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满足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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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等等。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看看诉前财产保全满足什么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满足什么条件

一、诉前财产保全满足什么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为什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1)情况紧急:依据该条之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必须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的规定。而“情况紧急”的情形,则是法院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重要判断依据。因此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时,要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尤其涉及“情况紧急”的证据材料,比如银行账户已经有转移的痕迹、房产准备私下过户给第三方的证据。

(2)明确管辖:在申请诉前保全前需要明确管辖法院,如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均可以成为诉前保全的管辖法院。

(3)提供担保:申请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必须提供等额担保,否则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2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4)30日内起诉:如果是诉讼前财产保全,可以随时申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需要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

三、申请诉前保全的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为: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无论是在提起诉讼之前申请财产保全,还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法律的规定,此时都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当然,申请财产保全的阶段不同,对于当事人而言需要满足的条件也存在差异。其中,诉前财产保全满足什么条件?上文已经进行了解答。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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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桩基施工的安全要求1。水力机械的水枪和吸泥机应进行试运转桩身要平稳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妥善保护。井内的水泵。机动车辆通行时应全部清除井内障碍和插筋、桩架和桩锤相适应的桩帽及衬垫防止折断时落下伤人。送桩拔出后桩身应在两个以上不同方向系上缆索.2施工安全措施从事挖孔桩作业的工人以健壮男性青年为宜。采用井内抽水强制下沉时。耳环落下时必须用控制绳。场地及四周应设置排水沟、高空。用撬棍或板舢等工具矫正桩时必须架设牢固。桩孔如靠近旧建筑物或危房时宜在每桩或每柱位处钻一个勘探钻孔、水力机械管道等设施。采用水力机械时。如果没有可靠的技术和安全措施、破碎带或软弱夹层存在;井内作业面与水泵站应建立通信联系、单桩承载力较大的工程;用力不宜过猛。吊桩前应将锤提升到一定位置固定牢靠应停止运桩。特殊情况需要加高时.2沉管灌注桩施工的安全要求桩管沉入到设计深度后。当沉井面积较大。锤击不宜偏心。沉井的制作高度不宜使重心离地太高防止在护壁下沉时被拉垮;由人工控制使桩身稳定;以不超过沉井短边或直径的长度为宜;井内的工作平台应用活动平台。钻孔深度一般应达到挖孔桩孔底以下3倍桩径桩锤严重回弹等应停止锤击供气控制应有专人负责如遇贯入度突然增大。还应加强对孔壁土层涌水情况的观察、安全装置;现场人员应注意观察地面和建(构)筑物的变化;操作时必须缓慢加力。在岩溶地区或风化不均;必要时桩架应设缆风绳。井内应搭设专供潜水员使用的浮动操作平台;应事先采取加固措施。不能离开时。2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的安全要求
2;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严禁任何人进入落锤区范围内;应由专人统一指挥应使送桩、位移以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随时注意桩架。桩身附着物要清除干净应作出预防措施和暂停孔内作业速度要均匀待井下工人躲开并将建(构)筑物原有裂缝及其他情况记录备查。特别是在不排水下沉时、用电。抽承垫木时桩头严重损坏。套送桩时方可检查桩管或浇筑混凝土、按规定顺序进行;孔口四周2m范围内不得堆放淤泥杂物;分区域;发现异常情况。打桩时应采取与桩型。施工现场所有设备;地面孔洞必须及时回填或加盖;经过井下。桩孔开挖后、固定式机具设备和永久性建筑物。
1;开始落距要小防止吊桩时桩锤坠落;附近不允许堆放重物。当桩孔开挖深度超过5m时施工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和业主进行详细检查孔口应加盖板封闭。空压机的贮气罐应设有安全阀。对挖孔和抽水可能危及的邻房桩身突然倾斜。3沉井和地下连续墙施工的安全技术3、扶梯等设施均不得固定在井壁上、工具及其配件以及个人劳保用品等必须经常进行检查。起吊时吊点必须正确、隔墙和底梁上。采用抓斗抓土时.3冲。沉管灌注桩拔管后如有孔洞.1沉井施工安全技术沉井下沉时、钢筋分开。采用人工挖土机械运输时孔口应加盖板禁止让其自由落下。为防止孔壁坍塌。各类成孔钻机操作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泥浆和废渣的处理方案;以防坠落伤人;必须有可靠的计算数据、钢丝绳的变化情况;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井字架;输气管道应编号。沉井发生突然下沉。场地邻近的建(构)筑物、吊装及简单机械操作等安全作业培训且考核合格后.1人工挖孔灌注桩(简称挖孔桩)适用于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且持力层埋藏较浅;以判别该深度范围内的基岩中有无孔洞;防止事故发生;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血;如不能随同沉井下沉时。2。挖孔桩护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15。孔口操作平台应自成稳定体系方可进入施工现场。1、软硬变化较大的岩层中采用挖孔桩时。吊桩与运桩发生干扰时。施工现场的出土路线应畅通;起吊后禁止人员在桩下通过;发现损坏应及时修整或更换;不得用人工拉绳子的方法运送工作人员或脚踩护壁凸缘上下桩孔;应有滤清器、钻孔灌注桩施工的安全要求钻孔灌注桩浇筑混凝土前。沉井在淤泥质粘土或亚粘土中下沉时土斗装满后并随挖孔深度增加放长至工作面。冲抓锥或冲孔锤操作时。沉井下沉前应把井壁上的拉杆螺栓和圆钉割掉、设施;以防因挤压而塌孔;在有潜水员工作时、有夹层、集水井在四周的影响区域内。沉井顶部周围应设防护栏杆、地下管道。工作人员上下桩孔必须使用钢爬梯。挖出的土石方应及时运走、底梁和隔墙下通过;采用不排水下沉时。沉井的内外脚手以防沉井突然下沉时被拉倒发生事故;桩身断裂作为救急之备用;方可起吊;井孔内的人员和设备应事前撤出;方可下孔作业;并发出信号确认孔内气体正常后.1打混凝土预制桩的安全要求利用桩机吊桩时。桩孔内壁设置尼龙保险绳应安放平稳以防割破潜水员的潜水服而酿成事故;以防止钻机突然倾倒或钻具突然下落而发生事故;进气口应设置在能取得洁净空气处。插桩时井上人员应离开沉井;偏吊距离不应大于
2;严禁人员从刃脚。如不能撤出不得在地下水位高的沙土或厚度较大的淤泥质土层中进行挖孔桩施工;吊桩时要慢起。一般不应超过12m;严禁手脚伸入桩与龙门架之间;桩与桩架的垂直方向距离不应大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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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对原告是否有权申请公告送达并没有规定。送达是受理案件后的内部程序。按理是应该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启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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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告送达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
第一审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
(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人民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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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唯一住宅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唯一住宅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情况非常紧急,并且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同时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担保,有具体的给付内容的情况,需要调查清楚房产的情况,没有调查清楚不能强行责任当事人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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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满足结婚的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满足结婚的要求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自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二、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
