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继承中,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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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在涉外继承中,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在涉外继承中,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是什么

一、在涉外继承中,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是什么

涉外继承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遗嘱继承关于遗嘱效力的问题,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在涉外继承中怎么适用法律

在涉外继承中适用法律的方式为:

1、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2、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4、在涉外继承中适用法律的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三、父母房产怎么继承,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在涉外继承中,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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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继承中,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有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在涉外继承中,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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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审理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律师回复]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部门】最高人民【发文字号】法释[2007]14号【颁布时间】【实施时间】【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44954【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14号)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第五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六条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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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人民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当事人和人民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内容经质证后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涉及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或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本院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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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涉外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
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四最高人民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7
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19
1.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19
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①由当事人提供;
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机关提供;
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
4.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19
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涉外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涉外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涉外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
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四最高人民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7
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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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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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19
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①由当事人提供;
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机关提供;
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
4.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19
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律师回复] 一、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地法和仲裁地法等。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3、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4、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 二、涉外合同须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 1、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 3)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 4)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 5)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 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 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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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继承中,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是怎样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在涉外继承中,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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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若干
[律师回复]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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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若干条
[律师回复]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
[律师回复] 第一条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
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不得决定暂缓执行。
第二条暂缓执行由执行或者其上级人民作出决定,由执行机构统一办理。
人民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第四条人民根据本规定
第三条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同时责令申请暂缓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可以继续执行。
第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出具评估机构对担保财产价值的评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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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人民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二)人民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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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决定暂缓执行的,由上级人民作出决定。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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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的规定处理。
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机构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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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执行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作出的,从执行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人民对暂缓执行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是否暂缓执行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上级人民发现执行对不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决定暂缓执行,或者对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未予暂缓执行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执行收到该决定后,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应当立即恢复执行。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的,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作出的,执行应当立即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的上级人民作出的,执行应当将该暂缓执行事由消灭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人民,该上级人民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其他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须适用中国法律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一、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地法和仲裁地法等。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3、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4、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 二、涉外合同须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 1、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 3)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 4)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 5)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 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 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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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律师回复] 一、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地法和仲裁地法等。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3、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4、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 二、涉外合同须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 1、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 3)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 4)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 5)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 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 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对劳动仲裁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理解
[律师回复]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其他正当理由”的理解。  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反过来理解就是: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但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不应以此为理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这里的“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没有作出进一步解释,当然,由于不可抗力在《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均有明确解释,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产生分歧,但何为“其他正当理由”,由于没有详细的规定,导致法官只能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理解来作出判断,容易产生不同的认识,造成混乱;另一方面,在当前部分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将此问题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也容易产生司法不公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他正当理由”作出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其他正当理由”一般包括下列情形:

1)职工患重大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影响其行使权利的;

2)职工与用人单位曾经协商的;

3)职工请求工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争议的;

4)申请仲裁的。主张上述情形存在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的若干问题
[律师回复] 第一条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
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不得决定暂缓执行。
第二条暂缓执行由执行或者其上级人民作出决定,由执行机构统一办理。
人民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第四条人民根据本规定
第三条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同时责令申请暂缓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可以继续执行。
第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出具评估机构对担保财产价值的评估证明。
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对担保人、评估机构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六条人民在收到暂缓执行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人民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二)人民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人民依照前款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
第七条
第一款第
(一)项决定暂缓执行的,由上级人民作出决定。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决定暂缓执行的,审判机构应当向本院执行机构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机构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第九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的规定处理。
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机构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执行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作出的,从执行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人民对暂缓执行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是否暂缓执行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上级人民发现执行对不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决定暂缓执行,或者对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未予暂缓执行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执行收到该决定后,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应当立即恢复执行。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的,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作出的,执行应当立即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的上级人民作出的,执行应当将该暂缓执行事由消灭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人民,该上级人民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其他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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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中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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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涉外合同是指什么,涉外合同如何适用法律?
[律师回复]
一、涉外合同是指什么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涉外因素包括:
1、合同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
2、合同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涉外合同常见的有: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涉外运输合同,涉外保险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涉外租赁合同,涉外技术转让合同,涉外科研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涉外劳务合同,涉外信贷合同等。
二、涉外合同如何适用法律
1、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2、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地法和仲裁地法等。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4、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商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协商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不能选择适用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不能选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的,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包括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当事人住所地法、地法、仲裁地法等。这些原则的适用,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哪一原则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通行的作法,不动产的买卖、租赁、建设工程等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国际货物或旅客运输合同,适用承运人所在地法律;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适用贷款或担保银行所在地法律;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所在地法律;劳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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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中的法律适用
1、被继承人是外国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3、遗产在外国。4、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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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涉外保险合同的标的,涉外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律师回复]
一、涉外保险合同的标的涉外保险合同具有某种涉外因素的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种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涉外经济合同的一种主要类型。依协议一方向对方支付保险费,对方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风险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于约定事件出现时,履行给付义务。涉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既是享有保险保障权利的人,又是保险标的。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也可以具体化为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与被保险人人身有关利益。保险标的的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无所不包,但下列情形例外:
1、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2、不存在危险的;
3、危险发生时间与空间是固定的;
4、违反公共良俗的,如盗窃的财物,被保险人承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等。
二、涉外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在国际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各国立法通常不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是适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习惯居所地国法。我国2003年《保险法》对国际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未作规定。但是我国《海商法》第269条允许合同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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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继承案例分析我国涉外继承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中国人小林与日本人小山村1982年结婚在日本从事房产生意,1998年到深圳发展并设立公司。2001年该夫妻又到英国从事服装贸易,并定居英国,有住所。2004年小林回国探亲遭遇车祸身亡,小山村准备继承遗产。已知死者财产:日本房产可值200万美元,深圳存款500万美元,英国不动产值100万美元,动产20万美元。小林父母仍健在。英国冲突规则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中国与英国相同;日本冲突规则:继承适用死者的本国法。英国法规定,妻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国法规定,妻子与父母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日本法规定,妻子为没有其他顺序继承人时的继承人。法律问题:原告在何国可获得较多遗产妻子作为原告1适用中国和英国的冲突规范:

1)不动产适用日本法和英国法,即日本的房产妻子没有;英国的房产妻子继承即价值100万

2)动产适用住所地英国法520万妻子继承共计620万2适用日本冲突规范:适用本国法中国法:820万的一半归妻子;另一半由妻子与小林父母均分=410万+136.7=546.7据此在中国或英国对原告有利涉外继承怎样处理由于涉外继承具有不同于国内继承的特殊性,因此,在适用法律上也不同于国内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涉外继承适用我国法律;在另外的情况下,则适用外国法律。所以,对于具体的涉外继承,必须根据具体的案件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根据情况,一般分为以下几种:(l)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的遗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2)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适用我国法律,被继承人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我国的法律。(3)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就适用我国的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就适用我国法律。(4)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不动产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5)我国与外国订有有关继承问题条约、协定时,处理继承问题则按协定、条约的规定办理。
涉外结婚条件怎么样适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双方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即使外国一方当事人所属国的有关法律允许多夫或多妻的,我国也不予批准其结婚登记。
2、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无配偶;男满2
2、女满20周岁;未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3、当事人双方结婚,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中国政府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在我国以其他形式如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缔结的婚姻,都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4、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处在某些特殊状态中的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前者指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的人员;后者指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的人。这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法律的通例。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或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根据最新出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新的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地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适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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