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常见法律后果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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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判刑及罚金:“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职业禁止与禁止令:对于“帮信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等等。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了解一下帮信罪常见法律后果有哪些。
帮信罪常见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帮信罪常见法律后果有哪些

1、判刑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职业禁止与禁止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帮信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3、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4、惩戒措施

针对银行卡,会有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等措施,不仅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5年内还会被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等;针对手机卡,则会在惩戒期内停止行为人的新入网业务,各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个手机号码。

二、典型的帮信行为有哪些

1、帮助境外诈骗团伙“跑分”洗钱。

“跑分”是指通过银行卡、微信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账户,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团伙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例如提供或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为洗钱团伙进行代收款服务,赚取佣金

2、为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并提供批量社交媒体账号、“解封”封禁账号

例如通过非法手段批量注册、收购某交友App账号、卖给或出租给境外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

3、提供收发短信验证码的相关服务

即大量收购办理实名电话卡,为犯罪团伙提供接收短信验证码的相关“服务”。通过“接码”,犯罪团伙可以短时间内大量注册社交App账号,从而进行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

4、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通信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

例如通过网络与境外诈骗团伙取得联系,按照对方指导购买相关设备进行操作,在国内架设起境外电话转接“机房”,帮助境外团伙实施电信诈骗并赚取佣金。

5、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

例如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勾连,利用招聘网站、电子邮箱、社交软件等平台为诈骗团伙发送投资理财等虚假信息,诱导受害者与诈骗团伙联系,供诈骗团伙实施诈骗。

