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罪犯不得适用缓刑?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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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哪些罪犯不得适用缓刑?1、犯罪分子被判处数罪并罚的。2、犯罪犯罪对自己的罪行不认罪的。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4、犯罪分子被判处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哪些罪犯不得适用缓刑?

一、哪些罪犯不得适用缓刑

1、犯罪分子被判处数罪并罚的。被判处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比较大。

2、犯罪犯罪对自己的罪行不认罪的。悔罪是适用缓刑的情形之一,如果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承认,是不能视为有悔罪表现。就算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较轻,但拒不认罪,同样不宜适用缓刑。

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或者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见其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4、犯罪分子被判处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但是,如果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如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的,可以适用缓刑。

5、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主要原因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较大,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

二、缓刑期内又犯罪还能判缓吗

如果在缓刑期内再次犯罪,法院可以对其撤销缓刑,依法判处本次犯罪行为的相应刑罚。但如果再次被判缓刑,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裁量,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缓刑是指被判刑人可以在一定的缓刑期限内暂缓执行刑罚,只要在缓刑期限内未再犯罪,就可以免除实际刑罚的执行。但如果在缓刑期内再次犯罪,法院可以对其撤销缓刑,依法判处本次犯罪行为的相应刑罚。如果再次被判缓刑,是否会依法判处缓刑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如果本次犯罪行为与先前的犯罪情节相似,或者说明被判刑人缓刑后并未改造,那么法院可能不会再次判缓刑。相反,如果本次犯罪行为性质较轻,属于缓刑期内的小过失或者轻微犯罪行为,那么依法判处缓刑依然是可能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可再次缓刑的案件,法院在判决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被判刑人的社会责任等等。在具体裁量中,需要全面考虑各种情况,并依法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总之,缓刑期内再次犯罪可能导致缓刑被撤销,但是否再次判缓刑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裁量,需要非常谨慎和严格。

三、缓刑又犯罪自首会减刑

犯罪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不一定能够减刑;而缓刑期间再次犯罪,一般会被吊销缓刑并按照原判处罚。但如果犯罪自首,则可根据情节减轻量刑

在中国刑法中,犯罪自首是指一个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没有被发现前自愿向有关机关报告自己所犯的罪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犯罪自首就一定能够减刑。如果犯罪已经被判决,并且正在服刑期间,犯罪自首只能作为减轻调查、审判阶段处罚的情节之一,而对于判决已经生效的罪犯,则无法减少其主刑刑期。另一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已经获得缓刑,但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通常会被吊销缓刑并按照原判处罚。然而,在此情况下,如果嫌犯能够犯罪自首,则可依据其自首情节对刑罚进行减轻。总之,犯罪自首只是减轻处罚的情节之一,而缓刑又犯罪的嫌犯则需要对原本的判决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犯罪自首,则可根据情节减轻量刑。

按照我国刑法中的规定,在认定构成刑事犯罪后,往往会根据具体的情节对行为人判刑处罚。当然,此时也会考虑到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明确规定了是不能适用缓刑的。哪些罪犯不得适用缓刑?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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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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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是否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二)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 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三)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由此可见,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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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数罪并罚的(指故意犯罪)。一人犯数罪,一般犯罪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大。1996年最高人民在有关经济犯罪司法解释曾明确规定对经济犯罪的被告人数罪并罚时不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一人犯数罪不宜适用缓刑。上述法律和解释虽规定不尽明确,但其精神实质是明确的,即数罪并罚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2、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所谓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或者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见其犯罪情节较重,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此类案件要适用缓刑都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如有自首或立功情节,未成年人或从犯等等,但要以案件事实为根据,不能为了要适用缓刑而大幅度的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上做文章。而且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不能适用缓刑;对于有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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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累犯是否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二)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
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三)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由此可见,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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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犯罪可以再适用缓刑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缓刑期内犯罪不可以再适用缓刑
司法实践中,有的在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判决时,有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以及退赃、赔偿、缴纳罚金等情节,仍然适用了缓刑,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缓刑适用的原则,是不可取的。
刑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为“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又犯罪,已经从事实上证明其缺乏应有的悔罪表现,继续危害社会,从而表明对其前罪适用缓刑本身就是错误的,如果后罪数罪并罚后再适用缓刑,那就是错上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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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对于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犯罪分子,不应再适用缓刑。
相关知识:缓刑考验期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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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三,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我国刑法中对军人违反职责罪还有特别缓刑的规定,即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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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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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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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犯罪中情节或者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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