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外汇罪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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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骗购外汇罪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骗购外汇罪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一、骗购外汇罪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骗购外汇罪刑事责任承担: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二、骗购外汇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怎么定

集资诈骗罪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严重罪行,犯罪者将被判以有期徒刑,重则无期徒刑。

个人犯集资诈骗罪:我国法律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骗购外汇罪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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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叫骗购外汇罪,什么叫骗购国外外汇罪,骗购国外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骗购外汇罪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进而动摇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一)实施了伪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二)实施了变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三)骗购国家外汇,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骗购外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哪些行为属于骗购外汇罪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报关单是海关查验和审批货物进、出口的主要单证。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售付汇之后,应在报关单、商业单据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已供汇”印章。对持盖有“已供汇”印章的报关单、商业单据等凭证购付汇的客户,外汇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立法为免挂一漏万,故以“其他方式”囊括法条未能明列的骗购外汇方式。这是一种堵截性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的功能。
三、骗购外汇罪的处罚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骗购外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什么叫骗购外汇罪,哪些行为属于骗购外汇罪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骗购外汇罪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进而动摇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一)实施了伪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二)实施了变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三)骗购国家外汇,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骗购外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哪些行为属于骗购外汇罪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报关单是海关查验和审批货物进、出口的主要单证。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售付汇之后,应在报关单、商业单据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已供汇”印章。对持盖有“已供汇”印章的报关单、商业单据等凭证购付汇的客户,外汇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立法为免挂一漏万,故以“其他方式”囊括法条未能明列的骗购外汇方式。这是一种堵截性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的功能。
三、骗购外汇罪的处罚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骗购外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什么叫骗购外汇罪,哪些行为构成骗购外汇罪?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骗购外汇罪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进而动摇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
二、骗购外汇罪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法律、法规及外汇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实施了伪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2、实施了变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3、骗购国家外汇,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四)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五)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哪些行为构成骗购外汇罪骗购外汇的几种行为方式: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立法为免挂一漏万,故以“其他方式”囊括法条未能明列的骗购外汇方式。
四、骗购外汇罪的处罚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骗购外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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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骗购外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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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哪些行为属于骗购外汇罪,骗购外汇罪有哪三种类型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骗购外汇罪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进而动摇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一)实施了伪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二)实施了变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三)骗购国家外汇,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骗购外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哪些行为属于骗购外汇罪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报关单是海关查验和审批货物进、出口的主要单证。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售付汇之后,应在报关单、商业单据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已供汇”印章。对持盖有“已供汇”印章的报关单、商业单据等凭证购付汇的客户,外汇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立法为免挂一漏万,故以“其他方式”囊括法条未能明列的骗购外汇方式。这是一种堵截性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的功能。
三、骗购外汇罪的处罚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骗购外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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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担保的管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债权人的任意一方分属境内,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第二十一条外汇局不对担保当事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当事各方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内容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规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担保人为
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外汇局按照真实。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
第十五条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第十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第十二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第二十三条当担保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境外。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第十一条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
(一)当担保人,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构成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设立。第十八条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第十九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担保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财产处置收益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债权人之间发生转让,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真实、完整地向债权人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发生担保履约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十条银行;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易,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在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三)相关担保财产所有权在担保人;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收益来源地)至少有两项分属境内外时、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第十三条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
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三)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债权人注册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担保人为银行的。第二十二条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
