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哪些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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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哪些人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哪些人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哪些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二、附带民事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是哪些

附带民事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1、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刑事被告人。

2、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共同致害人的监护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3、刑事被告人执行职务中犯罪被害人物质损失的,由刑事被告人所属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被告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4、在逃的和下落不明的被告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5、共同致害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侵权行为存在,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委托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条件是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他们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包括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而被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哪些人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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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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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哪些?
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分为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狭义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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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注意哪些诉讼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1)不符合条件。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
(2)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不会审理。
(3)逾期改变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4)超过诉讼时效。
(5)授权不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不按时缴纳诉讼费用。
(7)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8)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9)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10)不提供原始证据。
(11)证人不出庭作证。
(12)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1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1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15)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16)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17)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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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应当怎么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 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讼,请求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或虽无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1] 。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裁判约束,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也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因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在 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在 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适用范围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应诉的资格。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还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进行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般与民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即有诉讼权利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又有所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主体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而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只有有或无之分,民事行为能力则有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之别,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一定的民事行为,但不能为任何诉讼行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法律赋予其诉讼主体的资格,而、应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所以,只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见自然人、诉讼代理)。 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诉讼权利能力因死亡而消灭。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自其成立时开始,至其被撤销、解散时消灭。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自成年时开始,于宣告无行为能力时丧失,或者于死亡时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随其权利能力的开始、消灭而开始、消灭。非法人团体没有法人所具有的权利能力,但法律允许它的代表人以其名义、应诉,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使之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主体。外国人在中国人民、应诉的能力,与中国公民相同。外国企业和组织,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有、应诉能力(见外国人待遇)。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 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讼,请求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或虽无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1] 。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裁判约束,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也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因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在 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在 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适用范围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应诉的资格。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还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进行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般与民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即有诉讼权利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又有所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主体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而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只有有或无之分,民事行为能力则有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之别,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一定的民事行为,但不能为任何诉讼行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法律赋予其诉讼主体的资格,而、应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所以,只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见自然人、诉讼代理)。 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诉讼权利能力因死亡而消灭。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自其成立时开始,至其被撤销、解散时消灭。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自成年时开始,于宣告无行为能力时丧失,或者于死亡时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随其权利能力的开始、消灭而开始、消灭。非法人团体没有法人所具有的权利能力,但法律允许它的代表人以其名义、应诉,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使之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主体。外国人在中国人民、应诉的能力,与中国公民相同。外国企业和组织,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有、应诉能力(见外国人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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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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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含什么诉讼权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权利,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权和应诉权及反诉权。权是指一个就特定的民事争议向提讼;应诉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参与诉讼并作出回应;反诉权则是被告针对一个的所主张的请求作出反诉请求的诉讼。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当时在诉讼中为了获得更好的诉讼效果,有权通过诉讼代理人打方式获取诉讼能力方面的辅助资源。
(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要求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退出本案的审理或者有关的其他活动。
(四)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基于其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而在诉讼过程中负担着一定的证明责任。其有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五)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陈述、辩论和质证是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阶段拥有的诉讼权利。
(六)自主选择调解的权利。基于民诉法确立的自愿、合法调解的原则,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申请对其争议进行调解,或者在提议调解时选择是否接受。
(七)自行和解的权利。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在诉讼开始之后、裁判做出之前自行和解,由此不再要求对其争议继续给予审理和裁判。
(八)撤诉的权利。原告在受理案件后、判决宣告前,都有权将其提出的诉予以撤回,但撤诉行为不能太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此外,当事人还享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法律文书的权利;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权利;提出异议的权利。
当事人如何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回复] 1、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手段。当事人起诉要得到法院的审理,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原告要具有合法资格,即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必须是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己与他人发生争议而起诉。
(2)要有明确的具体被告,必须能够明确指出何人为对方当事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作出某种判决的要求,是原告在诉讼上对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要求,原告还必须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要求法院保护自己权益的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应当是人民法院能够通过行使审判权予以解决的事项。
2、具备了上述几个条件,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有代理人的,还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单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2)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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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有哪些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分为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狭义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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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法院应当由哪些部门承担,民事诉讼费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费用由谁承担 一、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诉讼费用负担的其他情形: 1、二审改判,诉讼费负担二审改变一审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一审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2、调解结案的诉讼费承担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决定。 3、再审的诉讼费负担 (1)依照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 (2)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由败诉方负担规定负担。 (3)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4、离婚案件诉讼费负担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5、撤诉案件诉讼费负担 (1)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2)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6、减少诉讼请求的诉讼费负担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7、督促程序诉讼费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8、公示催告诉讼费负担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9、申请执行诉讼费负担 (1)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2)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决定。 10、申请保全诉讼费承担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1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诉讼费负担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费,由依照谁败诉谁负担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1 2、海事案件诉讼费负担: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1 3、特别程序诉讼费承担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1 4、产案件诉讼费承担依法向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1 5、诉讼费增加的负担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我们家有一个亲戚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家里的财产,现在作为民事诉讼的诉讼人,民诉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是什么法律义务?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俗讲是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在诉讼活动中,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5、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有自行和解的权利(在法院作出裁判前),有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权利,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有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审前调解或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诉讼。
