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赔偿是一种行政处罚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责令赔偿是一种行政处罚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责令赔偿是一种行政处罚吗

一、责令赔偿是一种行政处罚

责令赔偿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酒驾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吗

对于酒驾行为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酒驾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辖范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中暂扣驾驶证件以及罚款都属于法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责令改正行政强制执行

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责令赔偿是一种行政处罚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4.9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92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责令赔偿是一种行政处罚吗
一键咨询
  • 156****24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8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1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6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20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4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4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7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1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3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7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3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45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6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8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责令改正是否是行政处罚的种类?
责令改正并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我国法律上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并不包括责令改正,对于责令改正的情况,一般是行政机关对违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具体情况下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违法事实后果来认定。
10w+浏览
行政类
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方式的一种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方式的一种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责令停产停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方式的一种
是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程序,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责令停产停业是要求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结合实践,笔者认为,责令停产停业这一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限制和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能力的一种行政处罚,其要求受处罚人停止正在进行的生产经营及各种业务活动,与罚款、没收等财产罚不同,它限制和剥夺的是受处罚人的行为能力,是行为罚的一种。二是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一种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受到该种处罚的人负有的义务,即不得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是通常附有期限要求,要求受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如此方可恢复其生产和经营。
适用条件
责令停产停业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形式,它使当事人原有的权利被剥夺,权益受到损害,直接或间接造成财产损失和名誉损失,所以必须慎之又慎。监管部门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集体讨论合议,发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还应当组织听证,并承担听证的费用。在听证会上,负责案件调查的人员要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同时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92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责令停产停业是否算行政处罚方式的一种
[律师回复]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是否算行政处罚方式的一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责令停产停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方式的一种
是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程序,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责令停产停业是要求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结合实践,笔者认为,责令停产停业这一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限制和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能力的一种行政处罚,其要求受处罚人停止正在进行的生产经营及各种业务活动,与罚款、没收等财产罚不同,它限制和剥夺的是受处罚人的行为能力,是行为罚的一种。二是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一种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受到该种处罚的人负有的义务,即不得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是通常附有期限要求,要求受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如此方可恢复其生产和经营。
适用条件
责令停产停业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形式,它使当事人原有的权利被剥夺,权益受到损害,直接或间接造成财产损失和名誉损失,所以必须慎之又慎。监管部门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集体讨论合议,发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还应当组织听证,并承担听证的费用。在听证会上,负责案件调查的人员要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同时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责令停产停业是否是行政处罚方式的一种
[律师回复]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是否是行政处罚方式的一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责令停产停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方式的一种
是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程序,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责令停产停业是要求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结合实践,笔者认为,责令停产停业这一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限制和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能力的一种行政处罚,其要求受处罚人停止正在进行的生产经营及各种业务活动,与罚款、没收等财产罚不同,它限制和剥夺的是受处罚人的行为能力,是行为罚的一种。二是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一种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受到该种处罚的人负有的义务,即不得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是通常附有期限要求,要求受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如此方可恢复其生产和经营。
适用条件
责令停产停业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形式,它使当事人原有的权利被剥夺,权益受到损害,直接或间接造成财产损失和名誉损失,所以必须慎之又慎。监管部门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集体讨论合议,发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还应当组织听证,并承担听证的费用。在听证会上,负责案件调查的人员要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同时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责令停产停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方式的一种
[律师回复]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方式的一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责令停产停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方式的一种
是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程序,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责令停产停业是要求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结合实践,笔者认为,责令停产停业这一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限制和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能力的一种行政处罚,其要求受处罚人停止正在进行的生产经营及各种业务活动,与罚款、没收等财产罚不同,它限制和剥夺的是受处罚人的行为能力,是行为罚的一种。二是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一种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受到该种处罚的人负有的义务,即不得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是通常附有期限要求,要求受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如此方可恢复其生产和经营。
适用条件
责令停产停业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形式,它使当事人原有的权利被剥夺,权益受到损害,直接或间接造成财产损失和名誉损失,所以必须慎之又慎。监管部门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集体讨论合议,发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还应当组织听证,并承担听证的费用。在听证会上,负责案件调查的人员要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同时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吗?
责令改正并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行政命令的一种,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财物、暂扣许可证、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行政拘留以及其它情况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行政违法行为而定。
10w+浏览
行政类
行政法规中的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命令?
[律师回复]
1、行政法规中的责令限期拆除,既是是行政处罚,又是行政强制命令(行政命令),是行政管理中一种纠错或法定强制行为。限期拆除在定性上,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与观点,都是有道理的。
