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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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如何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如何处理

一、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如何处理

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可以主张债权的方式如下:

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在生的一方主张债务。

二、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属于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的遗产中主张权利。

四、若遗产已经被分割,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的继承人在所继承的借款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五、属于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三、债权人如何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如果债务人以特定的财产设定了担保的,则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占有设立了担保的财产,此时就是合法占有。

对于债务人没有以财产设立担保的,即使其到期不还款,债权人也不可以随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否则就属于非法占有行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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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怎么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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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拒绝受领是指什么,债权人拒绝受领权的性质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拒绝受领是指什么受领包括,事实上的受领与法律上的受领受领,可有不同的理解,对此应当注意区别。
首先,受领可以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事实行为或者事实状态,这是普通意义上的理解。比如,债务人送货上门,债权人将货物收下。
其次,从法律上讲,受领应当是特指认可债务人所提供的履行符合要求,因而可以发生清偿的法律后果,使债务人的债务最终归于消灭。为了区分这两种受领,前者可以称为事实上的受领,后者则可以称为法律上的受领。事实上的受领与法律上的受领,并非意味着债权人方面有两次受领,而是指仅有一个受领的实然状态(事实),这便是事实上的受领。其是否发生受领的法律效果,则需要具体分析(对事实的法律评价)。符合债务本旨,发生受领的法律效果场合,该受领进展为法律上的受领,否则,便只停留于事实上的受领阶段。事实上的受领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才真正达到受领所要追求的目的。这种转化需要经过债权人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才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比如购书一册,后经发现新书缺页,买书人主张退换,便是事实上的受领尚未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的表现。
二、债权人拒绝受领权的性质拒绝受领权,以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受领为前提,故不需要债权人受领场合,比如约定不于深夜弹奏钢琴场合,并不发生拒绝受领权问题。拒绝受领权,并非一项的“实质性的权利”,而是附属于债权的“技术性的权利”,是随着债权的发生而发生,只不过在通常情形下并不表现出来,仅于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符合要求时,拒绝受领权才凸显出来。拒绝受领权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目的的圆满实现,因而,拒绝受领权本身不能单独地作为转让的标的,只是随债权的转让而当然地转让。拒绝受领权,本身尚不足以使既有的法律关系变更或者消灭,只不过是使债务人的履行合同债务的事实处于停顿状态,因而,不属于形成权。笔者以为,拒绝受领权可以被认定为一种抗辩权,归入抗辩权中的一时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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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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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受领通知书后接下来要如何处理拒绝受领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不仅意味着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而且也意味着债权人在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应当接受、领取该债务的标的物。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标的物,债务人就难以履行债务。因此,在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却不予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在我国,目前的提存部门为公证机关。
二、债务人的义务转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
三、如何防范债权人拒绝受领
1、债权人由于很多客观原因(如暂时不需要货物,但又不想承担保管责任及风险等),往往会找借口来逃避自己的受领义务,但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债权人迟延受领或拒绝受领的违约责任,对债务人的利益保护将殊为困难。故合同应约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受领义务所应当承担的具体的违约责任,这样对债权人无疑是一个有效的震慑,对债务人为此可能付出的额外费用也将是一个很好的补偿。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也可以在符合法定的几种情形时,将货物提存或者把货物变卖后所得的价款提存,以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
2、合同条款: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以及交付时间进行交货,如果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货时间迟延,视为债务人违约。同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迟延收货或者拒绝收货,债权人迟延收货或者拒绝收货的,每迟延一天承担200元的保管费;债权人拒绝收货或者迟延收货超过30天的,债务人除将该批货物进行提存外,债务人还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上述约定的保管费用以及承担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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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受领的理由有哪些,难以履行债务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拒绝受领的理由有哪些构成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可以是:
(一)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
(二)债务人迟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债权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无法受领。比如得了传染病入院治疗,又无可代为受领人。
(四)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比如购买的是造纸原料,运来的却是垃圾。
(五)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等等。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提出了正当理由,债务人不能将标的物提存。
二、难以履行债务如何认定具备提存的情形之一的,必须是构成难以履行债务才应当提存。所谓难以履行,指债权人不能受领给付的情形不是暂时的、无法解决的,而是不易克服的。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难以履行:
(一)下落不明的债权人有财产代管人可以代为接受履行。
(二)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很快可以确定。
(三)迟延接受履行对债务人影响不大。比如,债权人表示迟延
