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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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共同侵权行为如何认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共同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一、共同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一、共同侵权行为认定如下:

1、作者与出版社的共同侵权。作者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与出版社的出版行为共同侵害了著作权人著作权

2、合作作品作者的共同侵权。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和可以分割使用两种类型。

二、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

三、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有: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四、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二、侵权行为该怎么认定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但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因其不具有违法性,故不为侵权行为。

(2)损害事实。既包括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包括对非财产权利的损害。对财产的损害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是指可得利益的减。

(3)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4)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名誉侵权如何认定

名誉侵权认定方式如下:

1、以暴力或者口头、文字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2、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诽谤行为,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3、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4、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共同侵权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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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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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联合侵权涉及两个或多个行为主体共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导致商标专有权受损。面临这样的状况,参与侵权行为的相关人员必须要负担起相应的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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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一、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
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问题,学界大体上有以下两种观点:主观共同说和客观共同说。
主观共同说认为想要认定行为是共同侵权,各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着意思联络,而且各侵权行为人必须存在共同过错。客观共同说认为各侵权行为人不需要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只要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损害结果不可分即可。
从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共同侵权的第八条至第十四条来看,既没有采用单一的主观共同说,也没有采用单一的客观共同说。其中,第八条的规定明显采用的是主观共同说,既必须要存在共同过错。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共同故意肯定要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共同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根据共同的意思做出了相对的统一行为,从而产生了统一的风险,因为共同的疏忽从而使风险得以发生,从而产生了连带责任,要将共同过失与过失的竞合相区分。第九条与第十条是对第八条的扩展和补充,第九条中的唆行为就是共同过错中的共同故意,而第十条虽然规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心是却与共同过失有着实质的一致性。但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显采用的是客观共同说,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是毫无联系的单独侵权行为,但是因其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且不能确定加害人的责任大小,所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既承认了主观共同说,也承认了客观共同说,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到底如何认定,而单就其规定的共同侵权问题,其实已经非常全面和详细,这给我们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提供了相关的方向。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从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二)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
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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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它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这里,将主要分析两类特定主体之间的共同侵权的认定问题。
第一类,作者与出版社的共同侵权。这是指作者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与出版社的出版行为共同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在认定这类共同侵权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作者与出版者的图书出版合同包含了权利担保条款,图书的出版对其他作者或出版者的权利造成了损害,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例如,某出版社出版了由汪某、贺某编译的《玩具与科学》一书,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甲方(指作者)拥有本著作的著作权,并保证本著作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若因侵犯他人权利造成纠纷,由甲方负全部责任”。有一种意见认为,该条款是关于“共同侵权人之间分担侵权责任的约定”。
第二类,合作作品作者的共同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我国,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和可以分割使用两种类型。前者是一种两个以上作者的创作融为一体,各作者的创作成果无法分离的作品。如果这类作品属侵权作品,则其合作作者构成共同侵权。后者是指各创作者的创作成果可以存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份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当这类作品被控侵权时,就应具体分析。如果是合作作品整体侵权(如作品名称侵权),则各合作作者构成共同侵权;如果属于作品中各可分部分侵权,那么,根据侵权法原理,行为人一般只对自己的行为而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故此,各作者只对自己创作的部分负侵权责任。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案件的处理没有划清这些关系。例如,前面提到的汪某、贺某编译的《玩具与科学》一书,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其中一部分是汪某翻译的外国作品,另一部分是贺某选编的国内作品,很显然,这是一部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虽然“最后二人合署‘编译’出版”,但这没有改变可分割使用的性质。该书由贺某选编的国内作品部分在《鼻尖会闪光的米老鼠》一章用了李某的《米老鼠游戏机》原文约三千字,而且未标明该章选自李某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种行为构成了侵权。贺某应独自承担侵权后果。而认为“汪、贺作为合作作者,既共同享有该书著作权,也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共场合的肖像权侵权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共场合的肖像权侵权主要有如下行为:
1、没有经过公民的同意,就擅自利用公民的肖像去进行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2、即使利用公民的肖像没有取得任何的收益,但还是没有经过公民同意,就将公民的肖像公布在社会上,比如随意粘贴照片、作为艺术品展示或者在网络上散布肖像等;
3、在获得肖像使用权之后,将使用权超出了公民同意使用的区域和期限,还有就是使用的范围不在约定的范围内,有可能是多个领域或者项目进行使用;
4、对公民的肖像进行肆意的诋毁、或者多次在公共场所对肖像进行丑化,使得公民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一些不好的影响。
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2、《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保护范围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一、职务侵占罪与罪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二、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怎样认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罪共犯论处。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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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如何认定与判断
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作者与出版社未经许可抄袭他人作品的侵权,以及合作作品作者间的侵权。合作作品按能否独立拆分分为两类。侵权行为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时效但侵权持续,法院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在作品保护期内赔偿,损害赔偿追溯至起诉前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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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侵占罪与罪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二、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怎样认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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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界限,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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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涉嫌侵占侵占土地的,能认定侵占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应该看情况,一般不可以。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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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为标准,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从这一观念出发,对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只要侵害了这样的权益,其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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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的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共同侵权的判定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
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问题,学界大体上有以下两种观点:主观共同说和客观共同说。
主观共同说认为想要认定行为是共同侵权,各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着意思联络,而且各侵权行为人必须存在共同过错。客观共同说认为各侵权行为人不需要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只要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损害结果不可分即可。
从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共同侵权的第八条至第十四条来看,既没有采用单一的主观共同说,也没有采用单一的客观共同说。其中,第八条的规定明显采用的是主观共同说,既必须要存在共同过错。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共同故意肯定要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共同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根据共同的意思做出了相对的统一行为,从而产生了统一的风险,因为共同的疏忽从而使风险得以发生,从而产生了连带责任,要将共同过失与过失的竞合相区分。第九条与第十条是对第八条的扩展和补充,第九条中的唆行为就是共同过错中的共同故意,而第十条虽然规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心是却与共同过失有着实质的一致性。但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显采用的是客观共同说,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是毫无联系的单独侵权行为,但是因其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且不能确定加害人的责任大小,所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既承认了主观共同说,也承认了客观共同说,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到底如何认定,而单就其规定的共同侵权问题,其实已经非常全面和详细,这给我们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提供了相关的方向。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从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二)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
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种类
[律师回复]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种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共同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共同侵权行为基本可以分为侵害物权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人身权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继承权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其他合法权益的共同侵权行为。
(1)侵害物权的共同侵权行为
物权是权利主体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属于财产权。关于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17条明确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可见,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侵占财产和损坏财产两种情况。同样,共同侵权行为侵害物权也符合以上规定。甲、乙二人将国有企业的汽车占为己有或将丙的汽车烧毁,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构成了共同侵权。
(2)侵害知识产权的共同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是权利主体基于智力创造活动或法律规定的方式所取得的权利,是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华南师范大学音乐系副教授宁勇称《卧虎藏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一事,原因是《卧虎藏龙》制作公司与中国唱片上海公司未经“丝路驼铃”一曲的著作权人即宁勇的同意,而擅自使用该曲录音引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未经其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该音乐作品进行营利性活动。所以,《卧虎藏龙》制作公司与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
(3)侵害人身权的共同侵权行为
人身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基于身体、人格和一定的身份所取得的权利,其范围包括公民的身体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亲属权等。作为侵害人身权的共同侵权行为,最有代表性的是人身伤害案件,甲、乙二人共同殴打丙,那么二人共同侵害了丙的身体权,构成共同侵权。