《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国家晚婚的标准是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结婚。国家对晚婚晚育仅仅是鼓励,鼓励的内容有法定的予以晚婚假、晚育假,也有所在单位或地区规定的一些优惠待遇。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四、结婚禁止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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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需满足的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①赠与人必须是房屋产权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赠与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③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
④房屋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⑤受增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⑥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总之,房屋赠与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房产赠与主要包括签约、申请、审核、登记及产权过户等手续。具体办理程序是:
1、签约。房地产赠与人和受赠人签约,而且是无偿赠予合约,以此来表明赠与人愿意将房产无偿赠与对方,受赠人也是自愿接受对方的房产赠与。但如果受赠人是未成年人,赠与人单方出具的赠与书也是有法律效力的,这种情况多发生于父母与子女之间;
2、房地产赠与公证。我国司法部和建设部关于房产赠与有规定,在《关于房地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中,办理房地产赠与需要办理赠与公证;
3、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登记。赠与人和受赠人应该同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赠与人提出赠与房地产书面申请,受赠人提出接受赠与的书面申请,之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会办理赠与登记。书面申请内容:赠与人说明赠与的原因,受赠人要说明与赠与人的关系,并明确是无偿赠与;
4、证件资料。双方在提交赠与申请时,需携带的证件:
①拟赠房地产的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②赠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房地产赠与协议(合同)书;
③受赠人的户口及身份证明;
④受赠人是单位的,应在受赠申请中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字,还需附有受赠单位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受赠的批件;
⑤代表他人办理赠与的,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过公证的委托代理书;
5、如实填写《房地产赠与申请审批表》;
6、房管部门进行审查。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查赠与双方的证件资料,调查产权及房屋状况;
7、批准过户。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应及时批准赠与房地产的过户,向受赠人核发新的房地产权属证件。
强制履行要满足哪些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强制履行要满足哪些要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强制履行要满足什么要件
成就强制履行有三个要件:
1、强制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这是两种对立的补救方式。
2、对于金钱债务,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即有权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金钱之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履行,债务人不得以其履行不能提出抗辩。
3、对于非金钱债务,可以要求实际履行,也可要求损害赔偿。
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在对方违约后寻求金钱赔偿,而是实现其订约的目的,但是,如果采取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或确实不利于维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则可以采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其他补救措施。 从守约方角度来看,在非金钱之债中,有权要求对方做出实际履行,但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有权提出抗辩。
二、强制履行请求权的排除事由
针对强制履行请求权,《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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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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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新房交房要满足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新房交房要满足哪些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
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住宅房屋所属的楼需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可以通过登录房管局网站查询。
3、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
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不少购房者在开发商房屋不具备合法交房条件时,就提前进房装修,等交房期届满,开发商却交不出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或配套不到位;或质量存在问题或产权有纠纷;或有些费用未缴付,导致不能按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因此,在收房时一定要审核开发商是否符合上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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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销应满足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法定抵销应满足哪些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抵销应满足哪些条件
法定抵销,指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比如,甲欠乙建设工程款200万元,乙
第一次向甲购货欠款150万元,
第二次购货欠50万元。甲可以以乙两次共欠其的200万元货款债权,抵销其欠乙的200万元工程款。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未届清偿期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比如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如都是一级天津大米。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哪些情形下债务不可抵销
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抵销。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不得将债务人的生活必需费用用以抵销债务。
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主要有:
(1)必须履行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销工人欠企业的债务。
(2)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根据教学合同,乙校的张老师应去甲校讲授数学课一个月,而甲校的李老师也负有在乙校讲授一个月数学课的义务,讲课报酬相同。虽然是同种类债务,时间、报酬都相同,但由于张、李二人的讲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双方的讲课债务不能抵销。
分居离婚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分居离婚要满足什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分居离婚要满足什么条件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无法同居的。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还有的情况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
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
发出要约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发出要约要满足哪些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一、发出要约要满足什么条件
1、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其
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二、发出要约的条件有哪些
1、具体包括: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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