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是如何确认的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第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即上述两条件为选择关系。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是如何设定的
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三、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行政机关吗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对于被告资格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
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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