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发起人的义务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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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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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股份公司发起人的义务是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股份公司发起人的义务是哪些

一、股份公司发起人的义务是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也称为创立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股份公司发起人的义务是哪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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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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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是0元转让股权,很有可能被认为是赠与行为。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让之前赠与行为是可以被赠与人撤销的。但如果我们是以一元转让股权,只要没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它就是合法有效的转让行为,不能随意被撤销。
其次,有的人为了逃避债务而0元转让股权,及时办理了工商登记,仍然可能被撤销;但是如果是净资产评估价值为负,采用1元的价格转让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最后,0元转让股权和1元转让股权同样面临税务审查的问题,但是对比0元,1元转让股权的合理性大一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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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1、遵守公司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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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1元转让股份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元转让股权即以一元的价格出售变更自己的股权,多见于国有企业以一元的价格受让净值产为负的股权。
一元转让股权的优势在于:在转让资产不得抵债企业的股权过程中,转让双方无法以标的企业的实际负资产计入投资相关科目。对比无偿转让股权即0元作为转让价格,在企业所得税计量中会将此行为认定为赠与行为,不利于企业的整体税收筹划。
首先,如果是0元转让股权,很有可能被认为是赠与行为。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让之前赠与行为是可以被赠与人撤销的。但如果我们是以一元转让股权,只要没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它就是合法有效的转让行为,不能随意被撤销。
其次,有的人为了逃避债务而0元转让股权,及时办理了工商登记,仍然可能被撤销;但是如果是净资产评估价值为负,采用1元的价格转让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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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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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含义,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对有权处分的且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四、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因此,出质人仍享有表决权。
2、余额返还请求权
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
股份注销的含义与法定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股份注销的含义与法定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消除有强制消除与任意消除之分。强制消旦厂测断爻登诧券超猾除即法定的消除,是公司单方以收获、抽签或其他方法消除的方法有二。一是股份收回,即由公司单方或公司股东之合意将股份收买,收回的股份不再发行,而使之归于消灭。另一是股份合并,即以数股合并成一股。股份消除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变理章程,并向各债权人分别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对减资有异议的,分司应进行请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不得以减资对抗债权人公司亏损时,减少每股金额,以抵销应由股东弥补的资本亏损的措施。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不允许随意减少。但如果公司亏损严重,资本额与其实有资产差额过大,公司资本便失去了标示公司信用状况的法律意义。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定程序减少公司资本。股份注销是减资的方法之一。因资本的减少,直接涉及到股东的股权利益,减少了公司的实有资产,缩小了公司的责任范围,因而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各国公司法都对股份注销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有的国家规定减资要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相应地修改章程,同时,要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有的国家规定减资须向提出申清,由作出准予减资的指令。减资在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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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有股份是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吗
是的,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要求有:(一)发起人的范围。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包括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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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并购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并购介绍 公司并购兼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公司并购狭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的经济行为。这相当于吸收合并,《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兼并的定义与此相近。 2.公司并购广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但是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一定丧失。广义的兼并包括狭义的兼并、收购。《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和《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都采用了广义上兼并的概念。 上市公司并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并购是指在公司与公司或部门间通过以互换股票或这其他资源来获得进行公司与公司或者公司与部门间的控制权利的交换,使两个完全不同的整体间产生关联,最终产生利益共存的状态。说白点的就是给对方一些东西或者是钱然后将两个机构混在一起资源共享一起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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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过多,就有一个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了,他想问下什么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呢?
[律师回复]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缺乏公信公示力。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立足于意思自治,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制度。这种信用制度的操作环境取决于公司严格依法运行。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更谈不上履行建立股东名册、接受股权查询等义务。即使建立起股东名册,也缺乏联网、发布、查询的公示条件。股东名册保存在被出质股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该股权质押就不会为除了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
其次,担保法规定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方式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正是股东名册存在上述固有的缺陷,股份质押记载股东名册的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质权人的质权能否顺利实现完全依赖于出质人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果出质人不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将该股权出质的事实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虽然出质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但事后私自将该登记予以删改甚至重新制作一份股东名册,将该股份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就会严重危及到质权人质权的实现。上述问题将牵扯出其他的主要法律问题可能包括:
1、因质权人因无法证明股份质押已经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而导致质押合同无效问题。股东名单虽然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实,但股东名册保存于公司,因此即使股份出质已经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但出质人或公司采取修改、删除、另立名册等手段刻意隐瞒出质登记事实,将导致质权人无法证明股份出质已履行法定的记载程序,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受损失。
2、已质押股份被转让问题。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转让的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并未在工商部门办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也不在证券交易机构办理,因此将已质押股份转让不存在操作上的障碍,事实上这种情况已经大量存在。在股份转让已经支付对价并依法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不论质权人能否证明股份出质已记载股东名册的事实,均会产生质押效力争议和股份转让效力争议,最终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3、已出质股份被重复质押问题。由于出质人或公司可以采取修改、删除、另立名册等手段刻意隐瞒出质登记事实,股份出质情况在股东名册上得不到体现,出质人可以将该部分股份重复质押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前手质权人的质权无疑将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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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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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含义是什么,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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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对有权处分的且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四、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因此,出质人仍享有表决权。
2、余额返还请求权
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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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发起人股东要多少人
根据《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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