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因停工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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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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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期的,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等等。关于建筑工程因停工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建筑工程因停工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一、建筑工程因停工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期的,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

对于停工损失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法院或仲裁机构首先查明停工原因,确定承担主体,其次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确定损失范围与数额,数额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承包人申请,启动造价鉴定。建筑工程停工损失的内容包括停工期内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对当事人而言,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停工损失,应当举证证明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工程停工期间实际支付了建筑工人工资、机械设备租赁费等款项,工程停工与经济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建设工程遇到中途停工怎么办?

1、协商解决: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协商解决停工损失问题,双方可以重新约定工程进度和质量标准,调整工程款支付方式等。

2、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停工损失问题,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来解决。

3、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机构无法解决停工损失问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判定责任方并给出赔偿方案。

三、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停工损失有哪些

第一,如果是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停工,那么发包人就要赔偿承包人因此而受到的停工损失,主要包括:对已完工程进行保护的费用、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保管费用、施工机具租赁费用、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工资、承包人为复工所需的准备费用等,如果停工时间较长,可能还包括已运至现场材料的损耗费用(如因停工超过质保期的材料、在现场堆放过久合理损耗的材料等)。

第二,如果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那么承包人就要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工期延误的损失、对已完工程进行保护的费用、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保管费用(仅限材料和设备为甲供的情况)、施工机具租赁费用(仅限施工机具甲供的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工资等,如果停工时间较长,并且有甲供材的情况下,可能还包括已运至现场材料的损耗费用(如因停工超过质保期的材料、在现场堆放过久合理损耗的材料等)。

