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债务转让给第三方会不会合法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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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银行债务转让给第三方会不会合法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银行债务转让给第三方会不会合法

一、银行债务转让给第三方会不会合法

银行债务转让给第三方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就是合法的。法定有效条件分别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不属于不得转移的情形;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法定其他条件等。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股权转让可以转让债权债务

股权转让可以转让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民事法律行为。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股东转让股权时,如实履行了出资责任的,不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三、还了的债务会不会还是共同债务

债务还清的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因为债务关系已经消失,债权已经消灭。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银行债务转让给第三方会不会合法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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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应该是可以的,但必须满足一定条件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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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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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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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想把债权进行转让,但是我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做,所以想问一下有关第三方挂牌转让银行债权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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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转让涉及转让的有效性、通知方式、管辖、诉讼时效、诉讼和执行主体变更、从权利转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诉讼时效制度若干规定》《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中,本文称之为一般性规定。
除此之外,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开始,国有银行在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不良资产剥离。第一次是指1999年至2000年四大AMC通过再贷款或者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收购不良债权,即所谓政策性剥离;第二次是指2004年至2005年四大AMC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即所谓商业性剥离。为配合这两次金融债权剥离及后续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主要包括《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以下简称《十二条》)、《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发【2005】6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对lt;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gt;的答复》(法函【2002】3号,以下简称《十二条答复》)、《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缴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法【2006】100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2004】民二他字第25号)、《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5号)等,上述规定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即适用于国有银行向四大AMC转让不良债权,或者四大AMC受让不良债权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案件。本文称之为特殊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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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第三人履行与债权转让的区别债权转让与第三人履行的区别有那些呢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二、债权转股权有可操作性吗关于债权转股权的探索在新《公司法》颁布前就一直没有停止,特别在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债权转股权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实现债权转股权,对于优化企业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企业发展壮大具有现实意义。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购买了某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价值10万元的建材。建筑公司因资金紧张局势,迟迟不能支付货款。后经双方协商,约定将建材公司的10万元债权转换为建材公司享有对建筑公司10万元的股权。在该案中,建材公司通过债权转股权,使企业获得了对建筑公司的股权,与债权迟迟收不回相比,实现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而建筑公司通过这次债权转股权,使得自己的负债额度减少,有利于盘活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在债权转股权的情况下,只要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公司的债权人同意,双方达成合意,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自己对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当然,如果公司与债权人串通侵害第三人、国家和社会集体利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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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以下是关于银行债权转让第三方的操作流程
1、向客户介绍公司债权转让产品,并根据客户的需求选定合适的债权。
2、确定债权转让金额,并告知客户转入公司各银行相应账户。若客户需要支付现金,可到资金调剂中心办理;若客户需要刷储蓄卡,可到转账结算中心办理;不论客户通过以上哪种方式办理,都需在资金调剂中心开据收据。
3、收集客户的基本资料,并详细填写《客户信息》,内容包括: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中介费率等。
4、将收据和《客户信息》交到司务中心并办理债权转让业务,根据《客户信息》制定相应合同。
5、司务中心专办人员应向客户解读债权转让合同,并确认债权转让期限、金额、中介费率及客户信息,确认无误后告知客户在合同相应地方签字、按手印。
6、司务中心将合同拿给董事长签字、按手印。
7、合同一式叁份,一份由司务中心存档;一份交财务部;一份由客户保存,并告知客户办理债权回购时需将合同还至司务中心。
8、债权到期后,客户归还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债权回购合同。
9、资金调剂中心退还客户本金。
10、客户可以在物管部选公司客户理财房、借款房做三抵的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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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债务怎样转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银行贷款债务如何转让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648号)
2001年7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商业银行将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否妥当的请示》作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
2、最高人民《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3、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10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的,人民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
第11条规定:“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依照《规定》、《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银行通常先将债权转让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受让银行债权后再通过债权转让或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将债权转让予非金融机构。
4、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八条规定:“权利人享有人民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并将该债权予以转让,只要该债权不属于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可该债权转让的效力。经相关人民审查后,债权受让人可依生效裁判文书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该规定明确即使是银行债权,只要该债权不属于《合同法》第79条例外规定,就可以转让。
5、《湖南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涉及银行不良金融资产转让纠纷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规定:“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债权主体发生变更,受让人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的,人民应予准许。”
6、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

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

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
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

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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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648号)
2001年7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商业银行将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否妥当的请示》作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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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规定:“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依照《规定》、《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银行通常先将债权转让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受让银行债权后再通过债权转让或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将债权转让予非金融机构。
4、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八条规定:“权利人享有人民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并将该债权予以转让,只要该债权不属于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可该债权转让的效力。经相关人民法院审查后,债权受让人可依生效裁判文书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该规定明确即使是银行债权,只要该债权不属于《合同法》第79条例外规定,就可以转让。
5、《湖南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涉及银行不良金融资产转让纠纷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规定:“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债权主体发生变更,受让人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

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

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
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

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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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 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 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于2006年? 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计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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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债权,如果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发票( )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新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债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原债权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第三人履行债权转让与债权转股权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一、第三人履行与债权转让的区别债权转让与第三人履行的区别有那些呢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二、债权转股权有可操作性吗关于债权转股权的探索在新《公司法》颁布前就一直没有停止,特别在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债权转股权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实现债权转股权,对于优化企业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企业发展壮大具有现实意义。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购买了某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价值10万元的建材。建筑公司因资金紧张局势,迟迟不能支付货款。后经双方协商,约定将建材公司的10万元债权转换为建材公司享有对建筑公司10万元的股权。在该案中,建材公司通过债权转股权,使企业获得了对建筑公司的股权,与债权迟迟收不回相比,实现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而建筑公司通过这次债权转股权,使得自己的负债额度减少,有利于盘活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在债权转股权的情况下,只要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公司的债权人同意,双方达成合意,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自己对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当然,如果公司与债权人串通侵害第三人、国家和社会集体利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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