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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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一、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自己和医疗机构的相关基本信息,还应该提供包括病历资料、就诊及出院证明在内的各种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包括的内容有: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说明鉴定过程;

4、作出结论,说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的等级;

5、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三、医学会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什么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什么资料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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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通过认定登记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从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减少技术合同的纠纷。  
3、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企业,可在纯收入中提取20%至30%作为当事人的津贴和奖励,奖励金额均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另外,技术合同登记数量和金额是科技项目参与评奖的重要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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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对机动车强制性的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为了保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能够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从道路准入的环节就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机动车检验还要保障在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查明肇事车辆,救治伤员,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要求,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需提供以下证件: (一)机动车行驶证。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是为了确认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的身份,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所必需的。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是推广和落实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际需要,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这一险种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及时救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处理因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有重要作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之所以明确规定除需要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增加其他条件,是为了防止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强制性,在检验时随意增加各种附加条件,搭车收费或者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履行一些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无关的义务的,增加群众负担,影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要求增加其他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有权拒绝,车辆检验机构不得因此拒绝对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对于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仅机动车所有人,任何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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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外提供技术服务收入是免税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答: 1、向境外提供符合条件的的技术服务费,是免税的。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2号:(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2号第四条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必须是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21年106号文,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免增值税的,单纯的提供技术服务不免征增值税。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21年106号文,附件3: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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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怎样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病员及其家属认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而向有关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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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收益是否免税?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答: 1、向境外提供符合条件的的技术服务费,是免税的。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2号:(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2号第四条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必须是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21年106号文,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免增值税的,单纯的提供技术服务不免征增值税。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21年106号文,附件3: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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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国外提供技术服务是免税的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答: 1、向境外提供符合条件的的技术服务费,是免税的。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2号:(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2号第四条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必须是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21年106号文,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免增值税的,单纯的提供技术服务不免征增值税。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21年106号文,附件3: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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