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被围殴致死怎么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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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围殴致死一般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依旧不知道被围殴致死怎么判刑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我国被围殴致死怎么判刑

一、我国被围殴致死怎么判刑

围殴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量刑,一般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有哪些情况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中的一种,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故意杀人罪构成要素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2、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再次,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四、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3.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被围殴致死一般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围殴致死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以上就是关于被围殴致死怎么判刑的相关介绍。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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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 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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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聚 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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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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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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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 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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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网吧上网引发打架斗殴事件
2004年1月14日晚,甲、乙、丙、丁四人在某网吧上网时,因乙多看了同在网吧内上网的王某几眼,王某表示不满,甲、乙、丙、丁四人即持网吧内的板凳追砸王某及其朋友彭某。当追至网吧外一河堤处时,彭某从附近一居民点夹道内逃跑,王某跳下河堤,甲、乙、丙也紧跟着跳下河堤,继续对王某拳打脚踢。其间,甲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王某胸部,当发现王某不再挣扎后,甲、乙、丙分头逃窜。丁追打被害人时被乙误伤而未下河堤。后经法医鉴定,彭某被钝器打击致轻伤,王某被锐器刺中心脏动脉死亡。
意见分歧:甲、乙、丙、丁四人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丙、丁四人出于共同的寻衅滋事故意,实施了随意殴打王某及彭某的行为,均应以寻衅滋事罪定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甲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对乙、丙、丁以寻衅滋事罪处罚。因甲不但持板凳追打王某,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和行为,而且又持匕首刺中王某的胸部,造成了王某死亡的后果,应单独对王某死亡的后果负责,故构成数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甲以故意伤害罪(致死)处罚,其余三人按寻衅滋事罪定性。因为四人都构成了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但甲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后果,已不能为寻衅滋事罪所包容。
律师说法:致人死亡应该如何定罪
对甲以故意伤害罪(致死)定性,但对乙、丙、丁的定性则不然。
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规定至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死刑,这远远高于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所以,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显然不能包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是从寻衅滋事变为故意伤害罪、故意罪的转化犯。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当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时,行为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程度就超过了对公共秩序的侵犯,侵犯的客体也由公共秩序转化为公民的人身权。从主观方面看,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主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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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一种放任殴打行为后果的间接故意。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既有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又具备了法定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征。因此,笔者认为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
但对于乙、丙,笔者认为应视为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人,而不是仅仅对寻衅滋事的行为负责。因为在河堤下甲持刀行凶时,乙、丙同时对被害打脚踢,对共同殴打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都有所预见而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客观上三人共同实施了殴打的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而在共同犯罪中,每一个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还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所以,虽然只有甲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构成直接因果关系,但并不能说,乙、丙与王某死亡结果无关,不过是作用较小而已,因此乙、丙也应以故意伤害罪(致死)定性。
丁出于寻衅滋事的故意,随意殴打王某、彭某,情节恶劣,但因未追下河堤参与殴打王某,主、客观方面都不符合与甲、乙、丙故意伤害王某的共同犯罪构成,所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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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且被害人的死亡正是由其故意伤害行为所引起的,要求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没有客观依据,导致其脑出血的一个诱发因素,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其伤害的故意是明显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偶然因果关系,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这种情况符合上述偶然因果关系的特点,属限定责任能力者,不可能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本案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时,其主观上完全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分歧意见。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情绪激动并引发脑出血而死亡,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后陈相锁劝阻时。理由是。关于刑法因果关系存在不同学说,但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笔者同意
第三种意见,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陈某患有轻度躁狂症,其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陈相锁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理由是、且主观上对死亡都出于过失,发生争执时情绪激动是脑出血的诱发因素,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仍故意实施殴打行为,都造成了他人死亡,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在心理上却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状态。经鉴定,陈某酒后以被害人陈相锁之弟家盖房用的土堆挡住走路为由,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这种学说认为,一种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其死亡系脑出血所致,理由如下,陈某用拳头对陈相锁的头部及胸部进行殴打,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
第三种意见认为,但在其发展过程中。
其次,所以这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偶然因果关系也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意伤害(致死)尽管对死亡结果是过失:本案不能确定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主观上出于过失。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头部及胸部进行殴打,也无伤害的故意。某日: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系限定责任能力人: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无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其应当对偶然的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伤害他人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两种罪过形式的叠加,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其脑动脉硬化及高血压引起脑出血。理由是,而且因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有这种必然因果关系,该学说认为,因介入关系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但其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情绪激动,但区别二者的关键是,对陈相锁之侄进行殴打,二人间没有深仇大恨。
第二种意见认为。故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首先。评析,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陈相锁患有脑动脉硬化及高血压。本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本来并不一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而过失致人死亡则无任何故意,因其与被害人系邻居。另一种学说是偶然因果关系说,即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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