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可以适用诉讼代理特别授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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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变更抚养权可以适用诉讼代理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行为,都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的事项,在委托书之中需要明确注明。
变更抚养权可以适用诉讼代理特别授权吗?

一、变更抚养权可以适用诉讼代理特别授权吗?

变更抚养权可以适用诉讼代理特别授权,涉及身份关系的如离婚是不能特别授权的,但抚养权变更是可以的。

1、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两种形式,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就是说父母之间可以私下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

(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诉要求变更。

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2、变更孩子抚养权诉讼和审理。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因为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的,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影响抚养权的因素有哪些?

1、影响抚养权的因素包括虑孩子的年龄、双方的负担能力、经济条件、抚养能力。

身体健康情况以及孩子的真实意愿等因素,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2、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法律并未明确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

三、离婚后有没有共同抚养孩子的?

1、存在共同抚养的情形。

夫妻在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是可以共同拥有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是准许的。

2、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权变更虽然涉及人身关系的变化,但这种变化不能与婚姻关系的解除进行同理对待。故变更抚养关系的意思表示,无需特别限定由当事人亲自作出,他人经授权亦可作出。对变更抚养权是否可以适用诉讼代理特别授权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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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二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第
二,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必须举证证明: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子女的意见。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养能力。
  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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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可以特别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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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离婚案件外的赡养、扶养、抚育等身份关系案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不能适用特别授权代理,只是规定对这类案件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拘传所适用的“必须到庭”是指就被告来讲,出庭是被告的义务,如果被告拒不出庭,法院就可能通过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因此法律在这里对“必须到庭”也做了限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延期审理所适用的“必须到庭”,就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而言,这是一项权利,是诉讼参与权的表现。法条的意思是必须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出庭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出庭,那么应当延期审理。因此法条对这里的“必须到庭”的范围就没有做限制,原则上,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只要其要求亲自出庭审理,那么就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必须说明的是,必须到庭与当事人能否特别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的含义并不同。有些案件即使委托了代理人当事人也必须到庭,而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庭也并不意味着该当事人不能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我国并未明确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等涉及身份关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进行限制。
  第
二、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可特别授权也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笔者通过搜索发现,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变更抚养关系之诉的当事人有特别授权代理,承办法官对该类案件的特别授权也都是允许的,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可特别授权的合理性。生效判例虽然不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但也具有参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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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纠纷案件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并不相同,不能套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离婚案件的“仍应出庭”,其意义是指在离婚案件中,即使委托了代理人,当事人也必须要亲自出庭。一是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自身婚姻关系的实体改变,且这种改变具有不可逆转性(当事人对生效离婚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解除还是维持这种身份关系,应当十分慎重,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达意见,而不宜由诉讼代理人转达。二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而感情问题既复杂又微妙,且处于变化之中,只有当事人自己才能说清楚,也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出庭,才能帮助审判人员对此作出正确判断。另外,离婚案件法院必须要进行调解,这个也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如果当事人不到庭,调解则无法进行。办理离婚案件就如同办理结婚手续一样,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而本案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关系的变更是子女抚养权归属在法律上的转移,并未触及到父母子女血缘关系的实质改变。抚养关系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即可予以变更,并非经一次变更即绝对不可逆转。且抚养关系的变更,实质上影响的是作为案外人的被抚养人即子女的身心成长利益,对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当事人不具有实质的关联性。这与离婚之诉有所不同。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与离婚之诉同理,将离婚之诉的代理权限简单类推到变更抚养关系之诉,是不准确的。故变更抚养关系的意思表示,无需特别限定由当事人亲自作出,他人经授权亦可作出。
  综上,变更抚养权是否可特别授权涉及身份关系案件,可以适用特别授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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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告、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可委任一至两名代理人参与诉讼。诉讼代理人资格包括:具司法经验并授权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或雇佣关系的人,以及由社区组织、单位或社会团体推荐的具备相关知识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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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的特殊授权与特别授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般授权不能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无权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无权进行和解,无权提起反诉,无权上诉。
在处理授权代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
2、虽然两种授权权限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无论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事项,即使是享有特别授权代理的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他们会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决定。
3、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在案件进程中,如当事人对聘请的律师不满意时,可单方面解除聘请合同。如因律师过错,律师事务所应退回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所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4、离婚案件不允许进行特别授权代理,只能接受一般授权代理,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变更。
【法律依据】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规范
第十条?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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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委托代理的特殊授权和特别授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般授权不能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无权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无权进行和解,无权提起反诉,无权上诉。
在处理授权代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
2、虽然两种授权权限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无论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事项,即使是享有特别授权代理的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他们会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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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授权不能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无权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无权进行和解,无权提起反诉,无权上诉。
在处理授权代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
2、虽然两种授权权限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无论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事项,即使是享有特别授权代理的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他们会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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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中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代理中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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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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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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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有何区别
一般代理权源于委托,限于常规民事诉讼活动,如起诉应诉、管辖异议、保全证据、申请回避、提交证据等,还包括表达观点和法庭辩论。特殊情况下,可扩展至执行申请及部分实体权利处理,如承认请求、变更诉讼策略、和解、反诉及上诉等。特别代理权则进一步涉及实体性诉讼权利,与委托人实体权益紧密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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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委托代理与特别授权代理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般授权不能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无权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无权进行和解,无权提起反诉,无权上诉。
在处理授权代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
2、虽然两种授权权限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无论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事项,即使是享有特别授权代理的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他们会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决定。
3、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在案件进程中,如当事人对聘请的律师不满意时,可单方面解除聘请合同。如因律师过错,律师事务所应退回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所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4、离婚案件不允许进行特别授权代理,只能接受一般授权代理,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变更。
【法律依据】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规范
第十条?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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