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可以用实物代替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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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资支付可以用实物代替吗?实物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成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采取实物工资的方式,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工资支付可以用实物代替吗

一、工资支付可以用实物代替吗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实物工资。实物工资是指用实物代替货币支付的工资。比如,一些企业会将食品、用品、住宿等作为员工的工资。这种做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带来一些便利,但也存在很多问题。

其一,实物工资可能存在价格不透明的问题。比如,企业将食品作为员工的工资,但是员工并不知道这些食品的实际价值。这样就可能导致员工被低估,甚至被剥削。

其二,实物工资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比如,企业将住宿作为员工的工资,但是住宿的质量可能不如员工自己租房子。这样就可能导致员工的生活质量下降。

其三,实物工资可能存在安全问题。比如,企业将危险品作为员工的工资,但是这些危险品可能会对员工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这样就可能导致员工的健康受到损害。

基于以上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实物工资存在很多弊端。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这个规定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而实物工资并不属于货币支付,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这个规定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

综上所述,实物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成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采取实物工资的方式,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最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用实物代替工资可能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而采取的方式。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会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确保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

二、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扣工资吗?

因为劳动者的过失,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在评估后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也可以从工资中抵扣。

但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支付可以用实物代替吗?这是一个广受争议的问题。在某些行业和地区,用实物代替工资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做法。但是,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条款?从有关规定来看,实物工资并不属于货币支付,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点击页面下方的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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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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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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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规定了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当夫妻之间发生离婚纠纷的时候,一定会爆发关于孩子抚养权的争夺战,有的人没有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就必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那么可以用财产来折扣孩子的抚养费吗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明确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对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孩子扶养费,在双方那个协商后可以用财产折抵抚养费如果是诉讼离婚,对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主张用财产折抵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儿童的抚养费可以用物资代替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规定了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当夫妻之间发生离婚纠纷的时候,一定会爆发关于孩子抚养权的争夺战,有的人没有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就必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那么可以用财产来折扣孩子的抚养费吗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明确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对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孩子扶养费,在双方那个协商后可以用财产折抵抚养费如果是诉讼离婚,对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主张用财产折抵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委托人代替货运代理公司垫付运费合同
[律师回复] 1995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下属单位
A货运部委托原告将萧山市
B公司等单位出口的家具从上海港运往荷兰鹿特丹、德国汉堡、日本神户等港口,累计海运费2117美元,其他运费10375元人民币。被告货运部经理曾写下保函,但始终未能付清款项,原告遂。  被告辩称,1991年4月,被告与萧山市
C运输公司签订“国际货运合作协议书”。该协议规定:双方同意在萧山市设立浙江某远洋国际货运公司A货运部,被告同意C公司在萧山市以货运部的名义按国家及当地政府法规规定办妥有关手续后,对外开展有关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务。货运部的所有权属C公司,C公司应承担货运部对外业务活动中的一切责任。因此,A货运部的欠款行为应由C公司承担。  经审理认为:
(1)A货运部委托原告出运货物应当支付运费。
(2)浙江远洋得知并同意A货运部以其名义成立并开展业务,货运部应被视作浙江远洋的内部机构。
(3)合同仅能约束订约的双方,A货运部作为浙江远洋的内部机构,其所有民事责任应由浙江远洋承担。原告要求赔付经济损失4723.67元人民币,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率计算,既无约定又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遂作出判决:被告浙江某远洋国际货运公司赔付原告杭州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运费2117美元,折合为17592.27元人民币,其他运费10375元人民币,2项合计共27967.27元人民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计1317.64元人民币,由被告负担。  [评析]  本案是一起货代合同纠纷案。被告拖欠垫付运费的事实清楚,关键问题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  其实,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法律关系,被告应承担责任也是很清楚的。本案中A货运部与原告之间的货运合同关系是毫无争议的事实。而A货运部并非为的法人,其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只能视为被告的一个内部机构。至于A货运部是被告与C运输公司合作的产物,原告一概不知。在此情况下,既然被告同意A货运部以其名义开展业务,也就是说同意以被告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就是被告,对外承担一切民事责任的也应该是被告。所以,被告没有理由以其与C运输公司的合作协议进行抗辩,拒绝承担由其下属内部机构A货运部对外开展业务所发生的法律责任。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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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工资是否能以实物替代
支付工资是否能以实物替代?实物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成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采取实物工资的方式,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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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由子女替代书写的遗嘱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由子女替代书写的遗嘱法律支持吗问题解答如下, 由子女替代书写的遗嘱有效吗
由子女替代书写的遗嘱是没效的。遗嘱有效须满足实质要件条件和形式要件条件。
实质要件条件包括: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子女替父母写遗嘱属于代书遗嘱,除遗嘱的实质要件外,还须满足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如果不满足形式要件,即使符合实质要件,遗嘱依然无效。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遗产见证人。
因此,子女替父母写遗嘱因为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而无效。
代书遗嘱有效的条件
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因此,代书遗嘱有效的条件应为:
1、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理论上讲,还应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
2、代书人属见证人之
一,其实体上的要求当然应符合见证人的条件。不符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关于如何代书,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的规定,代书应尽可能保留立遗嘱人的原话,不要过多的归纳立遗嘱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3、日期是任何一种遗嘱都须具备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当属无效。
4、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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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能否收物业费,能够代替物业管理吗,不是全体居民选举的业主委员会人员有效吗
[律师回复] 我们都知道物业费是物业公司收取用于小区物业维护的资金。201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指导地方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价格。有人担心,这些服务放开价格会导致服务机构漫天要价,引起价格上涨。发改委价格司相关负责人介绍,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可以由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服务质量好、收费标准低的物业服务企业。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价格,需要建立在小区已经成立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能够正常工作,与物业服务公司能够进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但现在的问题是,有多少小区应当成立的业委会尚未成立呢?换句话说,物业服务收费放开,政府不再定价,由业委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各个小区的业委会准备好了吗?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不少小区并未成立业委会,已经成立的,“形式大于内容”的也为数不少。究其原因,除了小区业主没有人愿意牵头,也在于相关法规缺乏对职能部门的介入督促机制。更何况,成立业主大会,谁来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也是个问题。而且,真心代表业主讲话,可能会得罪物业服务企业;若有名无实,不负责任,又辜负业主的期待。弄不好,两头为难。多数新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由开发商联系的,如果没有矛盾,业主们对物业服务的反响不强烈,得过且过。但物业公司的服务是企业性质的,这决定了物业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有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共性。政府对物业实行指导价,可以让业主们有个谱,也能约束物业企业对物业服务收费的过分要求。政府放开物业服务定价,物业企业很可能变着法子提高企业的身价,提高物业服务的价格。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企业在定价问题上可能会有所顾忌,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恐怕难以抵挡物业企业的涨价冲动。避免物业企业任意涨价、变相收费,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享有平等的话语权、议价权,需要通过小区业主大会的平台得以实现,而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业主要享有法定的权利就成为无本之木。所以,放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际上对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新的要求,把督促、帮助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能正常工作,作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限时处理的一项工作,并纳入考核和问责范围。政府对物业服务不定价,基层政府不能因此而轻松,反而应加大业主大会和业主成员工作的引导、指导。事实上,这不仅是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需要,也是解决小区其他争议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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