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换了新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要变更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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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换了新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要变更吗

一、调换了新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要变更吗

调换了新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要变更。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事项,应该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才能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务合同包括雇佣合同,还包括承揽、委托、行纪等合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不同,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自然人等,劳动合同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三、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的不同有什么

其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报酬等内容的合同。

而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其内容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具体的劳动者给用工单位等。

其二,劳动合同是基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而签订的,而劳务派遣合同则是两个单位之间就派遣用工所签订,他们双方之间是一般的合同关系

其三,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身份上有隶属和管理的关系,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需服从管理。而劳务派遣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完全是平等的关系,不存在谁隶属于谁。

其四,在劳动合同中,是劳动者直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劳务派遣合同中,是派遣用工的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其五,对于劳动合同,双方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具体是多长时间,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约定。而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得低于两年。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调换了新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要变更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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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承认和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即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调岗调薪;
其次,承认和保护的同时,也要防止此权利的滥用,比如滥用此权利以等;
最后,为防止此权利的滥用,企业应对其调岗调薪行为举证说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由此看出,企业固然有权对员工调岗调薪,但这种权利却不是任意无限制的,企业仍应谨慎为之。变更劳动合同时,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
2、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自己的条件;
3、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你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说明要修改的条款和变更理由,并给对方一个合理的答复时间。双方当事人在限期内予以答复并表示同意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即可就有关变更内容协商一致后,订立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生效。
4、劳动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新条款即取代原条款,原条款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变更合同时未予变更的旧条款依然有效。如果双方经过协商
最后仍然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依法劳动者可要求解除合同,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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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中约定可随意调岗不合法。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以书面形式确认。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随时调岗条款违反了协商一致变更原则,并突破了法定单方调岗的限制情形,因此约定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中约定可随意调岗合法。  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应当理解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应该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均应履行。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还在于以下两点:  
首先,由于调岗条款是双方依法约定的,对此问题又没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条款可以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视为对工作内容的补充规定,与其它必备条款并无轻重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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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合同中可以如此约定,但在具体调岗时不能一味地认为有合同约定就可以随意调整,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判断。  工作岗位变更一般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在具备“充分合理性”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对上述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  笔者认为,法律虽规定了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但协商一致并非变更工作岗位和薪酬的唯一途径,法律同样应当保障用人单位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正常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首先,工作岗位变更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其次,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需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然而,哪些变动具有充分合理性,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有不同的认识,很难给出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第一项和
第二项之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笔者认为,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实际上用人单位是被赋予了一定的单方变更权,在这两种情况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也应当被认定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实践中还有一些情形是否构成合理性,也颇有争议。  比如:同一部门的员工结婚,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其中的一方进行调岗,调出该部门  对于一些涉及商业秘密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其离职前,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其进行调岗,使其“脱密”  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劳动者存在或者失职行为为由,对劳动者进行调岗  笔者认为,这三种情形可以构成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合理理由。  约定不明能否调岗  岗位约定宽泛,是否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有权在较宽的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这也是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  工作岗位通常是劳动者工作内容的重要体现形式,而工作内容又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约定得比较宽泛,比如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是“秘书”,而没有具体约定是哪一个部门的秘书,那么是不是有了这种宽泛的约定,用人单位就有权在不同的部门之间对劳动者进行调动,让劳动者在不同的部门担任秘书  还比如,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作岗位只明确了职能方向,如“财务”,而未约定具体是普通财务人员,还是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或者财务主管,那么是不是只要有了这种宽泛的约定,用人单位就可以在这个职能方向的范围内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具体级别  笔者认为,虽然劳动合同中将劳动者的岗位约定为秘书,而未明确是哪个部门的秘书,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不同部门之间随意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确定应当以实际履行为原则。  实践中,随着时间的推进,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在不断进行,劳资双方不断达成新的合意,甚至是一系列合意,共同推动劳资关系向前发展,也就是这一系列合意的整体才是劳资关系的全部内容与真正面目。  劳资关系中的一系列合意,由实际履行的事实过程所反映。书面合同实际上只是劳资关系运行过程中的一个小的片断,有赖于实际履行进行补充。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实际履行原则应当优先于书面约定。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消灭的过程中,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构成法律调整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应优先以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为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  以此理论为基础,我们可以分析得出结论:虽然劳动合同中有宽泛的约定,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可以在如此宽泛的范围内随意对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在具体调整时,还要以“充分合理性”为依据。  调岗时能否调薪  如果单位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也可以同时调整其劳动报酬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如果变更劳动报酬也需双方协商一致。  既然在具备“充分合理性”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那么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意味着也可以对劳动报酬进行单方调整呢  工作岗位调整后,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调整劳动报酬,应如何处理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付出劳动换取相应对价(即薪酬待遇)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的工作岗位往往对应不同的薪酬待遇。  工作岗位与劳动报酬就像是一辆车的两个车轮,从来都是结伴而行的。  可以说,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调控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否则,对用人单位而言,工作岗位的调整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劳动报酬的变更应当附随于工作岗位的变更。岗位变更的,相对应的劳动报酬也可以进行变更。  劳动者的岗位调整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新岗位所处的岗位和薪酬体系的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不得任意降低。  不接受能否视为旷工  劳动者不服从单位的调岗,不去新的工作岗位就职,是否可以认定为旷工,从而依据劳动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实践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服,有些是直接不去单位上班,还有一些则是每天到单位打卡,但是仍然呆在原岗位上。  那么劳动者的上述行为能否认定为旷工,实践中一直有争议,各地司法实践中的仲裁或者判决结果也并不一致。  对第一种情形,在实践中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岗决定不合法,劳动者不到单位上班属于合理的对抗,不能认定为旷工。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者不服调岗和拒不出勤没有必然关系,法律没规定不服从调岗就可以不出勤,劳动者有其他救济途径而不能不上班,因此,即使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合法,劳动者也应到单位上班而不能拒不出勤,否则就可以认定为旷工。  对于第二种情形,在实践中亦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管用人单位的调岗是否合法,劳动者都应当到新的岗位任职,否则,即使劳动者每天还去单位,仍可认定为旷工。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合法,那么无论劳动者是否到新的岗位任职,只要劳动者去单位上班,就不能认定为旷工。  对于上述两种情形是否可以认定为旷工,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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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
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为你的问题表述地比较笼统,建议你电话咨询,这样比较直接,能更好地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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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派出所承办人以申领人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查询项调取人口信息及照片进行审核,无误后利用人像采集系统现场采集申领人照片;自带照片需提供二张符合“二代证”制作标准的照片,利用人像采集系统照片扫描功能扫描到人口信息数据库中与申领人信息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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