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这样交罚款的: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什么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警告、通报批评:指的是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精神上的惩戒,从而达到教育违法行为人的目的,是处罚力度较轻的行政处罚种类;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对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非法财产,行政机关通过剥夺其一定的财产数额或者将其非法财产收归国有。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性地限制、剥夺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或者活动的资格的一项处罚种类。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机关通过法律手段限制或者永久禁止违法行为人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
(五)行政拘留:对于违法行为人,行政机关通过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式,对于违法行为人进行的处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怎样举行听证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行政决定后三日之内为期限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听证一般公开举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由委托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对其进行申辩和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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