第九条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境外时、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第二十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担保人为银行的、外法律法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担保人应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第二十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担保项下对外债权债务需要事前审批或核准,或因担保履约发生对外债权债务变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境内债务人对外支付担保费,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第二十七条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第二十八条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或收结汇业务时,境内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三十条外汇局定期分析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整体情况,密切关注跨境担保对国际收支的影响。第三十一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跨境担保业务进行核查和检查,担保当事各方、境内银行应按照外汇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未按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出于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适时进行调整。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什么是骗汇罪,怎么认定,骗购外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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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骗购外汇罪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进而动摇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一)实施了伪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二)实施了变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三)骗购国家外汇,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骗购外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哪些行为属于骗购外汇罪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报关单是海关查验和审批货物进、出口的主要单证。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售付汇之后,应在报关单、商业单据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已供汇”印章。对持盖有“已供汇”印章的报关单、商业单据等凭证购付汇的客户,外汇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立法为免挂一漏万,故以“其他方式”囊括法条未能明列的骗购外汇方式。这是一种堵截性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的功能。
三、骗购外汇罪的处罚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骗购外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外汇担保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债权人的任意一方分属境内,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第二十一条外汇局不对担保当事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当事各方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内容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规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担保人为
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外汇局按照真实。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
第十五条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第十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第十二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第二十三条当担保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境外。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第十一条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
(一)当担保人,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构成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设立。第十八条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第十九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担保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财产处置收益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债权人之间发生转让,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真实、完整地向债权人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发生担保履约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十条银行;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易,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在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三)相关担保财产所有权在担保人;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收益来源地)至少有两项分属境内外时、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第十三条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
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三)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债权人注册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担保人为银行的。第二十二条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
第九条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境外时、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第二十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担保人为银行的、外法律法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担保人应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第二十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担保项下对外债权债务需要事前审批或核准,或因担保履约发生对外债权债务变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境内债务人对外支付担保费,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第二十七条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第二十八条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或收结汇业务时,境内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三十条外汇局定期分析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整体情况,密切关注跨境担保对国际收支的影响。第三十一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跨境担保业务进行核查和检查,担保当事各方、境内银行应按照外汇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未按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出于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适时进行调整。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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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骗购外汇罪法院应该怎样量刑?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构成骗购外汇罪法院应该怎样量刑?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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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情况下属于骗购外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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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骗购外汇罪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进而动摇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一)实施了伪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二)实施了变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三)骗购国家外汇,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骗购外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哪些行为属于骗购外汇罪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报关单是海关查验和审批货物进、出口的主要单证。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售付汇之后,应在报关单、商业单据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已供汇”印章。对持盖有“已供汇”印章的报关单、商业单据等凭证购付汇的客户,外汇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立法为免挂一漏万,故以“其他方式”囊括法条未能明列的骗购外汇方式。这是一种堵截性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的功能。
三、骗购外汇罪的处罚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骗购外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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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承兑汇票时应该注意什么?
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有效留居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些银行会要求申请人办过本银行的信用卡或向本银行贷过款且信用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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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外汇担保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债权人的任意一方分属境内,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第二十一条外汇局不对担保当事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当事各方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内容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规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担保人为
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外汇局按照真实。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
第十五条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第十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第十二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第二十三条当担保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境外。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第十一条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
(一)当担保人,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构成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设立。第十八条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第十九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担保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财产处置收益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债权人之间发生转让,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真实、完整地向债权人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发生担保履约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十条银行;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易,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在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三)相关担保财产所有权在担保人;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收益来源地)至少有两项分属境内外时、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第十三条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
