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是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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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东代表诉讼是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股东代表诉讼是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吗

一、股东代表诉讼是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吗

股东代表诉讼不一定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

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所以,股东代表诉讼一般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

但是股东代表诉讼程序前置条件主要是公司受到了损害,也有的是股东受到了损害,所以股东代表诉讼并不一定就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小股东没有权力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吗

满足一定条件小股东是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小股东是否没有权力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满足一定条件小股东是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是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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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股东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股东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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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代表诉讼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吗
[律师回复] 1.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
2.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所以,股东代表诉讼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
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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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损害公司利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人代表损害公司利益,具体如下:
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予以调查,或者损害到自己利益的,请求公司提出诉讼,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的损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追究其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来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利,因而称为派生诉讼(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胜诉之所得也归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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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股东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股东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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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的一个单位领导,她丈夫前几个月投资了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现在是公司的小股东,我想要帮忙给问一下损害股东利益代位权,股东在公司有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一、投票权
这是股东尤其是发起创始人及创业团队最基础,最重要的权利。具体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决定权和选择管理者(选举董事会成员)的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这些权利只能通过参加股东会由全体股东共同行使。《公司法》第103条具体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通过和修改公司章程……等。
二、股份转让权
股东的股份可以转让,并通过转让变现从而获得经济利益,这也是商业社会中股东拥有股权的终极意义之一。
三、股利分配请求权
股利也称红利,股利分配请求权即公司的分红权,也可以称为资产受益权,它是股东权益的核心之一,分配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红股等其他形式。
四、优先认购权
《公司法》第13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盈利记录,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等时可以发行新股。第13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由股东大会对公司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数额等事项作出决议。所发行的新股公开出售,但是原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
在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增发新股份的要求更简单,手续更方便。同样道理,原股东对于增发部分的新股份,享有优先认购权或优先购买权。这里的优先,是相对于非原有股东而言。
五、股东会召集、参加和投票权
参加权和投票表决权。根据现有的公司法,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以前的规定时间通知各股东,任何股东会,股东均有参加会议的当然权利,此外,股东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份表决权,股东可以通过投票来行使表决权。
六、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公司如果进行清算,则清算后公司的财产依法缴纳税款并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按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七、监督权
股东对公司的监督权相当广泛,而且股东可以通过选举监事会监事或自己担任监事来对公司的一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权包括质询权,指股东有权对公司一切活动进行质询,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有义务认真回答这些质询,除非这种质询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为法律所不允许,否则董事会或其他机构不得拒绝回答。而且股东的质询权不得由公司章程加以剥夺。
八、帐薄查阅权和违法行为组织权
股东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九、公司真相知情权
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信息应当向股东公开,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财务、法律和商务信息,上市公司更应当向公众公开。
十、获得司法救济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当股东的权益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时,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害人(其它股东、第三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给予赔偿。

