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可以分割。如果用公积金购买房屋的,该房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而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无相反约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公积金怎么分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直接给对方予以货币补偿。
具体的折价补偿法:
1、双方名下均缴存有公积金,当事人协议离婚时
计算各自名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公积金余额,以差价按分割比例确定补偿金额。
可约定各自名下公积金余额归各自所有,同时明确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差价补偿款的方式与时间。
2、一方名下缴存公积金,当事人协议离婚时
计算婚内积累的公积金余额,按照分割比例确定补偿金额。
可明确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的方式与时间;该支付义务履行完毕时,公积金归名义缴存一方所有。
3、在离婚诉讼时
当事人应明确提出具体的替代补偿的诉讼请求,并说明依据与理由:如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属性与条例中公积金提取事由中并不包括离婚(婚姻关系变动)这一情形。
三、公积金分割的误区
若仅从受限的角度而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限,与当事人离婚时对外债权未到期的收取受限并无较大差异;前者的受限源于法规对提取条件的规定,后者的限制源于当事人还款期未满的约定。
现实中,住房公积金分割时容易出现两个误区:
第一,罔顾规则,分割不畅
无论是当事人的离婚协议,还是法院的裁判文书,若直接涉及对另一方公积金的提取与支取时间,则易出现与条例规定的提取情形不符的冲突。
实践中出现了“离婚协议有关约定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履行可能”的纠纷案件,法院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强制执行裁判文书中住房公积金判项受阻的案例。
第二,回避重点,分割无期
若离婚协议、裁判文书只确定法律本已明确的归属问题,而不涉及交割、变现的后续规则,则该分割方案纯属徒劳,缺乏现实作用。
毕竟从分割的现实目的而言,对共有财产的交割或变现才是离婚事务的最终归途。
一方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可否进行分割?如果是婚前取得的公积金,这属于个人财产,通常是不能分割的,除非当事人另外有约定。因此,一般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的公积金,往往都是在婚后取得的部分。但如果双方有对这部分财产做格外约定的话,那一般是按照约定处理,即此时也可以不分割。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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