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离婚协议不公平,财产分割协议能否撤销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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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时离婚协议不公平,财产分割协议能否撤销相关的法律规定。
离婚时离婚协议不公平,财产分割协议能否撤销

一、离婚离婚协议不公平,财产分割协议能否撤销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建立在基本公平的基础上,如果离婚时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可以申请撤销。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法定的可撤销民事行为之一,被撤销的财产协议自始至终没有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后,觉得财产分割不公平能否要求重新分

离婚后一般不能重新分割财产,但有以下特殊情形:

1、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起诉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该财产协议经法院撤销后,双方可以重新分割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

2、离婚后,发现离婚时配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占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除此之外,如果离婚后发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漏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没有结婚证,怎样离婚,要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领结婚证是不能办理离婚手续的。要想离婚,应先去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登记

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分割的内容,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在婚内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可以请求再次分割这部分的共同财产。

夫妻协议离婚有如下程序: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提出申请;

3、审查材料;

4、经过三十天冷静期;

5、领取离婚证

起诉离婚的程序有: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离婚时离婚协议不公平,财产分割协议能否撤销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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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公平能撤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
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2)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没有清偿。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针对此案,男方没有偿还那辆高级轿车债务的能力,债权人还有权向女方要求清偿。
(3)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
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二、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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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可以撤销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
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2)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没有清偿。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针对此案,男方没有偿还那辆高级轿车债务的能力,债权人还有权向女方要求清偿。
(3)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
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二、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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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否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否撤销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撤销吗
案情回顾:离婚后要求分割财产
陈某芬(女)和李某何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李某。婚前李某何有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某村四间平房、一间附房,婚后双方将四间平房中的东首二间升建了楼上一层。2007年3月13日双方在宁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
1、双方现居住房屋归儿子李某所有。
2、乙方(陈某芬)愿意付给甲方(李某何)现金5000元,某中包括还给陈某东债务3000元。
3、儿子李某已有生活能力。
2007年5月17日陈某芬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提讼,要求撤销陈某芬和李某何在2007年3月13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一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求分得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某村二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两间平房、一间附房中的两间平房与一间附房。
李某何不同意变更双方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撤销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认某:原告陈某芬和被告李某何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儿子李某所有。现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但是没有提供有效证据。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芬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陈某芬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称:
1、原审程序违法,违反审理期限的规定。
2、诉争之房产应视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3、原审认定讼争房屋已赠与子女不可撤销属误判。
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
1、原审扣除鉴定时间并不存在超审限的违法情形。
2、讼争房屋是被上诉人的婚前财产。请求二审依法予以维持。
宁波市中级人民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认某: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3月13日离婚,并就财产分割作出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故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上诉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重新分割财产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鉴于在原审期间,被上诉人提出过司法鉴定,故上诉人诉称原审在程序上存在超审限的违法情形,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原审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适用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也不能忽视的是,财产分割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同样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则,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财产分割协议做出规定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
《解释
(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三)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表现某赠与,但某与一般的赠与行某,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赠与行某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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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还能诉讼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财产分割反悔的,提讼是否受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最终依靠的是双方的自觉的履行,如果协议离婚后出现财产分割、抚养问题等纠纷,即可以按照上面介绍的方法解决。
二、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协议离婚后还能起诉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对财产分割反悔的,提讼是否受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最终依靠的是双方的自觉的履行,如果协议离婚后出现财产分割、抚养问题等纠纷,即可以按照上面介绍的方法解决。
二、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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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芬(女)和李某何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李某。婚前李某何有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某村四间平房、一间附房,婚后双方将四间平房中的东首二间升建了楼上一层。2007年3月13日双方在宁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
1、双方现居住房屋归儿子李某所有。
2、乙方(陈某芬)愿意付给甲方(李某何)现金5000元,某中包括还给陈某东债务3000元。
3、儿子李某已有生活能力。
2007年5月17日陈某芬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提讼,要求撤销陈某芬和李某何在2007年3月13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一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求分得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某村二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两间平房、一间附房中的两间平房与一间附房。
