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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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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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是什么

在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并就借款用途、资金来源、交付细节等进行合理除述的情况下,借款人否认借贷事实和借贷关系,应当举证推翻出借人的证据和主张,或者就其反驳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借款人不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法院支持的借款利息新规是什么

年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受法院保护。

如果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就是属于高利贷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贷款人对于超过的利息是可以不支付的,而贷款平台向法院主张利息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补写的借条法律效力是什么

补写的借条符合下列条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补写借条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和其他法定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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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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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仅凭借条能认定借贷事实吗
[律师回复] 对于仅凭借条能认定借贷事实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出借人仅凭借据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根据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如何认定借条效力《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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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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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仅有借条能认定借贷关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仅有借条能认定借贷关系吗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为,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仅有借条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2012年6月15日,原告张小军(化名)向,要求被告赖云强(化名)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2012年2月7日,被告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1.5,一个月内归还,被告出具了借条。但现在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故诉至。被告辩称,借条确实是被告所写,但原告并没有依约定将钱款借给被告。当时原告需要钱款的时间较紧,与原告协商时已是晚上,银行已关门,而被告第二天一早要去外地办事,双方就约好被告于当日先写好借条给原告,原告第二天到银行转款给被告。但第二天原告并没有转款,被告只好临时以4分的高息向另一朋友温某借款15万元。被告提交了其朋友温某向被告的转帐15万元的单据,并申请了其朋友温某出庭作证。温某在庭上证明被告向其借款时是陈述了原告未及时向其打款,故向其借款的情况。同时被告还申请了收款方的生意合作方提交的证词,证明被告只向其打款15万元及打款时间为2012年2月8日的事实。被告要求原告出示向被告转款的凭证或其它付款证据,否则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对此补充陈述,自己是当场将现金交由被告,并提供借款前4日、即2月3日的取款11万元的凭证,同时原告认为自己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即完成了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是否归还借款的举证责任。
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诉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是否成立。对此认为,比较而言,被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的可能性比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可能性大。理由如下:其
一,原告虽然提供了作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直接证据的借条,但借款金额较大,且原告提交的借款前4日的取款凭证在时间上和数额上与借条不符,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其
二,被告提供的证人和证词,能够相互印证。如果被告为一笔生意款向原告借款能够满足需要后,又在时间紧急时向另一人借相同的钱款,并支付明显高于民间借贷通常标准的月利率,显然不合常理。因此,在原告不能提供向原告付款证据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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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据如何认定借款事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没有借据如何认定借款事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借据怎么认定借款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规定和
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将不予支持。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是因为他比对方当事人更容易阐明事实情况。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故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负有以下的举证责任,即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及出借人是否已经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同时,借款人对其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首先,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还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
其次,在审查原、被告主张的相关事实时掌握动态责任分配原则。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
转账凭证有什么效力
1、支付凭证通常包括银行转账单、转账记录以及借款人的收条等。支付凭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两种意义,一种是证明出借方已将借款交付借款人;另一种是证明借款人已将款项归还给出借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民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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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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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怎样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一、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借款合同有效的条件,另一个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就前者而言又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借款合同的形式;二是借款。
1、就形式来说,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点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第37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不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
2、就内容来说,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于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这一问题在借款合同的订立实际中往往又是复杂的。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货币借贷关系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例如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高息贷款,其高出部分就是无效的。另一种情况是,借款合同附加内容和条件的合法性问题。
3、就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来讲,如果双方约定的,就自约定的时间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是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起生效。所以,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即在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而不是贷款人将货币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时生效。
二、怎样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一般借贷关系中,法律对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没有特殊的限制条件,只要符合合同主体的一般规定就行。但是,依据我国有关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从事商业贷款业务的,只能是依法设立、并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种、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除此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都不能从事商业信贷业务,也就不能成为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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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金借条法院认定吗?
对于现金借条法院是可能认定的,但前提是除了借条之外一定要有其它的证明材料,包括有转账的记录、以及还有款项的支付等,如果只有单赁的借条,那么一定是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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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怎样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一、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借款合同有效的条件,另一个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就前者而言又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借款合同的形式;二是借款。
1、就形式来说,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点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第37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不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
2、就内容来说,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于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这一问题在借款合同的订立实际中往往又是复杂的。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货币借贷关系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例如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高息贷款,其高出部分就是无效的。另一种情况是,借款合同附加内容和条件的合法性问题。
3、就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来讲,如果双方约定的,就自约定的时间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是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起生效。所以,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即在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而不是贷款人将货币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时生效。
二、怎样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一般借贷关系中,法律对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没有特殊的限制条件,只要符合合同主体的一般规定就行。但是,依据我国有关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从事商业贷款业务的,只能是依法设立、并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种、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除此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都不能从事商业信贷业务,也就不能成为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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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据要如何认定借款事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没有借据要如何认定借款事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借据怎么认定借款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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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将不予支持。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是因为他比对方当事人更容易阐明事实情况。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故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负有以下的举证责任,即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及出借人是否已经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同时,借款人对其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首先,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还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
其次,在审查原、被告主张的相关事实时掌握动态责任分配原则。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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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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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如何认定是共同借款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借款人的综合认定 共同借款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年龄在30至60周岁;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户口在本县。 共同借款人的认定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其他亲属或法定监护人。 学生入学前户籍不在本县、但父母户籍在本县的,不能受理。 学生入学前户籍在本县、但父母户籍均不在本县的,不能受理。 第一种是和对方签订还款协议。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么就可以与其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的方式和期限。如果可能的话,还可以和对方约定如果到期不还的话,可以申请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并经过公证。如果有了公证的还款协议,一旦到期,债权人就可以依据协议直接请求强制执行,免去大量烦琐的诉讼程序,节约时间和金钱。 第二种是在讼前十五日或同时进行财产保全。所谓财产保全就是在前或同时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利益,以保证申请人在诉讼获胜后能够执行裁决。当然申请保全须事先提供担保,如申请错误,还要赔偿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现实生活中,还有一部分债务因为复杂的原因不具备合法讨债的条件。对于此类债务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更要注意方式方法,务必要对自己的行为心中有数,在请人帮助讨债时更要控制局面而不能失控。实践当中因为讨债而出现的犯罪不在少数,轻则可能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重则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甚至于成立绑架罪、故意罪。所以,在行为前一定要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避免因为无知而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解决欠款纠纷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诉讼只是其中方式之 一,在此想重点提示一下对“诉讼”的正确认识:对债权人来说,如果协商调解无法索要欠款,就会想到,但对于此类纠纷,不要单纯的认为,诉讼就必须要走繁琐的立案、开庭、判决等程序。 其实,还有一种简单的方式即向人民申请支付令,此方式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只要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权人即可向人民申请支付令。同时,法律还规定:债务人在收到人民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故向人民申请支付令如操作得当就可以以最短的时间收到追讨债务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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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借款怎么去认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现金借款怎么去认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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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现金借条借款人不承认怎么办
[律师回复] 可以进行起诉。
第一,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明确和债务人的的债权债务关系,拿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但应重点关注诉讼时效问题,防止因已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第二,在文书生效后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时,尽可能向人民法院的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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