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超过三千块钱判多少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报案诈骗能追回钱吗
被骗的钱报警能否追回来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当事人被诈骗后,应当保留好证据,并立即报案、及时报警。立案后,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钱财有追回的可能;
2、若是网络被诈骗,没有及时发现,报案了不一定能追回钱财。追不回的理由如下:
(1)被诈骗的时间周期太长;
(2)诈骗分子信息不明;
(3)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诈骗;
(4)诈骗分子将骗钱没有能力偿还。
三、诈骗罪的认定有哪些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四、诈骗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1、熟人关系
借关系进行诈骗
此类骗子往往是冒名顶替或以老乡、朋友的身份进行诈骗的。而受害人往往碍于面子或出于“热心肠”,上当受骗。
2、中介为名
借中介为名进行诈骗
当前,此类诈骗案件有上升的趋势。而此类骗子就是利用同学急于找到好的兼职、家教的心理,以招工点、兼职家教介绍所等名义进行诈骗或利用同学们作为其兼职劳动力,从中大捞一把。
3、特殊身份
此类骗子多以“能人”的名义进行诈骗,如谎称自己是导演、公安人员、医生等,对找工作等难办的事表示“完全有能力”解决。这类诈骗手段较为单一,较易识破。
4、帮助急需
以遇到某种急需别人帮助进行诈骗,从近几年来看此类骗子多以走失的或财物丢失的学生、灾区群众、落难者等名义进行诈骗。事实上,这种诈骗手段大都比较原始,大家稍加思考就能识破。
5、小利取信
以小利益取信,进行诈骗为实。
此类骗子极为狡猾,采取“欲擒故纵”的方法,先以曾许诺的利益予以兑现,让受害人感到此人所做的事可信,待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后,就狠狠地敲受害人一把,让受害人在绝对信任和不知不觉中蒙受重大的损失,此类诈骗计划周密、发现不易,危害性较大。
6、流调诈骗
以流调为名实施的电信诈骗案件。“流调诈骗”警情增多,干扰正常流调工作。
7、学术受骗
学术诈骗,又称学术欺诈、学术欺骗等,可泛指涉任何形式的与学术相关的欺诈行为。
8、合同受骗
合同诈骗,即行为人必须有使对方当事人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也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碍对方当事人使其发生错误;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本应作为而故意不作为的方式;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例如,误将劣质产品认为是优质产品,误将有重大瑕疵的标的物认为无瑕疵,误认为欺诈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这种错误,必须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受欺诈人陷入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9、票据受骗
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阅读了与诈骗超过三千块钱判多少年有关内容,了解了构成诈骗罪根据涉案的数额来判定量刑,涉案的数额越大判罚的越重,最高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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