李某何不同意变更双方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撤销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认某:原告陈某芬和被告李某何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儿子李某所有。现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但是没有提供有效证据。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芬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陈某芬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称:
1、原审程序违法,违反审理期限的规定。
2、诉争之房产应视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3、原审认定讼争房屋已赠与子女不可撤销属误判。
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
1、原审扣除鉴定时间并不存在超审限的违法情形。
2、讼争房屋是被上诉人的婚前财产。请求二审依法予以维持。
宁波市中级人民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认某: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3月13日离婚,并就财产分割作出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故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上诉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重新分割财产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鉴于在原审期间,被上诉人提出过司法鉴定,故上诉人诉称原审在程序上存在超审限的违法情形,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原审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适用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也不能忽视的是,财产分割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同样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则,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财产分割协议做出规定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
《解释
(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三)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表现某赠与,但某与一般的赠与行某,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赠与行某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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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平等可以撤销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可以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离婚协议不平等可以撤销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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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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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离婚后要求分割财产
陈某芬(女)和李某何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李某。婚前李某何有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某村四间平房、一间附房,婚后双方将四间平房中的东首二间升建了楼上一层。2007年3月13日双方在宁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
1、双方现居住房屋归儿子李某所有。
2、乙方(陈某芬)愿意付给甲方(李某何)现金5000元,某中包括还给陈某东债务3000元。
3、儿子李某已有生活能力。
2007年5月17日陈某芬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提讼,要求撤销陈某芬和李某何在2007年3月13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一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求分得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某村二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两间平房、一间附房中的两间平房与一间附房。
李某何不同意变更双方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撤销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认某:原告陈某芬和被告李某何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儿子李某所有。现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但是没有提供有效证据。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芬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陈某芬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称:
1、原审程序违法,违反审理期限的规定。
2、诉争之房产应视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3、原审认定讼争房屋已赠与子女不可撤销属误判。
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
1、原审扣除鉴定时间并不存在超审限的违法情形。
2、讼争房屋是被上诉人的婚前财产。请求二审依法予以维持。
宁波市中级人民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认某: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3月13日离婚,并就财产分割作出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故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上诉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重新分割财产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鉴于在原审期间,被上诉人提出过司法鉴定,故上诉人诉称原审在程序上存在超审限的违法情形,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原审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适用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也不能忽视的是,财产分割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同样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则,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财产分割协议做出规定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
《解释
(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三)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表现某赠与,但某与一般的赠与行某,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赠与行某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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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离婚协议不公平,财产分割协议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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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跟我老公结婚多年,因为他有家暴,我就想跟他离婚,但是他一直都不同意,后来他说要我三万块钱就离婚,我当时只想着离婚就答应了,跟他签了协议,但是我现在反悔了,可以那个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撤销可以吗?
[律师回复]
一、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二)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三)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则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求不能有存在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作为协议,
首先要求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
其次一定要体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三,协议内容应当公平。
离婚协议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诱骗、胁迫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避免矛盾,一气之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债务等而签订的;甚至有的准备假离婚……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明显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以上种种可能的存在情势变迁的情况就特别容易出现,如一方一气之下在离婚协议上签上了名字,后慢慢消气了,若干年后引起诉讼,这样的离婚协议能作为法院审案的依据吗?显然不能。但在实践中要正确判断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易事,因为协议的当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协议的当事人而言,他们签订协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事后也很难有证据证明协议是违背双方或一方真实意思所签,所以简单认定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严肃的。