(4)侵害继承权的共同侵权行为
侵害继承权是指以继承人的名义或以继承权为根据使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不能实现的行为。关于侵害继承权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目前理论界看法不一,笔者认为继承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因此继承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5)侵害其他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除侵害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外,行为人侵害其他民事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怎么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侵占数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侵占数额问题解答如下,
一、职务侵占罪金额如何认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因为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省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普遍高于原定的5000元,如河南是一万元,南方城市1-2万元不等。
二、涉嫌职务侵占罪会怎么判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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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
在学理上,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共同过错的一种形式,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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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起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起诉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诉讼
受害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提讼,递交状,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被告:
(1)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2)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共同侵权人免责(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有释明义务,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被告必须一并;放弃某一个被告即放弃了相应赔偿份额。
二、共同侵权如何主张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因此,遭遇共同侵权的受害人可以向共同侵权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因医疗而付出的各种费用,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判定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它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这里,将主要分析两类特定主体之间的共同侵权的认定问题。
第一类,作者与出版社的共同侵权。这是指作者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与出版社的出版行为共同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在认定这类共同侵权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作者与出版者的图书出版合同包含了权利担保条款,图书的出版对其他作者或出版者的权利造成了损害,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例如,某出版社出版了由汪某、贺某编译的《玩具与科学》一书,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甲方(指作者)拥有本著作的著作权,并保证本著作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若因侵犯他人权利造成纠纷,由甲方负全部责任”。有一种意见认为,该条款是关于“共同侵权人之间分担侵权责任的约定”。
第二类,合作作品作者的共同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我国,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和可以分割使用两种类型。前者是一种两个以上作者的创作融为一体,各作者的创作成果无法分离的作品。如果这类作品属侵权作品,则其合作作者构成共同侵权。后者是指各创作者的创作成果可以存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份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当这类作品被控侵权时,就应具体分析。如果是合作作品整体侵权(如作品名称侵权),则各合作作者构成共同侵权;如果属于作品中各可分部分侵权,那么,根据侵权法原理,行为人一般只对自己的行为而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故此,各作者只对自己创作的部分负侵权责任。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案件的处理没有划清这些关系。例如,前面提到的汪某、贺某编译的《玩具与科学》一书,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其中一部分是汪某翻译的外国作品,另一部分是贺某选编的国内作品,很显然,这是一部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虽然“最后二人合署‘编译’出版”,但这没有改变可分割使用的性质。该书由贺某选编的国内作品部分在《鼻尖会闪光的米老鼠》一章用了李某的《米老鼠游戏机》原文约三千字,而且未标明该章选自李某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种行为构成了侵权。贺某应独自承担侵权后果。而认为“汪、贺作为合作作者,既共同享有该书著作权,也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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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差异在于:主观上,共同危险行为参与者无协同故意,各自过失;共同侵权参与者有统一故意或过失意识。客观上,共同危险行为中施害者难辨,推定参与者过失共担赔偿;共同侵权行为中施害者明确,按过错和影响分担责任。责任分配上,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均等;共同侵权则按过错和影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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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侵犯配偶权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认定侵犯配偶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配偶权是身份权,是自然人基于配偶身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包括诸如:相互扶助、彼此尊重、相互关爱、禁止重婚、排斥婚外情等。而当婚姻中的一方违反这些义务,导致婚姻破裂时,有过错的一方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才可体现婚姻制度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目前常见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主要有:
(1)嫖娼、卖淫:这些行为侵害了配偶的夫妻忠实义务,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只不过因为其对社会危害性较低,通常都是采用行政处罚的手段。
(2)通奸:有配偶的男或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比较常见,有时是一次性的,有时是延续性多次的,所以,该行为不仅侵害了配偶权中的忠实义务,还侵害了同居权。
(3)姘居:指有配偶的人和他人同居。这种行为和通奸有相似之处,但是其最大的不同在于有配偶的人和他人维持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而且这种同居关系是公开的,其侵害了配偶权中的忠实义务。
(4)重婚: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不仅侵害了配偶权的忠实权、同居权和相互扶助权,还是对现代婚姻制度的挑衅,依法应当受到严厉制裁。
(5)不履行同居义务: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配偶之间有同居义务,但是按照婚姻的自然属性,同居是婚姻的本质内容,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因此,同居权应当也是配偶权的一部分。如果一方一味强调个人自由,不受婚姻约束,不履行同居义务,就是在逃避婚姻的责任,既是违反了自然规律,也是对配偶权的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二可请求赔偿)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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