自从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帮信罪之后,大部分人看待帮信罪的法律后果,就仅仅看到刑事责任。但其实除此之外,还有会产生其他的后果。上文中,已经就“帮信罪常见法律后果有哪些”的问题做了详细解答。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点击页面下方的按钮,直接向我们的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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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打算创业,自己开一个工厂,现在他在了解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我想帮他咨询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常见问题是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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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员工加班问题
(一) 严格控制加班时数,按期足额支付加班费。
关于员工加班问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劳动法》还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企业违法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员工有权拒绝。可见,法律对劳动者的加班时数和审批是有严格规定的,企业不能随时、随意地要求员工加班。为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法律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企业可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形,比如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因此,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应遵守以上规定,不能随便地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同时,企业安排加班后,应及时安排调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否则,企业除需据实支付加班费以外,在劳动管理部门限期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况下,还将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二)未经批准,员工自愿加班问题。
根据《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用人单位才应按照该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是员工未经批准,自愿加班的,则企业不必支付任何加班费用。但以上规定也有例外,如果员工长期超过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延时工作,而企业从没制止的,应按事实加班予以认定,企业也应支付加班费。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一方面应加强企业的加班管理,严格员工加班的审批、记录、核实程序,另一方面,对事实加班行为不能一味否认,而是据实认定,事后及时安排调休、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三)注意对孕、产、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孕妇(怀孕7个月以上)、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不能安排加班和夜班,而且对哺乳婴儿(1周岁以下)的妇女每班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目前,个别分企业存在安排哺乳期妇女加班的情况,一旦双方发生争议,企业的法律责任将难以逃脱。同时,人力资源部门还要注意法律对妇女劳动权益的其他特殊保护,不能违反。
二、关于返聘人员问题
返聘人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企业聘用这些人员时应尽量与他们签订返聘协议(劳务合同)。企业通过协议的方式与返聘人员就工作时间、工作任务、聘用条件、工作报酬、解聘条件等事项等提前约定好,双方只要严格按协议执行就可以了。特别是,如果企业在返聘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解聘的条件和程序,一旦符合解聘条件的,企业按照约定与这些人员解除合同就好,就不用受《劳动合同法》关于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一些限
制。
三、关于劳动报酬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见,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要求是“及时足额”。我国《劳动合同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利益,如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行为,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多支付一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除责令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还可责令企业支付赔偿金(按应付金额50%~100%计算)。司法实践中,劳动管理部门对企业是否按期、足额发放工资非常关注,一旦发现企业有拖欠工资的情况,往往偏向于劳动者,对企业的行政处罚比较重。因此,企业应按约定足额发放工资,即使员工有缺勤、旷工、迟到、早退等情形,也要按他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千万不能拖欠;对有争议的部分,双方可事后再协商解决。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制定奖惩、考勤方面的管理制度时要注意“足额发放工资”的一些特殊情况:
1、员工因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法从工资中扣除赔偿金、违约金,但扣除金额不应超过其工资的20%,或实发工资不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对员工违纪扣款的,也应按第1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员工辞退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就是常说的“开除”,是指员工具有以下情形,企业可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法定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后五种情形下,企业不但不补偿,还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正常辞退,是用人单位因法定事由出现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可能在劳动者,也可能在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都应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对于这些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0~47条做了规定,并对解除合同的程序、是否应征求工会意见以及是否支付补偿金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还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做了限制性规定,比如,职业病潜伏期内、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内等情形。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还赋予了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比如用人单位制度违法、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不符合约定、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等,只要劳动者有上述行为,损害员工利益的,员工可立即解除合同,甚至无需提前通知企业。
企业在辞退员工时应注意:
1、做好辞退前准备,比如谈话记录、发出书面的辞退通知书、做好员工签收等记录;
2、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立即解除合同,以免留下隐患;给企业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3、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到本人,保留好签收记录;
4、依法支付补偿金,做好辞退原因、补偿金结算依据的解释说明,以免被辞退者事
后提起劳动仲裁,影响企业声誉;
5、注意《劳动合同法》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
6、日常管理中不要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违法、违规情形,避免员工突然辞职,影响企业正常工作。
五、关于企业规章制度效力问题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须经法定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才能对劳动者发生管理效力。可见,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再是管理员工的“霸王条款”。对此《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对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同时,如果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不仅如此,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企业在制定、修改、决定上述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工会意见或交全体员工讨论,并公示或以适当形式告知。对新入职员工要进行企业规章制度(尤其是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培训,并由员工本人签名确认,以免员工以“未告知”为借口,不遵守劳动纪律,不服从企业管理。建议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全面审查,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法基本精神的,尽快修改完善。各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按制度、按规矩办事,做到“有法必依”,不能“拍脑袋”,凭自己的喜好对待员工。
六、提倡对劳动者的人性化管理
对人力资源实行人性化管理是当今企业管理的主流,也是国有企业应尽的一份社会责任,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调解仲裁法》也始终贯穿了这一理念。比如关于加班的规定、对女性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对患病、工伤、年老者的保护。目前个别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日常管理中有违法、违规现象,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因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坚持依法管理、人性化管理,切忌简单粗暴地对待员工、处理问题,尤其在面对基层员工时,应多做解释说明,尽量通过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等方式,不要动辄就采取训斥、罚款、开除、辞退等过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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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有哪些常见形式?
1、为犯罪分子提供互联网接入。2、提供服务器托管。3、提供网络存储。4、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知识。5、提供广告推广帮助。6、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详细告诉大家帮信罪有哪些常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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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表哥才当上包工头不久,对于一些工程合同的风险都不太了解,现在我想来帮他咨询律师,常见的工程合同风险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1、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
①地质地基条件。一般工程发包人提供一定的地基条件,往往这些条件与实际情况出入很大,施工时会引起超挖、超填,处理特殊地质情况如流沙,或遇到其他障碍物和文物都会增加工作量和拖长工期。
②水文气象条件。主要表现在异常天气出现,如风暴、特大暴雨、洪水、泥石流、坍方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都会造成工期拖延和损失。
③施工准备。由于工程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现场有隐患或通水通电和交通等准备不足,带来承包人不能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给工程开工后造成后遗症。