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三)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债权人注册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担保人为银行的。第二十二条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
第九条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境外时、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第二十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担保人为银行的、外法律法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担保人应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第二十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担保项下对外债权债务需要事前审批或核准,或因担保履约发生对外债权债务变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境内债务人对外支付担保费,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第二十七条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第二十八条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或收结汇业务时,境内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三十条外汇局定期分析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整体情况,密切关注跨境担保对国际收支的影响。第三十一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跨境担保业务进行核查和检查,担保当事各方、境内银行应按照外汇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未按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出于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适时进行调整。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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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担保外汇交易平台的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债权人的任意一方分属境内,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第二十一条外汇局不对担保当事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当事各方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内容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规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担保人为
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外汇局按照真实。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
第十五条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第十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第十二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第二十三条当担保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境外。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第十一条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
(一)当担保人,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构成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设立。第十八条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第十九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担保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财产处置收益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债权人之间发生转让,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真实、完整地向债权人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发生担保履约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十条银行;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易,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在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三)相关担保财产所有权在担保人;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收益来源地)至少有两项分属境内外时、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第十三条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
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三)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债权人注册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担保人为银行的。第二十二条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
第九条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境外时、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第二十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担保人为银行的、外法律法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担保人应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第二十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担保项下对外债权债务需要事前审批或核准,或因担保履约发生对外债权债务变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境内债务人对外支付担保费,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第二十七条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第二十八条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或收结汇业务时,境内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三十条外汇局定期分析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整体情况,密切关注跨境担保对国际收支的影响。第三十一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跨境担保业务进行核查和检查,担保当事各方、境内银行应按照外汇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未按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出于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适时进行调整。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骗购外汇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骗购外汇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防止外汇资金自由输出输入,平衡国际收支,增强本币信誉,稳定汇率,而对外汇买卖、国际结算以及外汇汇率实行的政策措施。在我国,一般不称外汇管制而称外汇管理。(注:参见刘舒年主编:《国际金融》(修订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5页。)我国自1994年起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同时实行放松经常项目和严格资本项目“一松一紧”的外汇管理制度。外汇储备是国家经济实力的象征之
一,也是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后劲所在。实施外汇管理,有利于国家外汇资金的集中使用,保护我国贸易的发展;有利于防止资本逃避,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增强人民币信誉,加强我国的经济地位;有利于稳定国内物价,促进经济平衡、协调发展。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进而动摇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
本罪的对象是外汇。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收付、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它具有动态和静态双重含义。通常情况下所指的外汇,是从静态角度来考虑的。(注:参见曹建明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09页。)对静态意义之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为“货币行政当局(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国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1997年修正的《外汇管理条例》第3条列举了外汇的表现形式: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我们认为,骗购外汇罪的对象从理论上而言当包括静态意义外汇之全部外延,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外国货币、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等易于转手倒卖的外汇。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何谓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结售汇管理制度,关于该制度的行政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等。根据外汇管理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售汇一般包括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支付的售汇、非贸易非经营性质的售汇、个人的非贸易非经营性支付的售汇、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售汇以及资本项目下的售汇。售汇行为的对向性行为即购汇行为。对正当购汇行为,外汇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其
一,购汇场所的限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而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其
二,购汇单证的限定。外汇管理部门依购汇主体的不同、资本项目与经常项目的不同、进出口项下贸易结算方式的不同,规定了必须具有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例如,适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提供信用证结算的有效商业单据。又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协议;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单、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及退汇证明。其
三,购汇手续的限定。例如,财政预算内的境内机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各用汇单位凭“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和人民币支票,在核准限额下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外汇指定银行根据申请书,经核对开户证件和填写金额无误后售汇,同时销减用汇单位账户内购汇人民币限额;用汇单位不得超过限额购汇,外汇指定银行不得超过限额售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是构成骗购外汇罪的前提条件。
何谓骗购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0条第4项规定,骗购外汇是指以虚假或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欺骗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的行为。所谓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决定》第1条明确规定了骗购外汇的几种行为方式:(