一、其它权利
如果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有特别约定的,则可以按照特别约定享有其它的权利。
什么是股票损益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损益表的一般常识 首先,为方便非财务背景的主管,先针对损益表的一般常识作一些说明: 损益表是表达某一期间、某一营利事业获利状况的计算书,期间可以为一个月或一季,或一年等。 损益表的内容,通常应该尊重企业经营分析上的需要,用很多会计科目来编制,但不论使用多少会计科目,通常都应归属到下列四大类之下: 第一类是营业收入,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换取的收入,这个收入原则上应符合营利事业登记的项目,故出售固定资产并不能视为营业收入。另外销货退回与折让,通常在营业收入大类中,是用退回与折让的科目作为营业收入的减项,以了解营业活动的异常状况。 第二类是营业成本,指因为得到营业收入,所提供“对应”商品或服务的价值,所谓“对应”是指如没有这个营业收入,便不会产生的成本。有很多买卖业常忽略了商品以外的其它对应支出(如运费支出),以致常有毛利率失真的现象。 第三类是营业费用,泛指为维持企业活动所必须支出的费用,这个费用通常与某一特定的营业收入无关,因此是共同费用性质。在损益表中常分成推销费用、管理费用,以及研究发展费用三类显示。 第四类是营业外收支,指与营业宗旨无关的收入或支出,其中较为争议的是利息支出的部份,有很多企业经营者认为应作为营业费用。我认为会计人员应尊重企业主管的认知,当编制对外的财务报表时再予以调整回来。 损益表每年结帐一次,所谓结帐,是指所有损益表上的科目在结帐后都归零了,其差额转入资产负债表的资本项下,一般每月结帐只能说是假结帐。 为了让损益表能够充分表达经营的成效,对内的损益表除可使用很多明细会计科目以外,也常用附表的方式,作为损益表的附件,如销货收入统计表、成本统计表、费用统计表等。这些附表可依管理者的需要而由会计人员编制。 每一企业并不限定只编制一张损益表,为了让各个主要部门有绩效观念,常将这些部门都视为一个利润中心,各编制一张损益表。唯此时应注意利润中心损益表合并时,不会虚增收益或费用。 损益表之设计,原则上是供企业内部管理之用,不必太在意各种法令的规定,只有在需要提出各种对外报表时,请会计师作帐外调整即可。 与预算比较阅读 接着,当一张损益表完成之后,我们该如何去阅读呢?我建议应与预算比较来看,因为没有比较,单一的数据其实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没有预算的企业,至少可以用去年同期或去年平均的损益表,作为比较的对象,才能看出问题。损益表的分析,通常分成四大部份: 一、营业收入之比较,可了解企业是成长或衰退的,如果发现有衰退现象,可经由会计帐户资料,分析出产品别、客户别、业务员别之原因,加以改进。 二、营业毛利之比较,可了解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当一个企业毛利不断下降,通常代表产品的创新能力不足,或生产成本太高了。 三、营业费用之比较,可以了解营业活动的有效性,若营业费用比预算高时,企业经营者应该针对主要营业费用,查明其额外支出的原因。另外,因为营业费用经常也会随着营业额成长而增加,故一般也容许营业费用在营业额成长时,适度上升,这个上升的幅度当然与不同行业性质有关,如果勉强抓一个标准,我建议以不超过营业额成长率的一半为宜。 四、营业外收支之变化,常可显示企业的财务管理技巧,一般营业外收支较主要的内容为利息收支、汇兑损益,以及短期投资损益,这些项目之收支常不在预算范围内,但却对企业盈亏有重大影响,故应针对金额较大的项目作重点分析。 以上这四部份,是一般营利事业常用之分析项目,如果是制造业,还应该再加上成本异常之分析,其中包括有材料价格分析、用量分析、工资率分析、效率分析、无效工时分析、制造费用分析,以及产能分析。这些分析通常也是与预算来比较而找出异常的。 细分科目方便分析 为了方便损益表的分析,企业管理者也可以要求会计人员,将原有的会计科目分得更细。例如“销货收入”这一个会计科目,可以按客户类型,分成“销货收入──外销”、“销货收入──中盘”、“销货收入──用户”、“销货收入──其它”等几类,这样,就不必到会计帐户里面去找问题了。在费用方面,为了配合组织的预算,会计人员也可以将一般的费用科目(如薪资、文具用品等),转变成组织部门费用科目(如财务部费用、工程部费用)。而一般性的费用科目则变成会计子科目,用附表的方式,出现在财务报表中。 总之,损益表不只是计算损益用的,更是为了要减少损失提高利润用的,故损益表的设计不但要符合会计理论,更要满足经营管理的需要,让企业的经营者可以经由损益表,看透利润玄机。为达到此一目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就应该对损益表有多一点的了解,不可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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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法人代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如何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公司股东(法人代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如何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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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票损益表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损益表的一般常识 首先,为方便非财务背景的主管,先针对损益表的一般常识作一些说明: 损益表是表达某一期间、某一营利事业获利状况的计算书,期间可以为一个月或一季,或一年等。 损益表的内容,通常应该尊重企业经营分析上的需要,用很多会计科目来编制,但不论使用多少会计科目,通常都应归属到下列四大类之下: 第一类是营业收入,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换取的收入,这个收入原则上应符合营利事业登记的项目,故出售固定资产并不能视为营业收入。另外销货退回与折让,通常在营业收入大类中,是用退回与折让的科目作为营业收入的减项,以了解营业活动的异常状况。 第二类是营业成本,指因为得到营业收入,所提供“对应”商品或服务的价值,所谓“对应”是指如没有这个营业收入,便不会产生的成本。有很多买卖业常忽略了商品以外的其它对应支出(如运费支出),以致常有毛利率失真的现象。 第三类是营业费用,泛指为维持企业活动所必须支出的费用,这个费用通常与某一特定的营业收入无关,因此是共同费用性质。在损益表中常分成推销费用、管理费用,以及研究发展费用三类显示。 第四类是营业外收支,指与营业宗旨无关的收入或支出,其中较为争议的是利息支出的部份,有很多企业经营者认为应作为营业费用。我认为会计人员应尊重企业主管的认知,当编制对外的财务报表时再予以调整回来。 损益表每年结帐一次,所谓结帐,是指所有损益表上的科目在结帐后都归零了,其差额转入资产负债表的资本项下,一般每月结帐只能说是假结帐。 为了让损益表能够充分表达经营的成效,对内的损益表除可使用很多明细会计科目以外,也常用附表的方式,作为损益表的附件,如销货收入统计表、成本统计表、费用统计表等。这些附表可依管理者的需要而由会计人员编制。 每一企业并不限定只编制一张损益表,为了让各个主要部门有绩效观念,常将这些部门都视为一个利润中心,各编制一张损益表。唯此时应注意利润中心损益表合并时,不会虚增收益或费用。 损益表之设计,原则上是供企业内部管理之用,不必太在意各种法令的规定,只有在需要提出各种对外报表时,请会计师作帐外调整即可。 