④设计变更或图纸供应不及时。设计变更会影响承包人的施工安排,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设计图纸供应不及时,会导致施工进度延误,造成承包人窝工。
⑤技术规范。特别是标准技术规范以外的特殊工艺,往往由于发包人要求不合理或过于苛刻,而事先没有这方面的约定。
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选择,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设备选择,劳动力安排,施工组织设计的缺陷和漏洞,都对工程造价和工期有着极大影响。
⑦施工技术水平。由于承包人承揽了与自己技术能力不太适应的工程项目,不能及时解决所遇到各类技术问题,或者是施工机械某些不配套或维修条件差等。
2、经济方面的风险。
①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投标的主要依据,特别是投标者须知、设计图纸、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都潜在着经济风险,必须仔细分析研究。
②要素市场价格、材料设备供应。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材料市场、设备市场,这些市场价格变化直接影响着工程承包价格。材料设备供应风险主要表现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或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
③国家政策调整。主要是国家对工资、税种、税率调整。
3、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风险。
①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善,合同文字不细致、不严密,致使合同存在比较严重的漏洞,或者合同存在着单方面的约束性,过于苛刻的责权利不平衡、不平等条款。
②合同内没有或者不完善的风险转移的担保、索赔、保险等相应条款。
③合同内缺少因第三方影响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条款。
④发包人资信因素。发包人履约能力差,由于发包人经济情况变化,无力支付工程款,或者发包人信誉差,不诚实,有意拖欠工程款。
⑤分包。由于选择分包商不当,分包合同有漏洞,条款出现差错、矛盾等,会遇到分包商违约,不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分包工程,致使影响整个工程进度或发生经济损失。特别是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
⑥合同履行过程中。
一是由于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时解决问题或付款,或者发出错误指令。
二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的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管理不到位,或工作安排指挥错误和过失,导致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它事故。
4、缺乏法律知识、违反或规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风险。
一是由于对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对相关规定执行不力,如对工程变更和时效等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或严重的经济损失。二是违反或规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追究法律责任,承担法律后果。如有的业主由于缺少资金或根本没有建设和开发资金,特别像有的房开公司没有资金就打空手道,打施工企业的主意,在未中标和签订施工合同前,要求施工企业借资垫资,往往出现阴阳合同、抽斗协议等,有的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为急于承接工程就提前投入大量资金,有的提前进场施工,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支持和保护,带给施工企业很大的风险。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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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毒品有哪些?生活中常见的常见的毒品
[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如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劳动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时效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时效期间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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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赣州供货合同常见版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1产品的交货单位: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4、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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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的几种常见类型
我国法律规定,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还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者将构成帮信罪。常见行为如发二维码、出租电话卡银行卡等。构成此罪需满足: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或法人,故意为之,侵害信息网络管理秩序,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处罚。单位犯罪则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处罚。若触犯其他罪行,按较重规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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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有哪些常见的
[律师回复] 房屋租赁可能会出现什么纠纷型: (一)租金支付纠纷。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二)损害赔偿纠纷。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三)其他方面的纠纷。房地产租赁除前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纠纷外,还有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纠纷等。避免房地产租赁纠纷,关键在于把握好租赁关系中的每个环节。大量有关这方面的案例表明,聘请专业律师参与房地产租赁谈判、合同签订,在避免损失方面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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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骗婚最常见的表现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骗婚,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可撤销婚姻的行为,俗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不利结婚情况,性向、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我国《婚姻法》对借婚姻骗取财物之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律处理。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使得众多的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的财物。骗婚的特点和定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可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婚姻法中骗婚的处理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若被骗人要求返回财产的诉讼请求又如何适用法律。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骗婚,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这显然有失公允。总之,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对本案的骗婚进行定性时,其定性有悖于常理;处理因骗婚引起的纠纷时,很难适用到最恰当的规定,处理结果也将显失公平。用民法规定处理骗婚纠纷的合理性那么要通过怎样的法律制度才能公正处理骗婚纠纷呢法律具有评价的功能,同时法律也是评价的标准。这就意味着,当采用不同评价标准的法律来评价同一行为时,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有关婚姻方面的权利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而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的行为是以与被骗人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后者财产的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而缔结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做出这样的结论,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并不矛盾。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之所以成为无效婚姻,是因为这些情形下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关于禁止重婚、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应结婚的疾病等强行性法律规定,而婚姻法的这些规定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关于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在婚姻法中的具体化。同时,婚姻法的这些规定并不排斥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在婚姻法中的适用。在骗婚案件中,如果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来处理,宣告婚姻无效,适用法律则更加贴切,对当事人权利保障更充分,被骗人可以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因此,基于以上分析,应当在民法通则的框架内建立骗婚的无效宣告制度;这样才能公正地处理骗婚引起的纠纷,同时,对骗婚宣告无效也有利于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如果判决离婚,则诈骗人骗取被骗人财产的行为则不宜作刑事处分,因为离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的方式。“骗婚”的主要形式他们往往采取合理合法的形式,不顾及他人的切身利益,来骗取自身经济的提升。在这部分骗婚的人群中,女性不多,主要是男性。1.男性骗婚,多为同性恋,GAY骗婚,我国有近数千万男同性恋与女性结婚,有的女性面临家暴,有的患上“艾滋病”,有的想离婚却因被胁迫而不成在中国,有80%以上的同性恋男性,出于家庭与个人的种种原因,考虑与异性结婚,在婚前,他们并不会向自己未来的妻子坦诚表明性取向。还因为婚姻对男方的巨大红利,男同性恋骗婚已经成为了中国骗婚的最主要的形式。男性骗婚还有可能因为自身经济条件差,年轻,相貌出众。其选择的主要是生活比较富裕、年岁比较大、离异、单身和有子女的女性对象,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获得国家认可的婚姻手续。他们并不在乎女方的容貌和年龄,目的只是财产。当把女方的财产骗到手之后,就会很快提出离婚,从而获得合法婚姻下的巨额经济财富补偿。或者说,他们在结婚之前,就已经与原未婚妻订好了攻守同盟,一旦得手便会与原女友再次组建家庭。还有一种是,在获得妻子的同意之后,制造合法的假离婚,对另一女性实施“骗婚”,以获取丰厚的财产。男性骗婚是骗财又骗色,同时还可以依据女方的社会地位获得一定的社会发展筹码,缩短其人生的奋斗历程。另一方面,对于老龄妇女实施高年龄段骗婚,其年龄之差在30岁左右。结婚后一旦女方死亡,他就会获得的合法继承权,使女方的儿女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援助。按中国的现行婚姻法,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国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应该与时俱进,做一些适当的调整。应规定再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不得继承,只有婚后的财产才能继承。婚前的财产必须由双方的儿女继承。只有这样,社会才会和谐,使婚前的儿女权益得到公正的保障。2.女性骗婚。在我国现阶段,女性的骗婚现象没有男性严重,骗婚很多导致儿女对家庭财产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然而,就一般来说,人到老年,失去了人生伴侣,就会感觉到孤独与无助,即便有儿女依偎在身旁,也缺少了另一份情感。生活中的诸多不便,带来的是人到晚年的寂寞和孤独,但愿半路夫妻情意缠绵相伴终生。但现实生活中不尽如人意的事情太多太复杂。现代社会中的女性骗婚有很多变种。

