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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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权转让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吗?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无因性,并不是必须要支付对价的。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吗

一、债权转让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由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合同从而将债权移转于受让人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无因性,并不是必须要支付对价的。

二、债权转让的前提是什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3.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三、债权转让的方式有几种

1、口头通知

基于如何证明已就债权转让进行了口头通知,使得口头通知成为所有通知方式中风险最高的一个,但其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方式。

2、书面送达

(1)债权出让人自行送达的,应当由债务人在通知书上盖章。盖章行为表示对债权转让事宜已收到通知并知悉,证明通知行为使得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

(2)通过邮寄送达通知的,应当在快递单物品栏内注明“与xx的xx债权转让通知”,保留快递单副本,并在快递公司官网打印邮递记录,证明债权转让通知已经被签收。

(3)不建议使用传真方式送达通知书,现有技术难以证明某一时间节点所传真的内容,如对方主张所传真内容并非债权转让通知书,则我方难以举证债权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

3、短信通知

基于短信的篇幅一般过于简短、形式较随意,且短信作为电子证据,其保留和固定比一般书面通知更复杂,显得一般人认为短信通知不太“正规”,

4、邮件通知

邮件送达也是较为常用的通知方式之一,和短信相比,邮件具有容易保存的特点,经过公证的邮件法律效力更高。

5、公告送达

公告通知在债权转让通知中适用的较少,一般适用于法律文书送达、证件遗失、票据事宜。而债权转让公告通知的相关规定一般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不良债权有关,该特殊规定系为了对国有资产进行特殊保护而特别设立,一般认为对于一般债权转让通知不具有适用性。

6、诉讼通知

诉讼通知是一类最为特别的通知方式,系因其通知时间和通知主体较为特殊:诉讼通知是在起诉时才通知对方债权转让事宜,且是通过法院通知对方履行债务。在现有的判例中,法院认为直接起诉通过法院向债务人通知债务转让的事实并主张债权的,符合通知的条件。

债权转让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吗?其实并不需要。首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转让债权的时候必须要支付对价,因而从法律层面来看这就不是必须的。其次,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债权有相关的约定,约定中明确了需要支付对价的话,那么就按照约定执行。此时就需要支付。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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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为了确定票据的性质,使当事人易于辨认,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指出票人作出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讲,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已事先印在支票上,比如“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就无需再书写其他相同意思的文字在支票上。

3)确定的金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在记载确定的金额时,应当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并且二者必须一致。如果二者有不一致的地方,或者票据金额有更改的情况,则该票据无效。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即为空头支票;付款人不予付款。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是指接受委托,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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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票人签章。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当出票人为单位时,应当是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当出票人为个人时,应当是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出票人在支票上加盖公章不是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签章人也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五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七)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同城为6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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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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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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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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