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发帖网站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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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发帖网站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发帖网站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一、民法典发帖网站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发帖网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教唆他人侵权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不等于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连带责任人不见得是最终赔偿人。可见,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比教唆、帮助其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重得多。当然,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教唆他人侵权,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他人侵权的,当然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的侵权行为的,教唆者需要与被教唆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民法典发帖网站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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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网名被封、帖子被删,广大网民已司空见惯。但是,中山市网民小梁遭遇到上述情况,却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网站告上法庭。经过审理,认定了网民对自己在网上发表的帖子,同样享有著作权,但是,网站没有为网民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义务,所以网站不构成侵权。网站删帖引发争议据小梁说,2005年,他以网名在中山市某网站发表了多篇公益性文字帖子和800多篇主题跟帖。然而,到了2006年7月,他就发现这些帖子被屏蔽,自己网名也被冻结。此外,网站还关闭了他的站内电子邮箱。据称,小梁又以该网名重新注册,并在网站公开发帖告知其他网民他就是原该网名网民,网名被封等情况。他还约见负责人,要求网站解封网名并归还屏蔽的帖子及邮件,但网站未予理会。小梁认为,网站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著作权,网站扣押电子邮件更严重侵犯了其个人隐私权,给他造成了精神困扰和名誉损失。要求公开道歉小梁称,网民在网络上发表的合法言论及文字,应视为个人文学创作的一种形式,应受到法律保护。他请求判令网站即时停止侵害其著作权的不法行为。同时,归还他在发表过的一切“文字帖子”和电子邮件内容,恢复其网名、帖子和邮件,判令网站在媒体公开向其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对于小梁的说法,网站作出的回应是:该网名的用户发帖违规,网站取消其用户会员资格合法有据。网站称有权删帖子网站称,网站开设免费为广大注册用户提供发表言论的平台,为规范注册用户的言论,网站制定了管理规则,并且将规则公布于上。但是该用户却利用的自由,肆意发帖攻击以及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网站唯有取消该的用户会员资格。小梁则举证证明,网站对网民发帖的处理使用双重标准,并举证网站任由一些不良信息留存多日。:未构成侵犯著作权认为,小梁在网站上发表了涉案作品,网站未侵害其发表权,也没有侵害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网站没有为会员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义务。小梁请求判令网站归还其在上发表过的一切文字帖子、电子邮件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最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小梁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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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难以确定损失价值的身体损害,应当参照相当的标准确定适当的赔偿标准。例如,损害、利用尸体而未经死亡公民近亲属同意的,可以比照正常使用尸体的标准,适当提高标准予以赔偿。非法拘禁公民的,可以比照《国家赔偿法》确定的标准,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这需要法官在诉讼中酌情裁量。
(3)侵害身体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于身体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该规定,提出了几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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