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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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债权转让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是: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债务转让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债权债务转让相关法律规定是:

1、被转移的债权债务确实可移转;

2、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一致的意见;

4、债务转让要经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什么是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债权转让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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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规定的内容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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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规定的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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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转让应该注意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转让应该注意哪些内容
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讨论: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此通知可以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出售木材,乙收到货后3日内付款,乙并用其厂房抵押给甲作为履约担保。甲发货后,未收到货款,甲将其请求货款权转让给丙,并书面通知乙,权利转让完成,丙有权直接向乙要求货款,并对乙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支付;同时,乙对原合同的抵押担保也由甲转让给丙。法律上,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的人相关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留置权.抵押权。上述案例中,如甲的木材有质量等缺陷,乙也可向丙提出包括货物质量在内的所有抗辩。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与合同债权转让不同,合同义务的转让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非该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
在上例中,如甲发货后,乙未付款,乙随后将付款义务转让给丙,则转让前,乙应征得甲的事先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乙转让付款义务后,因乙设置的抵押担保不能脱离债务人存在,除非乙明确承诺,否则该抵押不当然转移给丙用以履约担保。乙转移义务后,丙对乙原享有的对甲的木材质量等抗辩权依然可以主张。
三、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
此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乙经卖方甲书面同意后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丙取得乙在原合同中的买方地位,丙即享有合同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又承担合同义务――支付房款。由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包括义务的转让,因此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对转让的同意。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原合同消灭,新合同成立。同时,权利义务的转让分别适用合同债权转让与合同债务转让的合同法有关规定,如上面得到的抗辩权,从权利从义务的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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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权转让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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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最近我的朋友想要进行债权转让,但是是有合同的,请问有关合同转让债权转让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
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
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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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债务内容有哪些?
1、标的公司欠股东借款的债权。2、股东欠标的公司借款的债务。3、与原股东相关的或然债务风险。4、与转让股东无关联的债权债务。债权问题: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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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要最近我想把股权进行转让,但是是公司内部的,所以想问一下有关股权转让债权部转让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股东的股权转让所牵涉的不只是单纯的股东地位的置换和股权比例变动的内部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对外债权持有以及对外债务偿还的外部问题。
(一)债权问题 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 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
(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当中,转受双方有时会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由转让人负责在股权转让生效前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期的公司债权。此类条款主要是受让人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债给自己进入公司后可能带来的损失所做的一种防范措施。然而,严格地说,这种条款并不当然具备法律效力。 第
一、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方这两个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而公司作为第三人,本应由其享有的债权明显受到了限制。 第
二、如果公司股东会同意由转让人收回公司债权,那么,这种条款因为公司的授权而变得有效。 综合上述各种情形,根据本文对股权转让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内部股权发生转让时,对外部债务人的影响十分有限,并无必要让债务人了解债权人的内部变更情况。
(二)债务问题 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冲突,如何来解决这个冲突? 可以引入告知义务来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 提出这种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考虑: 第
一、告知义务的设定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确定的。《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个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虽然公司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实体亦未变更,但是股权的转让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内部结构发生重大改变,这一改变甚至有可能是实质性的。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这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应当是一样的。 第
二、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是它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虽然债务人的变更是由转让人引起的,但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这一告知义务。 第
