权债务,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动用和查封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三、一人公司股东承担公司债务吗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

(一)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应依法进行年度财务会计审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若一人公司未依法进行年度财务会计审计,将使法官对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股东财产形成合理怀疑;

(二)公司相关财务资料(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三)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的银行流水;

(四)如有条件,尽可能提供股东与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对两者资金往来的合理性及真实性予以认定,进而证明两者财产相互独立。专项审计报告由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将使其可信度更高。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公司债务加入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议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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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是增加新股东,但是注册资本不变。我们在日常事务中最常见的就是股权赠予或者股权代持,如果有转让或赠与、代持的,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登记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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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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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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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名是否属于债务加入
[律师回复] 【案情】  吴某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是吴某某等三兄弟。2015年3月24日,邓某将40万元借给某公司,某公司同日向邓某出具加盖财务专用印章格式借条一份,吴某某及妻子黎某某均在借条上签字。2017年3月29日,邓某向提讼,要求某公司、吴某某、黎某某三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吴某某辩称,此款为某公司所借,且在2016年4月24日,某公司(甲方)与邓某(乙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主要内容有某公司自2016年5月24日起,每月还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等内容。在此协议书上,甲方(代表)签字人有吴某某兄弟三人,乙方(代表)签字是邓某。故此,债务主体已发生变更。此《还款协议书》签订后,某公司按协议偿还部分款项。如果要个人承担责任的话,应当由吴某某兄弟三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某三兄弟是某公司股东,吴某某另外两个兄弟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是:2016年5月24日,某公司及吴某某三兄弟与邓某签订《还款协议书》,某公司及吴某某三兄弟向邓某承诺每月还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该协议签订后,某公司及吴某某三兄弟已按协议书约定部分履行还款义务。故此,吴某某三兄弟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名的行为,性质上应视为吴某某的另外两个兄弟的债务加入,吴某某另外两个兄弟也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某另外两个兄弟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名,并向邓某承诺每月还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吴某某另外两个兄弟的这一行为是作为某公司股东的履职行为,并不构成债务加入。故此,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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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此《还款协议书》签订双方当事人名称为:甲方某公司,乙方邓某。即表明此《还款协议书》所指向的对象是十分明确的,即指某公司与邓某二者之间,不涉及
第三方。  
其次,《还款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向邓某承诺每月还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等等,其中并不包含任何将40万元债务转移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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