7、当事人有权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也可以复印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但应当遵守人民法院对查阅、复印范围和办法的相关规定。
8、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3、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4、当事人应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依法对其予以训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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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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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主体的当事人是否适合被告人,民事诉讼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因此又称为当事人适格。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当事人适格
二、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的含义
(一)当事人适格的含义
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或应诉的资格。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当事人适格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例如在甲与乙的贷款纠纷中,丙向要求甲返还乙的贷款。由于丙与甲乙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联系,丙就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与作为纯粹形式上的当事人也不同。形式上的当事人仅以原告主观上主张为准,作为原告就是向要求请求权利保护的主体,作为被告即为被诉的主体。而当事人适格则是指对本案的诉讼标的,谁应当有权要求作出判决和谁应当作为被请求的相对人。
然而在我国以前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既没有区分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问题,又没有区分当事人和当事人适格的问题。以往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有关当事人概念和特征的阐述,实际上是针对适格当事人而言的,最高人民在司法解释中对原告和被告的规定,实际上也仅是指适格的当事人。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二)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为了使诉讼在适格的当事人之间进行,从而使的裁判具有实际意义,需要有一定的标准来判断或者应诉的当事人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裁判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化解他们之间的纠纷。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也正因为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才有必要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以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一般就是适格的当事人。
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思路
1.首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是不管具体案件如何,一般性地能否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问题。而当事人适格则是就某一具体案件谁应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问题。二者既相区别又相相联系。当事人适格必须以有诉讼权利能力为前提,无诉讼权利能力肯定为当事人不适格,但有诉讼权利能力不一定适格。在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时当事人能力是一个前提性问题,但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
2.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
3.根据原告时诉的声明来判断。
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应当根据当事人时诉的声明来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把当事人适格与实际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等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对于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以原告时所主张的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判断,并非以调查结果为准,即从形式上认定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应当在何特定当事人间解决才具有法律上意义,与该法律关系本身是否实际存在是两回事。当事人不适格,无庸再就本案诉讼标的进行判断。因此,切不可把当事人适格与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等同起来。即当事人适格与胜诉无必然的联系,当事人不适格,肯定败诉,但当事人适格,未必胜诉。如甲提讼要求乙予以侵权损害赔偿,后认为侵权人为丙而不是乙,这种情况下虽然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为甲和丙,但由于甲主张乙为侵权人,在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甲和乙分别为权利义务主体,因此均为适格的原告和被告,但由于甲对乙的诉讼请求无理由,应当判决驳回,而不是当事人不适格。如果甲以丙侵权为由要求乙赔偿,若乙和丙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那么此种情况应当为当事人不适格。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调查的结果也可以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依据。如原告以清算组的名义提讼,但在法庭审理中,发现原告并非是真正的清算组,此时应以原告不适格为由驳回。
正当当事人的概念的功能:
(一)放置滥用诉权,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
(二)在多数人诉讼的场合具有节约诉讼资源的功能;
(三)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某些例外的情况
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这些例外的情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例如,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等。当受其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发生争议以后,这些人可以自己名义或应诉。
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在确认之诉中,对适格当事人的判断,不是看该当事人是不是该被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看该当事人对该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要求确认他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此时要求原告是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此类诉讼的性质相悖的。因此通常认为,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只要对该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当事人,而被告只要与作为原告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有争议;就可以成为适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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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包括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包括哪些,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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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
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讼,请求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或虽无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1] 。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裁判约束,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也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因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在
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在
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适用范围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应诉的资格。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还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进行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般与民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即有诉讼权利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又有所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主体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而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只有有或无之分,民事行为能力则有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之别,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一定的民事行为,但不能为任何诉讼行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法律赋予其诉讼主体的资格,而、应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所以,只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见自然人、诉讼代理)。
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诉讼权利能力因死亡而消灭。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自其成立时开始,至其被撤销、解散时消灭。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自成年时开始,于宣告无行为能力时丧失,或者于死亡时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随其权利能力的开始、消灭而开始、消灭。非法人团体没有法人所具有的权利能力,但法律允许它的代表人以其名义、应诉,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使之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主体。外国人在中国人民、应诉的能力,与中国公民相同。外国企业和组织,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有、应诉能力(见外国人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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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应符合哪些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二、应递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 四、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 2、收集、提供证据; 3、申请回避; 4、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 5、进行辩论; 6、提起反诉; 7、请求调解; 8、自行和解; 9、在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0、提起上诉; 1 1、申请执行。 五、当事人 担哪些诉讼义务? l、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六、怎样提交证据? 1、原告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据有以下七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向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 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人民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6、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不予采纳。 七、如何进行答辩? 被告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八、如何审理一审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 1、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 2、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在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3、在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被告答辩举证后,合议庭认为可以开庭审理的,应确定开庭审理时间;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6、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 7、开庭审理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九、传票有何法律效力? l、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 2、原告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3、被告和必须共同诉讼的原告、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十、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审判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以上规定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十 一、回避制度还有哪些规定? l、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审判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不予准许; 3、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4、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该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在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不予准许。 以上规定所称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本院从事审判工作以外的一切人员。 十 二、什么时候提出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十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申请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十 四、对妨碍民事诉讼有哪些强制规定? l、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人民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十 五、一审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原告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人民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5、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有自行和解的权利(在作出裁判前),有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权利,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有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审前调解或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诉讼。
7、当事人有权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也可以复印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但应当遵守人民对查阅、复印范围和办法的相关规定。
8、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3、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4、当事人应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依法对其予以训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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