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与局限性是怎样的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如下:
一是缓解了企业的债务危机,增加了企业自有资本,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是有可能避免银行的部分贷款风险,减少国有金融资产的流失。
局限性如下:
一是如果银行经营失败,银行的贷款风险并没有避免。
二是有可能使企业形成赖帐心理。
三是我国商业银行规定银行不许进行股权投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二、什么债权是不可以转让的债权
下列债权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债权不能转让,那么当然不能转让该债权。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比如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的债权;以及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怎样的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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