实践中,因为一些不可控的因素,可能会导致在建工程被迫停工。然而,一旦停工随着而来的就是一系列损失。对于损失的认定和承担,首先要明确停工原因,确定损失的承担主体,然后再确定该主体应承担的停工损失有哪些。具体,建筑工程因停工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上文已经就该问题做出了介绍。若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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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清违法形态、违章建筑与建筑材料三者之间的关系。违章建筑的目的在于促使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消除违法状态,但其却不产生剥夺他人享有合法物权的法律效果。违章建筑本身是由具有一定价值的建筑材料构成,是违法状态的物化,违章建筑形态的违法性并不能排除建筑材料的合法性,即违章建筑的违法状态并不妨碍相对人对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
2.违法拆除剥夺了相对人的自行救济权。表面上看,违法拆除与合法拆除违章建筑的结果相同,但程序正义对规范行政行为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因此,对二者法律后果应当存在差异。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应视为放弃建筑材料的所有权,对建筑材料的毁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违法拆除的情况下,建筑物违章状态不确定或虽然违章状态确定,但相对人可自行拆除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对建筑材料享有的物权价值,剥夺了相对人自行拆除权,则应给予适当赔偿。
3.赔偿应限定在建筑材料可能减少的合理损失范围内。的赔偿应与其过错相适应,但是违章拆除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却在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因此,赔偿范围仅限于理论上可救济的范围,即相对人通过自行拆除可以减少的损失。对于与建筑物融为一体、可分性不强的建筑材料,无论由谁拆除,均会导致该部分建筑材料的毁损,此类建筑材料不在赔偿范畴之内;对于虽依附于违章建筑但具有性、可分性的,且拆除后价值减损较小的建筑材料,如门窗等,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造成建筑材料价值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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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停工报告怎么写?
为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的组织领导作用,确保重点时期施工现场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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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对建筑材料造成毁损是否应当赔偿
[律师回复] 【案情】
5月29日,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唐某限期将其违章房屋自行拆除。行政复议期间,在既未催告、公告,也未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将违章房屋。后该行为被确认为违法。
【评析】
违法违章建筑对建筑材料造成毁损是否应当赔偿?一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属性,执法机关依职权没有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应当赔偿。笔者认为,法定程序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未经法定告知程序,剥夺了相对人自行救济的权利,导致建筑材料损失扩大的,应当予以赔偿。
1.理清违法形态、违章建筑与建筑材料三者之间的关系。违章建筑的目的在于促使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消除违法状态,但其却不产生剥夺他人享有合法物权的法律效果。违章建筑本身是由具有一定价值的建筑材料构成,是违法状态的物化,违章建筑形态的违法性并不能排除建筑材料的合法性,即违章建筑的违法状态并不妨碍相对人对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
2.违法拆除剥夺了相对人的自行救济权。表面上看,违法拆除与合法拆除违章建筑的结果相同,但程序正义对规范行政行为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因此,对二者法律后果应当存在差异。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应视为放弃建筑材料的所有权,对建筑材料的毁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违法拆除的情况下,建筑物违章状态不确定或虽然违章状态确定,但相对人可自行拆除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对建筑材料享有的物权价值,剥夺了相对人自行拆除权,则应给予适当赔偿。
3.赔偿应限定在建筑材料可能减少的合理损失范围内。的赔偿应与其过错相适应,但是违章拆除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却在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因此,赔偿范围仅限于理论上可救济的范围,即相对人通过自行拆除可以减少的损失。对于与建筑物融为一体、可分性不强的建筑材料,无论由谁拆除,均会导致该部分建筑材料的毁损,此类建筑材料不在赔偿范畴之内;对于虽依附于违章建筑但具有性、可分性的,且拆除后价值减损较小的建筑材料,如门窗等,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造成建筑材料价值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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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筑物造成的毁损可以要求补偿吗
[律师回复] 【案情】 5月29日,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唐某限期将其违章房屋自行拆除。行政复议期间,在既未催告、公告,也未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将违章房屋。后该行为被确认为违法。 【评析】 违法违章建筑对建筑材料造成毁损是否应当赔偿?一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属性,执法机关依职权没有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应当赔偿。笔者认为,法定程序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未经法定告知程序,剥夺了相对人自行救济的权利,导致建筑材料损失扩大的,应当予以赔偿。 1.理清违法形态、违章建筑与建筑材料三者之间的关系。违章建筑的目的在于促使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消除违法状态,但其却不产生剥夺他人享有合法物权的法律效果。违章建筑本身是由具有一定价值的建筑材料构成,是违法状态的物化,违章建筑形态的违法性并不能排除建筑材料的合法性,即违章建筑的违法状态并不妨碍相对人对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 2.违法拆除剥夺了相对人的自行救济权。表面上看,违法拆除与合法拆除违章建筑的结果相同,但程序正义对规范行政行为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因此,对二者法律后果应当存在差异。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应视为放弃建筑材料的所有权,对建筑材料的毁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违法拆除的情况下,建筑物违章状态不确定或虽然违章状态确定,但相对人可自行拆除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对建筑材料享有的物权价值,剥夺了相对人自行拆除权,则应给予适当赔偿。 3.赔偿应限定在建筑材料可能减少的合理损失范围内。的赔偿应与其过错相适应,但是违章拆除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却在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因此,赔偿范围仅限于理论上可救济的范围,即相对人通过自行拆除可以减少的损失。对于与建筑物融为一体、可分性不强的建筑材料,无论由谁拆除,均会导致该部分建筑材料的毁损,此类建筑材料不在赔偿范畴之内;对于虽依附于违章建筑但具有性、可分性的,且拆除后价值减损较小的建筑材料,如门窗等,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造成建筑材料价值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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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建筑材料损毁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案情】 5月29日,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唐某限期将其违章房屋自行拆除。行政复议期间,在既未催告、公告,也未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将违章房屋。后该行为被确认为违法。 【评析】 违法违章建筑对建筑材料造成毁损是否应当赔偿?一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属性,执法机关依职权没有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应当赔偿。笔者认为,法定程序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未经法定告知程序,剥夺了相对人自行救济的权利,导致建筑材料损失扩大的,应当予以赔偿。 1.理清违法形态、违章建筑与建筑材料三者之间的关系。违章建筑的目的在于促使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消除违法状态,但其却不产生剥夺他人享有合法物权的法律效果。违章建筑本身是由具有一定价值的建筑材料构成,是违法状态的物化,违章建筑形态的违法性并不能排除建筑材料的合法性,即违章建筑的违法状态并不妨碍相对人对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 2.违法拆除剥夺了相对人的自行救济权。表面上看,违法拆除与合法拆除违章建筑的结果相同,但程序正义对规范行政行为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因此,对二者法律后果应当存在差异。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应视为放弃建筑材料的所有权,对建筑材料的毁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违法拆除的情况下,建筑物违章状态不确定或虽然违章状态确定,但相对人可自行拆除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对建筑材料享有的物权价值,剥夺了相对人自行拆除权,则应给予适当赔偿。 3.赔偿应限定在建筑材料可能减少的合理损失范围内。的赔偿应与其过错相适应,但是违章拆除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却在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因此,赔偿范围仅限于理论上可救济的范围,即相对人通过自行拆除可以减少的损失。对于与建筑物融为一体、可分性不强的建筑材料,无论由谁拆除,均会导致该部分建筑材料的毁损,此类建筑材料不在赔偿范畴之内;对于虽依附于违章建筑但具有性、可分性的,且拆除后价值减损较小的建筑材料,如门窗等,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造成建筑材料价值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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