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行政处罚什么情况能减轻
食品行政处罚可以减轻的情形有: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行政处罚罚没的物品如何处理
行政处罚中被罚没的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其他财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应当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三、食品行政处罚听证如何举行
食品行政处罚听证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由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公开听证的时间、地点,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由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双方互相陈述以及申辩的听证后,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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