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有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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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有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怎么计算

一、双方都有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怎么计算

双方都有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责任比例,首先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后不足的部分按责任比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通事故中双方就财产损失赔偿有争议怎么办

交通事故中双方就财产损失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的赔偿责任,对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对方承担40%的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对方承担60的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按第二种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双方都有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怎么计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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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1 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 1 2、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1 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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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内能否单独提出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作为原则,夫妻约定作为例外,在财产未分割之前,所有财产属一般属双方共同共有,这便使婚内赔偿失去了经济基础,如判决在离婚后赔偿,又让判决置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之中,并会严重恶化夫妻之间的关系。所以婚续期间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不能在婚续期间单独提出。其应当在离婚时一并提出,诉讼时效从离婚诉讼之日起计算。当人身损害构成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又可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对损害一方实行双重惩罚。同理婚姻法第46条婚姻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也应从离婚之日起算。顺便给立法者提个建议,婚姻法第46条应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然特殊情况也有,即夫妻一方受伤害,已掌控的夫妻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另一方又隐藏、转移夫妻财产,拒不支付医疗费用的,可以在婚内要求赔偿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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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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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三)计算公式: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误工费
(一)概念: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三)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护理费
(一)概念: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三)计算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交通费
(一)概念: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三)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住宿费
(一)概念:
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宿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三)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在工伤事故中,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营养费
(一)概念: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营养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残疾赔偿金
(一)概念:
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6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三)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概念: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丧葬费
(一)概念:
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被抚养人生活费
(一)概念: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7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计算公式:
其计算公式为: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死亡赔偿金
(一)概念:
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赔偿年限就减少一年,最少5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概念: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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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医疗损害责任都有哪些
医疗损害的责任的类型包括四种,第一种是完全责任,损害后果完全是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第二种的主要责任,损害后果是医疗过失部分行为造成的,第三种是次要责任,第四种是轻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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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如何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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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了精神赔偿。在第十九条到第三十五条详细列出了以上项目的计算方法与标准。 具体项目如下: 1、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害后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费用。应当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整容费等费用。医疗费一般应当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证,并确系治疗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费用。 ①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②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③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④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在诉讼终结前,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应赔偿已经治疗的费用外,对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根据医疗单位的预算证明或者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一次性给付。在诉讼终结前尚未完成的治疗费用,可以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后另行。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假肢等,所花费的费用应予赔偿。 ◆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行为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费用,应参照治疗医院的诊断或者法医的鉴定意见,视二者的关联程度予以适当补偿。 ◇受害人一般应当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离住地较近的医疗单位检查、治疗。经指定医院的,应在指定医院检查、治疗。根据伤疾确需转院治疗的,一般应有就诊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受害人先后到几个医院就诊的,经审核确系治疗必需的,应予赔偿。无正当理由而擅自转院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能够证明医院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转院的除外。 2、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害不能参加劳动(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可以参照其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种规模、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有税单的,以税单为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了精神赔偿。在第十九条到第三十五条详细列出了以上项目的计算方法与标准。 具体项目如下: 1、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害后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费用。应当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整容费等费用。医疗费一般应当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证,并确系治疗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费用。 ①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②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③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④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在诉讼终结前,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应赔偿已经治疗的费用外,对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根据医疗单位的预算证明或者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一次性给付。在诉讼终结前尚未完成的治疗费用,可以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后另行。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假肢等,所花费的费用应予赔偿。 ◆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行为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费用,应参照治疗医院的诊断或者法医的鉴定意见,视二者的关联程度予以适当补偿。 ◇受害人一般应当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离住地较近的医疗单位检查、治疗。经指定医院的,应在指定医院检查、治疗。根据伤疾确需转院治疗的,一般应有就诊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受害人先后到几个医院就诊的,经审核确系治疗必需的,应予赔偿。无正当理由而擅自转院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能够证明医院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转院的除外。 2、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害不能参加劳动(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可以参照其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种规模、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有税单的,以税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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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双方推责任怎么办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人身损害双方推责任怎么办,侵权损害赔偿诉讼需要哪些证据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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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侵权损害赔偿应该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侵害生命、讲课、身体权,侵权人承担哪些具体费用的赔偿呢?这是一个重点难点问题,主要是各部门法规定的不一致,我们这里只介绍《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这一规定也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规定比较全面的,区分受害人人身损害的3种情形:
1、遭受人身损害的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7项;
2、因伤致残的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6项。
3、死亡的
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1项所列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关于上述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及方式,参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此外,对赔偿金的支付兼采一次性赔偿和定期赔偿两种形式: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定期金赔偿为补充。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提供相应担保,由人民确定。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三项费用,只能一次性给付。
能怎么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了精神赔偿。在第十九条到第三十五条详细列出了以上项目的计算方法与标准。
具体项目如下:
1、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害后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费用。应当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整容费等费用。医疗费一般应当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证,并确系治疗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费用。
①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②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③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④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在诉讼终结前,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应赔偿已经治疗的费用外,对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根据医疗单位的预算证明或者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一次性给付。在诉讼终结前尚未完成的治疗费用,可以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后另行。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假肢等,所花费的费用应予赔偿。 ◆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行为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费用,应参照治疗医院的诊断或者法医的鉴定意见,视二者的关联程度予以适当补偿。 ◇受害人一般应当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离住地较近的医疗单位检查、治疗。经指定医院的,应在指定医院检查、治疗。根据伤疾确需转院治疗的,一般应有就诊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受害人先后到几个医院就诊的,经审核确系治疗必需的,应予赔偿。无正当理由而擅自转院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能够证明医院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转院的除外。
2、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害不能参加劳动(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可以参照其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种规模、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有税单的,以税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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