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的前提时间是否是行贿罪或受贿罪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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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介绍贿赂罪的前提时间是否是行贿罪或受贿罪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介绍贿赂罪的前提时间是否是行贿罪或受贿罪

一、介绍贿赂罪的前提时间是否是行贿罪受贿罪

当行贿罪与受贿罪均不成立时,介绍贿赂罪也不应成立,虽然介绍贿赂罪是独立的罪名,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行贿罪、受贿罪,行为人是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进行沟通、撮合,起着桥梁的作用,如果行贿行为、受贿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介绍贿赂行为更不可能达到犯罪的程度。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在职时为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是否构成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介绍贿赂罪的前提时间是否是行贿罪或受贿罪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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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的认定
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自己明知道情况下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即就是为受贿人与行贿人进行牵线。在达成受贿的过程。他主要的行为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交流,谈判。最终促成受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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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与介绍他人行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为人而向他人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怎样认定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为人而向他人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前段时间我在上法学课的时候老师给我们讲到了介绍贿赂罪,我想了解一下介绍贿赂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有关贿赂犯罪刑法规定如下: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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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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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与介绍介绍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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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的量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介绍贿赂罪简介 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和人之间进行活动,向其中的一方或双方介绍、居间贿赂或促使贿赂得以实现的行为。 介绍,是指在双方之间沟通、联系、搭桥、撮合,起到媒介作用。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为人而向他人介绍贿赂; 3、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标准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介绍贿赂罪的认定: 介绍贿赂罪与教唆贿赂的界限问题 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故意的情况下,从中沟通、撮合,在客观上只是起着穿针引线的作用,而并未起到教唆的作用,在主观上行为人也并不具备教唆的故意。而教唆贿赂则属于“造意”行为,且行为人有引起他人的贿赂意图的主观心态。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意图,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贿赂罪(罪或行贿罪)的教唆犯。虽然介绍贿赂行为对他人的行贿、行为的完成起着促成的作用,但不应当将其作为行贿罪或罪的教唆犯对待。如果行为人在教唆其或行贿后,又为其介绍行贿人或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属于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关系,根据吸收原则,应从一重从重处罚,即按他所教唆的犯罪(行贿罪或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 介绍贿赂罪与罪并罚的情况 这种情形主要存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因为需要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协助,于是介绍请托人向后者行贿并代为转交贿赂财物,那么前后两个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共同,而是前一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罪与介绍贿赂罪,应当数罪并罚;后一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构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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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修改后对介绍贿赂罪的说法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四十八、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得减刑《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按照累计数额处罚,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犯
第一款罪,并处没收财产。“犯第一款罪、真诚悔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多次未经处理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有
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对犯罪的、将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情节轻重,终身监禁,可以从轻、假释,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罚金,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避免;有
第二项,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刑九修改后对介绍贿赂罪的说法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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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规定情形的:“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犯
第一款罪,并处没收财产。“犯第一款罪、真诚悔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多次未经处理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有
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对犯罪的、将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情节轻重,终身监禁,可以从轻、假释,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罚金,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避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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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罪,并处没收财产。“犯第一款罪、真诚悔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多次未经处理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有
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对犯罪的、将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情节轻重,终身监禁,可以从轻、假释,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罚金,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避免;有
第二项,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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