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费计算如何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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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交通事故诉讼费计算如何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交通事故诉讼费计算如何算

一、交通事故诉讼费计算如何算

交通事故诉讼费计算:不涉及财产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涉及财产的,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计算方法:营养费=营养期乘以日需营养费

如:小王车祸后入院治疗,医生要求治疗期间加强营养。假定治疗了15天,每日营养费用20元,则小王可主张300元营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就这条规定来看,需要从3个点来考虑营养费的问题:

一、具体案件中是否支持营养费根据相关证据确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受伤一方主张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包括了营养期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

(2)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写明需加强营养;

(3)体现了需要加强营养的就诊病历

二、营养期间的确定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须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营养期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根据住院时间或医嘱意见确定;

2、可参考关于营养期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比如某鉴定意见写明营养期为60-90日,则受伤一方可按90日主张,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此期间酌定,比如法院可以酌定为75日。

三、营养费计算标准由法院酌定

目前法律上对营养费以什么标准计算并没有统一规定。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伤残等级在9-10级的判例,发现营养费计算标准从每日20元到100元不等,且以50元以下居多。

各地裁判尺度不一,有两个特点:

一、有的地方,一段时间内本地法院的判决尺度相对统一,比如某一省市一段时间内裁判的计算标准基本为30元/日;

二、有的地方本地的各法院判决尺度不一,比如北京市近几年不同区的法院计算标准也不一样。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进行参照,并非必须依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如果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所提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等举证,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交通事故拘役期如何算

交通事故拘役期的计算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的期限最少为一个月,最长为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交通事故诉讼费计算如何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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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费计算怎么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交通事故诉讼费计算怎么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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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交通事故诉讼费计算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2、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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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诉讼评估费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对有关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文书真实性、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的专业性鉴定,并可以会涉及到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这中间会发生一系列费用,比如鉴定费,鉴定人出庭作证费。这些费用应当由谁承担,很多人存在误区认为应当一律由败诉方承担,实际上并非如此。《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由此可见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6条鉴定人、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这项费用应当由被诉方承担。综上所述,鉴定费用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一律由败诉方承担,并且鉴定费的负担和鉴定结果并没有必然联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鉴定费由举证义务人承担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诉讼期间怎样计算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算期间长短,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巨至。若起算期间过短,会损害债权人的担保权,使债权失去保证利益;若起算期间过长,则会加大保证人的责任,使保证人承担不当义务。笔者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对此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有观点认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是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么债权人仅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也就并不能视为债权人的权利受侵害之日。债权人真正知道或应当知道对于保证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是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讼或申请仲裁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应当从该日起计算。”这段话前后相互矛盾,既然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能视为债权人的权利受侵害之日。按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的规定,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未履行保证债务的行为,并未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侵害,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起算,怎会有“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应当从该日起计算”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是源于《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按照《担保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的规定,在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承担其保证责任。此时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起算,那来的诉讼时效中断。最高《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若干规定》把诉讼时效的中断改为诉讼时效的起算,并将“提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延长到“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合同的诉讼时效”,总算是前进了一步,但仍未消除与《担保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之间的矛盾。最后,《若干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又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讼的,人民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靠近了一步,且与《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相一致。  由此可见,在我国关于一般保证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上,出现了基本法、特别法、司法解释之间相互矛盾,特别法条文之间相互矛盾,司法解释条文之间相互矛盾的状况,即法体系上的违反,难怪在实务中会出现理解上的偏差。根据下位阶法不得抵触上位阶法的原则,在确定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上,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不能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中与其相抵触的规定,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安全性和稳定性。  笔者建议对《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修正,以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一致,或者在我国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将一般保证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予以统一,消除现有法体系上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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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费由谁支付,交通事故诉讼费怎么计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交通事故诉讼费由谁支付,交通事故诉讼费怎么计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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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费依据什么计算
交通事故诉讼费计算公式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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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讼费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常规收费
常规收费是参照诉讼程序的级别进行,诉讼程序为“二审终审”制,即诉讼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首次提讼即为一审,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如一方当事人不服,即可提起二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一般情况不得再提讼。但是现实中,判决之后还有执行程序的提起,即判决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以使判决内容得以实现(即平时所说的查封、扣押财产)。相对应的,律师收费也就有一审收费、二审收费、执行程序收费三个阶段。需说明的是,《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并未提供执行阶段的收费指导,所以现实中一般为协商收费,或者算入一审、二审收费中,相当于免收执行阶段的费用。本站“诉讼费计算器 律师费计算器”正是采用常规收费模式进行计算的。
包干收费
包干收费是指收取一次费用后将案件负责到底,即只收取一次费用而负责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收费标准在常规收费中一审收费的基础上适当调高。
风险收费
风险收费是指在执行到判决、调解、和解的款项之前,只收取较少的费用,待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收取较高的费用。收费标准为前期费用大约为2020-10000,胜诉后为胜诉或执行到金额的10-30%。以上收费方式由律师和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总之,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一个案子如何收费以及收取多少律师费,都应该与律师个人协商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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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费计算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诉讼费用的计算原则根据案件是否涉及财产纠纷而不同。无财产纠纷案件,受理费为50-100元;涉及财产权益纠纷,按金额分档收费: 1万元以下收50元,1-10万元收2.5%,10-20万元收2%,20-50万元收1.5%,50-100万元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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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妨碍纠纷的诉讼费如何计算,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费即案件受理费,在人民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之后,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用。案件受理费包括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和财产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那么,合同纠纷诉讼费该如何计算呢? 首先,诉讼费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第二,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讼时,人民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其他诉讼费用。 其次,诉讼费主要包括以下费用: 第一,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 第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第三,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五,人民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关于合同计算诉讼费的具体金额,根据案件类型和所涉及的标的不同而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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