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能够中止履行债务
能够中止履行债务的情形包括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况,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其他能力等。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的债务能转移。债务人的债务的条件有:
1、债务转移需具备的条件有有效债务存在;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符合形式要件;
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规定要求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现行许多人误以为债务转让方式只有一种,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再经债权人同意。同意是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能够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纠纷中担保人能够免责的情形有: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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