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报关单是海关查验和审批货物进、出口的主要单证。它由海关依固定格式印制、进出口单位须根据海关的规定填制。登记手册包括进料加工手册和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所谓进口证明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批件等。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则指经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支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外汇担保登记证等。(2)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售付汇之后,应在报关单、商业单据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已供汇”印章。对持盖有“已供汇”印章的报关单、商业单据等凭证购付汇的客户,外汇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然而,实践中有些外汇指定银行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故意或疏于加盖“已供汇”印章,从而给不法分子留下了重复使用商业单证或凭证骗购外汇的可乘之机。(3)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立法为免挂一漏万,故以“其他方式”囊括法条未能明列的骗购外汇方式。这是一种堵截性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的功能。(注: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8—359页。)具体而言,其他骗购外汇方式包括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外贸合同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和虚构特定事项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等。
何谓数额较大《决定》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尚待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审议《决定》草案时,黄玉章等部门委员提出草案对此类犯罪活动的数额采取“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而未明确具体数额的做法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建议做出具体规定,遗憾的是,立法没有加以采纳。(注:审议草案时,建议规定具体数额的委员还认为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可能难以产生理想效果。对此,我们认为,应当承认司法解释若不紧随刑事立导致一段时期内司法操作的不便和执法的不统一。因此建议由“两高”尽快联合做出司法解释,这样亦能达到理想效果。)在专门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骗购外汇罪的基本构成数额,可以认为是非法骗购外汇2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司法实践中,单位主体多为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但不排除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假称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寻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共谋实施骗购外汇行为的情形。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以虚假、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骗购外汇会发生破坏外汇管理制度的结果且追求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多出自牟利动机。骗购外汇罪是法定犯、行政犯。对骗购外汇罪违法性认识中的“明知”,当理解为明知骗购外汇行为的违法性、骗购外汇行为结果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决定》第1条第3款明确规定:“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仅就认识因素而言,两处“明知”不存在区别。深究意志因素,则前者为“希望并追求”、后者为“放任”。这同时说明骗购外汇罪的帮助犯罪过形式中可能存在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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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罪刑事责任需要怎么承担?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骗购外汇罪刑事责任需要怎么承担?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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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继承的遗产汇国外怎样办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继承的遗产汇国外怎样办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十一)本条所称“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十二)本条所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二、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和《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扩展资料:
一、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二、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三、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四、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五、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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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责任。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票据法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
(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债权人的任意一方分属境内,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第二十一条外汇局不对担保当事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当事各方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内容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规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担保人为
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外汇局按照真实。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
第十五条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第十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第十二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第二十三条当担保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境外。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第十一条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
(一)当担保人,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构成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设立。第十八条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第十九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担保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财产处置收益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债权人之间发生转让,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真实、完整地向债权人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发生担保履约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十条银行;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易,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在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三)相关担保财产所有权在担保人;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收益来源地)至少有两项分属境内外时、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第十三条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
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三)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债权人注册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担保人为银行的。第二十二条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
第九条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境外时、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第二十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担保人为银行的、外法律法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担保人应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第二十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担保项下对外债权债务需要事前审批或核准,或因担保履约发生对外债权债务变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境内债务人对外支付担保费,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第二十七条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第二十八条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或收结汇业务时,境内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三十条外汇局定期分析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整体情况,密切关注跨境担保对国际收支的影响。第三十一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跨境担保业务进行核查和检查,担保当事各方、境内银行应按照外汇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未按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出于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适时进行调整。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资产并购是否要承担债务,并购人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乙公司与丙公司(系国有股份公司丁公司以现金1亿元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货款之后)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丙公司收购乙公司已建成和在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交易价格4.2亿元。该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将交易标的物交付丙公司,丙公司承受了乙公司所欠的等额债务。乙公司仍继续存续。由于乙公司拖欠货款,甲公司诉至,以乙公司被丙公司并购为由请求判令乙丙两被告对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评析】就丙公司对乙公司所欠甲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乙公司、丙公司均为现金出资的民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两公司均存在,具有的法人资格,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来看,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应为平等主体间的资产买卖。丙公司已提交了债务承接协议及相关付款收据等相关证据,由此丙公司通过代乙公司偿还等额债务的方式,支付了大部分对价。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亦已经转移到丙公司名下,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义务已履行。仅以丙公司承担了乙公司的等额债务,认定双方是并购关系,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何界定资产并购与资产买卖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关于主体责任方面的商事立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不同的市场主体,要注意适用不同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针对国有企业改制的,集体企业改制参照该规定,而本案的乙公司是民营企业,不应适用该规定的精神。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乙公司所欠甲公司的货款应与丙公司无关。丙公司不应对乙公司履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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