另一方面从签约当事人来看,表面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而实际上往往并不是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在每个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协议条款。《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其立法意图一是为了尽可能维护家庭的团结。二是为了防当事人感情用事,草率从事。显然立法机构也清楚意识到夫妻之间矛盾纠纷处理的特殊性。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撤销可不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后双方已发生法律效力和产生法律后果,当事人因离婚就达成的协议,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应予以遵守,全面履行。
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可以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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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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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离婚后要求分割财产
陈某芬(女)和李某何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李某。婚前李某何有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某村四间平房、一间附房,婚后双方将四间平房中的东首二间升建了楼上一层。2007年3月13日双方在宁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
1、双方现居住房屋归儿子李某所有。
2、乙方(陈某芬)愿意付给甲方(李某何)现金5000元,某中包括还给陈某东债务3000元。
3、儿子李某已有生活能力。
2007年5月17日陈某芬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提讼,要求撤销陈某芬和李某何在2007年3月13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一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求分得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某村二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两间平房、一间附房中的两间平房与一间附房。
李某何不同意变更双方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撤销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认某:原告陈某芬和被告李某何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儿子李某所有。现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但是没有提供有效证据。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芬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陈某芬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称:
1、原审程序违法,违反审理期限的规定。
2、诉争之房产应视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3、原审认定讼争房屋已赠与子女不可撤销属误判。
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
1、原审扣除鉴定时间并不存在超审限的违法情形。
2、讼争房屋是被上诉人的婚前财产。请求二审依法予以维持。
宁波市中级人民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认某: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3月13日离婚,并就财产分割作出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故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上诉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重新分割财产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鉴于在原审期间,被上诉人提出过司法鉴定,故上诉人诉称原审在程序上存在超审限的违法情形,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原审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适用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也不能忽视的是,财产分割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同样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则,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财产分割协议做出规定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
《解释
(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三)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表现某赠与,但某与一般的赠与行某,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赠与行某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能撤销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可以撤销吗?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赔偿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应适用我国《合同法》。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有:……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有权予以变更。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不平衡,属违反民法上公平合理原则的协议。显失公平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二是另一方获得的利益明显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三是受害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哪些情况下应中止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房屋买卖协议因显失公平被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买卖过程从初次商谈到最终交付房屋,往往会持续几个月的时间。在这期限房屋价格难免会有所波动,有时候甚至会波动很大。对于正常的价格上涨,即使涨幅较大,一般也不能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有可能支持撤销合同,如主张显失公平的一方由于签约当时身处国外或者其他原因,委托给中介公司或者其他人员代为出售房屋;再比如中介公司人员自身作为买方与出卖方进行交易等特殊情况。
对于因显失公平而行使撤销权的条件,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这里所说的显失公平是针对签约时的情况而言的,对于房价暴涨导致房价与签约当时市场价相比而差距较大的情况,应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
另外,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且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因此,如果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应该尽早主张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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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离婚协议不公平,财产分割协议可不可以撤销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时离婚协议不公平,财产分割协议可不可以撤销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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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须符合法定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史女士:我与前夫李某结婚已3年,感情却一直不和。今年3月中旬,我们达成协议,约定房屋归我所有,但我必须补偿10万元给他。离婚之后,我履行了义务,但李某却一直不肯协助我到房产部门过户。上个星期,我再次找到李某,他却要求重新对房屋进行分割。为此,我们发生了争吵,李某还说要向,要求撤销。请问:李某能够要求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吗?
秦希燕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据此,你们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一方不能反悔。如果李某不协助你办理过户手续,你还可以就此向提讼,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另外,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来信看,李某向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时间是在你们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所以依法可以受理。但该财产分割协议是你们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订立该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所以在审理后,李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不到支持。
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须符合法定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须符合法定前提问题解答如下, 史女士:我与前夫李某结婚已3年,感情却一直不和。今年3月中旬,我们达成协议,约定房屋归我所有,但我必须补偿10万元给他。离婚之后,我履行了义务,但李某却一直不肯协助我到房产部门过户。上个星期,我再次找到李某,他却要求重新对房屋进行分割。为此,我们发生了争吵,李某还说要向,要求撤销。请问:李某能够要求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吗?
秦希燕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据此,你们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一方不能反悔。如果李某不协助你办理过户手续,你还可以就此向提讼,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另外,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来信看,李某向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时间是在你们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所以依法可以受理。但该财产分割协议是你们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订立该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所以在审理后,李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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