1)假离婚。由于家境贫寒,女方在征得丈夫的同意后,签署虚假的离婚协议,得到国家婚姻管理部门的认可后,再寻找具有丰厚财产和退休金的高龄单身以及儿女不在身旁的独居男人,或想再婚且不愿与儿女共同生活的老年人,以诱导和欺骗手段登记结婚。

2)骗取准生证,女性成为某人的小三后,还甘心情愿地为情人生子,但她们逼于世俗的压力,希望体面地生活,就不惜采取骗婚的手段,取得准生证。

3)另外,因为女方的老伴已故或者真正离异,又没有能力来供养子女,便寻求再婚来得到家庭经济的补充。

5)骗婚,也是造成重婚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比较贫困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落后,家境贫寒,有的农村妇女无意或有意地走上犯罪的道路。以蒙骗的手法实施婚姻诈骗,对被骗者扬言自己是独身或者离异、丈夫已故等,来获得他人的同情。往往是以保姆的身份或不领取结婚证与他人同居,以最为恶劣和卑鄙的手段来骗取别人的钱财。其中包括利用合法的手段来诱骗老年人实施财产转移,因为人到老年,病态缠身,神智欠佳,又伴有老年性痴呆症等因素,所以虚假的“合法”的婚姻诈骗才会得手。

4)在骗婚案件中,也有由于儿女的不孝而使老年人再婚的,这在社会中也是较普遍的。“骗婚”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稳定因素。由于国家的法律不健全,有漏洞可钻,所以骗婚成了现代法律无法制约的难题。
行政机关常见的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机关常见的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一、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
二、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违法建筑等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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