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停工由谁承担损失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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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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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期的,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等等。关于建筑工程停工由谁承担损失,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建筑工程停工由谁承担损失

一、建筑工程停工由谁承担损失

建筑工程停工损失由谁承担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期的,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

对于停工损失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法院或仲裁机构首先查明停工原因,确定承担主体,其次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确定损失范围与数额,数额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承包人申请,启动造价鉴定。建筑工程停工损失的内容包括停工期内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对当事人而言,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停工损失,应当举证证明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工程停工期间实际支付了建筑工人工资、机械设备租赁费等款项,工程停工与经济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建设工程遇到中途停工怎么办?

1、协商解决: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协商解决停工损失问题,双方可以重新约定工程进度和质量标准,调整工程款支付方式等。

2、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停工损失问题,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来解决。

3、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机构无法解决停工损失问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判定责任方并给出赔偿方案。

三、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停工损失有哪些

第一,如果是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停工,那么发包人就要赔偿承包人因此而受到的停工损失,主要包括:对已完工程进行保护的费用、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保管费用、施工机具租赁费用、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工资、承包人为复工所需的准备费用等,如果停工时间较长,可能还包括已运至现场材料的损耗费用(如因停工超过质保期的材料、在现场堆放过久合理损耗的材料等)。

第二,如果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那么承包人就要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工期延误的损失、对已完工程进行保护的费用、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保管费用(仅限材料和设备为甲供的情况)、施工机具租赁费用(仅限施工机具甲供的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工资等,如果停工时间较长,并且有甲供材的情况下,可能还包括已运至现场材料的损耗费用(如因停工超过质保期的材料、在现场堆放过久合理损耗的材料等)。

实践中,因为一些不可控的因素,可能会导致在建工程被迫停工。然而,一旦停工随着而来的就是一系列损失。对于损失的认定和承担,首先要明确停工原因,确定损失的承担主体,然后再确定该主体应承担的停工损失有哪些。具体,建筑工程停工由谁承担损失?上文已经就该问题做出了介绍。若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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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承担建筑工程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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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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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装质量检测,道路桥梁功能性能和结构安全性能检测及维修加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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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热工(节能)检测;建筑设备(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电气及防雷)系统、锅炉房系统、冷库系统、厂房净化系统安装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小区供热系统、小区排水系统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建筑设备系统能耗分析与评价、节能性能检测;室内湿度、风速场、温度场测试;地下管网探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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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建筑材料损坏,可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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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以被拆迁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例如,《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在产权调换的条件下,按照非住宅房拆迁货币补偿单价的4. 5%按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对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战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拖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 %的补偿。
二是按房屋面积计算。《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三是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计算。《海南省实施lt;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gt;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生产企业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商业用房拆迁根据以税收为准的营业额给予补偿;补偿最高限额每月不超过停业前三个月平均营业额的8%。《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从而引起经济损失的,可由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由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 80%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半年。
四是协商确定,或者评估计算。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包括依法将原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征收条例》也将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纳入了房屋征收的补偿范围,并且明确了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办法时,关键在于明确和细化“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两个方面的因素。被征收前的“效益”应仅指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不包括社会效益、主观效益在内。此种效益测算,可以根据前文所述房地产估价方法中的“收益法”,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不同生产经营用途测算其效益;也可以参考之前各地方关于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的测算方法。至于停产停业期限,应视从搬迁至重新生产营业的间歇期限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计算所得的停产停业损失应确实是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损失,与房屋征收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不予补偿。
如果被征收房屋出租给他人,房屋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则停产停业损失实际上是房屋承租人的损失。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予房屋被征收人,按照条例规定,房屋被征收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由此来看,该规定似有不妥之处,如何解决尚需立法上进一步明确或者司法上予以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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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主体结构加固、补强设计与施工鉴定及混凝土裂缝修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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