一、二天接受履行,或者迟延接受履行的期限能够为债务人接受。按照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物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应认为提存费用过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有悖设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但不提存,债务人又达不到合同义务消灭的目的,为此,可以依照我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的,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所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比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有危险性的物品等。提存费用过高,一般指提存费与所提存的标的的价额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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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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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时,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正确吗
[律师回复]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毁损,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律师解答,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二、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你好、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期间;债权人下落不明。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监护人,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很高兴为你解答“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分立,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提存所得的价款、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吗”这个问题。一。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难以履行债务的,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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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享受响应的物业服务就拒绝交费
[律师回复] 物业不开具发票,则可以拒绝交费。针对大部分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以收据代替发票的现状,惠州市地税局发票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物管费应主动向业主开具发票,如果没有提供税务发票,则涉嫌偷税漏税。消费者在消费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既是对自身正当权益的维护,也是保护国家税收的光荣行为,因此,业主交物业费时向物业公司索要发票是理所应当的,如果市民向物业公司方索取发票未果,可凭收款收据(加盖公章)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进行举报。同时,对于部分物业公司“提供发票需要额外加收5的税”的行为,惠州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物业公司在业主缴费后开具发票是应该的,如果额外收取发票“税点”,属于乱收费行为,一旦物业公司拒绝提供正规发票或加钱开票,业主有权拒绝缴费,并向税务和物价部门举报。扩展资料:5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
1、违规收费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用需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有的物业公司存在乱收取费用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业主完全可以拒交超标的物业费,物业公司绝不敢起诉你,因为他们也是理亏的。一般来说,业主与物业公司都签有物业服务合同。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委会或业主同意,自行增加服务项目,那么业主完全可以就这个物业服务合同为凭来拒交服务费用。
2、还未签物业合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也是需要签订物业管理的相关合同的,没有签订物业合同就没有合同的约束,也就是说,只要业主委员会同意了物业管理协议的条款,且业主事实上已经接受了物业服务,就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缴费。
3、新房未接房物业费收取也需要按照购房者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购房者购买的是新房,物业费的收取规定的是从交接房屋之后开始的,如果买了房屋一直没有交接房屋入住,这种情况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等。
4、二手房前房主拖欠小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购房者如果购买的是二手房,在进行二手房买卖的时候,千万不能遗忘了物业费的交接,物业费应该从房屋过户之后开始计算的,买卖双方应该针对物业费水电气费这些在交易的时候就协商清楚,如果没有协商清楚,造成原业主拖欠的物业费,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但如果是双方协商约定了由前房主缴纳,业主可拒交。
5、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是需要经办相关的手续的,前提是必须获得物价管理部门的各项审批文件原件。如果物业公司未获批准,业主可不必交物业费,因此业主在交物业费时可要求物业公司出示这些文件来查询是否应该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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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时应该怎么计算违约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时应该怎么计算违约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时,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在违约合同中,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包括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上述案例就属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两种表现:
1、卖方交付时的货物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能够修理,那么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按照修理该标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费来确定。所谓合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修理该有瑕疵的货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即使修理结果并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违约方也应当支付已经花费的修理费。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间,因标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比如案例中的电机交付后有瑕疵,当事人既可要求违约方修理又可退货,该费用应由违约方负责。如果该电机因漏电不合格而被退货,那么损失赔偿则完全按卖方未交付货物的损失来计算,买方可以获得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另外还可以请求卖方承担退货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在该案例中,该电机还造成工人身体损害,卖方还应该赔偿该工人所遭受损害的全部费用。
2、卖方迟延履行。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收到了货物,要根据货物应该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的市场价的差额来计算。因为在迟延履行情况下,买方的实际损失是从履行期到实际交付货物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迟延履行期间,货物价格不断波动,在某一时间达到高峰,既高于合同价又高于履行时的价格,买方如能证明这一点,就可以以这一最高价格为基点计算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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