三、目标公司只需告知而无需经得债权人同意。这一点是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于对保护股东的考虑。如前文所述,股权转让几乎是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途径,如果还死搬硬套地适用《合同法》原理,万一债权人不同意,就彻底阻碍了股东的退路。根据公平原则,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和保护债权人远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之所以在此设立告知义务,主要目的还是善意地提醒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发生了重大事项的变更,如果引起了债权人的不安,债权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针对新的情况,准备新的应对方案。告知义务的实质,是引起债权人的注意。再者,根据《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毕竟目标公司的实体和资产未立即发生变化,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只是在此时善意地对债权人作出一个法律风险的提前保护,必须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也并未出现,因此告知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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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想要把我的股权转让给我的妹妹,我很想要把事情搞清楚,请问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债权债务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甲方:
转让方:持股证件号码:
乙方:
受让方:持股证件号码:
丙方:
代理方:北京西格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代理方代表:
本协议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就(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于年月日订立。双方一致同意由代理方负责办理本协议内容的工商变更及备案手续。
转让方与受让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与登记
1、转让方同意将持有目标公司合计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受让方同意购买该100%股
权。
2、转让方与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依法委托丙方向工商机关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
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登记日为股权转让日。
3、自股权转让日起,转让方放弃一切在目标公司享有的权利。变更之前出现的任何问题由
甲方负责。
第二条转让方的保证与担保:
1转让方的保证/担保:所转让给受让方的股权是在其目标公司的真实出资,是合法拥有的股权,转让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转让方已获得目标公司其它股东的充分授权:授权本文件签字股东全权代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签署本协议,并做出与签字股东相同的保证与担保。转让方保证对所上述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因本项不实保证而遭致的任何损失,转让方承担全部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2、转让方的保证/担保:股权转让日之前,目标公司已按照国家税务政策法规据实申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缴清应纳税款,未曾发生过虚开、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反增值税政策法规之事实,未曾发生过虚开、买卖普通发票等违反税收政策法规之事实。否则,股权转让之后,目标公司因本项不实保证而遭致的任何损失,转让方承担所有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3、转让方的保证/担保:股权转让日之前,目标公司没有已经发生但尚未宣判的诉讼,没有已经宣判但尚未执行/正在执行的未了诉讼,也没有将要发生的潜在诉讼,没有未结清的税务(包括国税、地税)处罚或税务欠款。否则,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因本项不实保证
而遭致的任何损失,转让方承担所有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4、转让方的保证/担保:股权转让日之前目标公司所有债务(包括已在帐簿纪录的债务和在帐簿纪录的担保、抵押、质押等或有债务)均妥善处理完毕,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不会遭致股权转让日之前任何债务单位/个人的追索诉讼。否则,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因本项不实保证而遭致的任何损失,转让方承担所有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5、转让方的保证/担保:股权转让日之前目标公司所有已开出的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均已全部兑付,股权转让日后目标公司不会收到转让日前开出的要求兑付的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否则,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因本项不实保证而遭致的任何损失,转让方承担所有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6、转让方的保证/担保:股权转让日之前,目标公司已与所有员工结清劳务报酬/工资及社保关系。股权转让日后,目标公司不会遭致以前员工的劳动纠纷、报酬纠纷和社保处罚。否则,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因本项不实保证而遭致的任何损失,转让方承担所有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7、转让方的保证/担保:目标公司全部证件正本(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代码卡、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等)及全部印章、公司文件正本(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租赁合同、验姿报告以及历年的审计报告、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纳税申报表,空白支票,空白发票等)均全部提交给丙方,用于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否则,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因本项不实保证而遭致的任何损失,转让方承担所有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目标公司债权与债务的分割:
股权转让日之前目标公司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如转让后因股权转让前实际存在的债务或潜在的债务引发的诉讼或而导致的目标公司损失,由转让方全部承担。
自股权转让日次日起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盈亏分担
变更登记前目标公司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转让方全部分配/承担完毕。公司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收让方即成为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股权转让后的产生的利润与承担亏损。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在股权转让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同意先协商,协商无效的,向受让方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协议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名称解释:
股权转让日:股权转让日为所以目标公司印件交付受让方为股权转让日(包含但不限于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
第九条其他
本议正本共叁页,一式 3 份,转让方、受让方及代理公司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转让方全体股东签字及公章):
乙方(受让方全体股东):
丙方(代理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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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包括债权不能进行转让的条件或者情形,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的情况,这次的债权转让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也不能进行撤销,等到债权人同意就可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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