2、
首先,从法学理论上我们可以把行政处罚分为申诫罚、 财产罚、能力罚和人身罚四种处罚类型。 按照上述分类,限期拆除不能归入任何一类。
3、
其次,从性质上分析,行政处罚是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对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惩罚性制裁措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惩罚性。这种惩罚性,是通过给违法相对人的合法的权利或权益造成损害来达到惩罚的目的。换句话说,就是对违法者施以额外的义务以示惩戒,这种额外义务的增加,不是督促其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也不是等同于原来的义务,而是一种新的义务。而限期拆除则是指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这种强制性决定的目的是为了消除违法行为、恢复法律秩序,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实施限期拆除本身并没有对违法者课以新的义务,虽然能够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但是这种损失却并没有损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因而它不具有惩罚性。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92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行政法规中的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命令?
[律师回复]
1、行政法规中的责令限期拆除,既是是行政处罚,又是行政强制命令(行政命令),是行政管理中一种纠错或法定强制行为。限期拆除在定性上,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与观点,都是有道理的。
2、
首先,从法学理论上我们可以把行政处罚分为申诫罚、 财产罚、能力罚和人身罚四种处罚类型。 按照上述分类,限期拆除不能归入任何一类。
3、
其次,从性质上分析,行政处罚是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对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惩罚性制裁措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惩罚性。这种惩罚性,是通过给违法相对人的合法的权利或权益造成损害来达到惩罚的目的。换句话说,就是对违法者施以额外的义务以示惩戒,这种额外义务的增加,不是督促其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也不是等同于原来的义务,而是一种新的义务。而限期拆除则是指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这种强制性决定的目的是为了消除违法行为、恢复法律秩序,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实施限期拆除本身并没有对违法者课以新的义务,虽然能够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但是这种损失却并没有损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因而它不具有惩罚性。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2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吗
、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程序而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因此责令限期整改不属于行政处罚。
10w+浏览
行政类
责令限期改正算行政处罚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责令限期改正算行政处罚吗问题解答如下, 责令改正”并非行政处罚的一种,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程序而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在学理的分类上当属于“行政命令”之一种。
理由:
一、《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故上述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理行为。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由此可见,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是并列的两个概念,不能等同。
三,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有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一种制裁和惩戒,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仅仅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其本身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2.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要让违法行为人为其违法行为及造成的不良后果付出代价,这个代价有的时候虽然与其通过违法行为所得的收益相当(如没收违法所得),但通常是高出违法收益的(如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给予罚款);二是要通过这种高出违法收益的代价,让违法行为人由此得到教训,促使其以后不再从事类似的违法行为;三是要以行政处罚本身具有的警示、威慑作用,告诫其他公众不得进行违法活动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目的,基本上限于使违法行为人即时停止违法状态。
3.形式不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可以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形式。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之间的联系主要在于它们通常是同时进行的。
发现行政相对人违法,既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
罚,也可以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因为若只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则不足以恢复秩序;若只是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则不足以惩戒违法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是行政处罚吗?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是由《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的,只有诸如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才属于行政处罚,而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属于承担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
10w+浏览
行政类
2016福州购房限购令政策有谁了解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16福州购房限购令政策有谁了解吗?问题解答如下, 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率先规定“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2010年9月29日,“限购令”已经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实行。9月29日国家有关部委出台“新国五条”,其后更多城市出台限购令,广州限购令也在10月15日正式公布。2011年1月中国已有24个城市出台“限购令”,对已拥有住房的家庭新购住房套数进行限制。办公厅26日再度出台楼市新政,中国实施“限购令”的城市还将进一步扩大。2011年1月25日,中国出台“限购令”的城市已有24个,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三亚、海口、天津、杭州、苏州、温州、南京、福州、厦门、宁波、舟山、大连、兰州、太原、武汉、昆明、南昌、郑州、济南、合肥。其中在2011年后颁布“限购令”的城市有7个。2011年1月26日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政府网27日公布通知全文。通知指出,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通知规定,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通知指出,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业内人士预期,此次的楼市新政,将使地方政府的“限购令”全面升级,“限购令”范围进一步扩大,基本上所有的一、二线城市都将限购,部分三、四线城市也将限购。已经出现限购令的20多个城市也将重新调整限购口径,限购将更加严格。2011年12月,住建部知会地方政府,对于限购政策将要于2011年年底到期的城市,地方政府需在到期之后对限购政策进行延续。除此之外,住建部还向地方政府知会了包括一般情况下不对已经出台的地方房地产调控政策进行“方向性调整”、楼市调控政策承继性连接等在内的一系列主旨精神。2011年一共有48个城市出台了限购令,其中有36个城市的限购政策没有给出实施的截止时间,限购政策有具体截止时间的城市为福州、厦门、海口等12个城市。其中,除了南宁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29日外,其余11个截止时间都为2011年12月31日。此外,这些城市的限购政策区别甚大,最严格的有北京限购5年,最松的有衢州本地户籍只限购第四套房;有的城市只限购主城区,如广州、珠海等。取消限购2014年6月26日上午,呼和浩特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处正式发表取消楼市限购令的实施意见,成为全国首个“破限“的城市。2014年8月1日,合肥市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取消楼市限购令意见,2014年8月2日起,购房人在合肥市范围内购买住房(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时,无需提供居民家庭住房信息查询证明。[3]2014年10月30日下午,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媒体发布:2014年10月1日起,南宁市不再将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作为购买住房(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资格审核条件,购房人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及办理相关合同备
工种没干够年限,合计工令能不能退休
[律师回复]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按照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包括其它工种的工作年限,因此,特殊工种没有干够年限,不能提前退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上级对下级的命令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上级对下级的命令属于什么行政行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解读本法
第十二条规定,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下级服从上级是机关管理的基本原则,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下级必须执行,否则要依法受到惩戒。但同时,该条规定又赋予了下级公务员免责的权利。本条规定从一个角度明确了上下级之间的职责关系,既体现了机关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又为下级向上级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由于上级的错误决定和命令造成损失提供了渠道。这条规定有三层含义:

一,下级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时,如果认为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

二,上级如果仍然坚持原决定或命令的,下级公务员必须执行,执行后果只由上级负责,下级免责;

三,如果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明显违法,下级不得执行。如果下级执行此决定或命令,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这里的“明显违法”是客观的,不以公务员个人的主观判断、知识背景等条件为前提,即与法律(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的明文规定相冲突和矛盾。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2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责令停业整顿属于行政处罚吗?
责令停业整顿就是属于行政处罚,一般是针对于当事人从事违法的生产经营而要求停止生产、停止经营;只有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罚之后,并且确定可以按规定经营,那么才可以再运营。
10w+浏览
行政类
特殊工种合计工令够了能不能提前退休
[律师回复]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按照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包括其它工种的工作年限,因此,特殊工种没有干够年限,不能提前退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处罚 > 责令赔偿是一种行政处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