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则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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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则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则有什么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则有什么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相应的权利;

2.受理破产申请后,应确定申报债权的期限。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什么是别除权与债权申报

别除权是指因为债权人因为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者享有特别优先权,对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之后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债权申报有什么特别情形呢

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有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以及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则有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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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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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则是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则是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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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律师回复] 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需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些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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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律师回复] 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需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些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与原则
[律师回复]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与原则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这里所指的破产财产作为清偿总额的,是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剩余的所有破产财产总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指出,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是因为: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职工在为企业创造财富的过程中,付出了与其应得报酬相等的劳动,这应得报酬,即是职工的工资,他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职工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企业破产后,拖欠的职工工资实际上是破产企业的债务,是债权之首。
劳动保险费,是指破产企业依法应当支付的用于职工养老、就医、伤残、失业等费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确保职工生、老、病、残等的生活和医疗等费用的支付,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实际上是剥夺职工退休、疾病、失业等的生存权利。为确保职工的基本生存权,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和工资一样,应列入债权之首——清偿的第一步。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缴纳税款,这是企业的义务,因此,列为清偿的第二步。
三、破产企业债权
这里所说的破产债权,是指除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应缴税款后的其他债权;破产程序在清偿完前面两种清偿内容外,剩余的财产应当偿还企业债务,偿还时各债权人应当以确定的债权比例公平、公正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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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则有哪些
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则有:1、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2、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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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则是怎样的?
​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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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破产了,最近要进行破产债权申报,但是不清楚有哪些规则,我想咨询一下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很高兴为您回答有关于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有哪些的问题,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企业破产债务清偿的规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法律规定如下:《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以上内容没有解决您的问题,欢迎到律图网咨询,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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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有哪些?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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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需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些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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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需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些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企业破产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企业破产后破产债权人需要向申报债权,以便确认自己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债权数额。从法律上讲所谓的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人民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如果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复议。 当然,我国法律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酌定主义两种。 我国新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酌定主义,即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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