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具有下列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二、谁有权申请中止探视权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三、探视权的恢复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考虑恢复其探视权:
1、完成加害人心理矫治,并且有心理机构盖章、治疗师签名的其已经能够控制暴力冲动的证明;
2、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四、违反探视规定的处置
探望权无论对父母还是对子女,都不可或缺。探望权的行使主体规定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其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将探望权行使的权利主体或协助的义务主体限定在父母,并不意味着探望权是“父母本位”的权利。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1.探视方在探视日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接孩子,事先又未通知第三方的,视为放弃该次探视。
2.探视方不得在探视时间之前的12小时之内和探视期间饮酒,否则视为放弃该次和(或)下次探视。
3.迟到没有超过30分钟的,第三方或社会机构可以向探视方收取孩子的监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探视权应受保护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通过上文的讲解,大家此时应该知道离婚探望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了吧。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探望权一般是归没有抚养权的一方。要注意的是,即使这一方没有按照约定或者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也不能因此剥夺其探望权的。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页面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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