与预算比较阅读 接着,当一张损益表完成之后,我们该如何去阅读呢?我建议应与预算比较来看,因为没有比较,单一的数据其实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没有预算的企业,至少可以用去年同期或去年平均的损益表,作为比较的对象,才能看出问题。损益表的分析,通常分成四大部份: 一、营业收入之比较,可了解企业是成长或衰退的,如果发现有衰退现象,可经由会计帐户资料,分析出产品别、客户别、业务员别之原因,加以改进。 二、营业毛利之比较,可了解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当一个企业毛利不断下降,通常代表产品的创新能力不足,或生产成本太高了。 三、营业费用之比较,可以了解营业活动的有效性,若营业费用比预算高时,企业经营者应该针对主要营业费用,查明其额外支出的原因。另外,因为营业费用经常也会随着营业额成长而增加,故一般也容许营业费用在营业额成长时,适度上升,这个上升的幅度当然与不同行业性质有关,如果勉强抓一个标准,我建议以不超过营业额成长率的一半为宜。 四、营业外收支之变化,常可显示企业的财务管理技巧,一般营业外收支较主要的内容为利息收支、汇兑损益,以及短期投资损益,这些项目之收支常不在预算范围内,但却对企业盈亏有重大影响,故应针对金额较大的项目作重点分析。 以上这四部份,是一般营利事业常用之分析项目,如果是制造业,还应该再加上成本异常之分析,其中包括有材料价格分析、用量分析、工资率分析、效率分析、无效工时分析、制造费用分析,以及产能分析。这些分析通常也是与预算来比较而找出异常的。 细分科目方便分析 为了方便损益表的分析,企业管理者也可以要求会计人员,将原有的会计科目分得更细。例如“销货收入”这一个会计科目,可以按客户类型,分成“销货收入──外销”、“销货收入──中盘”、“销货收入──用户”、“销货收入──其它”等几类,这样,就不必到会计帐户里面去找问题了。在费用方面,为了配合组织的预算,会计人员也可以将一般的费用科目(如薪资、文具用品等),转变成组织部门费用科目(如财务部费用、工程部费用)。而一般性的费用科目则变成会计子科目,用附表的方式,出现在财务报表中。 总之,损益表不只是计算损益用的,更是为了要减少损失提高利润用的,故损益表的设计不但要符合会计理论,更要满足经营管理的需要,让企业的经营者可以经由损益表,看透利润玄机。为达到此一目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就应该对损益表有多一点的了解,不可置身事外。
公司利益损害,股东能否退股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说的问题可以按照公司法中的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方式去处理。《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内容如下: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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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法人代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司股东(法人代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怎么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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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叔叔是某个四星级酒店的股东,虽然股权不是很多,但是也是有说话权的,为了自己的一点私利给损害酒店的利益,跟其他股东发生正面冲突了,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公司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忠实义务是指公司高管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应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准则,不得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追求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忠实义务一般表现为竞业禁止、不得利用公司机会、不得占用公司资金等形式。
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所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应属侵权责任范畴,在确定承担责任范围时可以参照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举例:某高管职责范围含劳动用工管理,因公司未与相关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公司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那么该负有相关职责义务的高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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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是否归股东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是否归股东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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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我二舅他是他们公司的股东,而且他是他们公司最大的股东,现在涉及到一些损益的问题,所以我二舅他现在想咨询一下。损益表少数股东损益的法律解释
[律师回复] 利润表里面的少数股东损益是指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其它非控股股东享有的损益,需要在利润表中予以扣除。它是一个流量概念。利润表的“净利润”项下可以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其对应的存量概念是“少数股东权益”。
在控股合并形式下,子公司的净利润(损失)中属于少数股东的部分。在母公司未持有子公司全部股份时,子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损失)多数应确认为母公司的投资收益,而另外少数部分则是少数股东损益,其数额为少数股权比例与子公司净利润(损失)的乘积。
例如,某公司母公司产生1亿元利润,同时有一家控股70%的子公司也贡献1亿元利润,这样公司合并报表显示共有2亿元利润,但这2亿元并非全部归公司股东所有,还需划出控股子公司利润的30%,即3000万元分配给该子公司的少数股东,这样,公司全体股东可以享受分配的最终利润为1.7亿元。
关于少数股东损益有一个财务分析技巧,由于上市公司对并表子公司的经营状况披露有限,投资者可以从少数股东损益的多少来了解子公司的经营状况。
在合并范围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如果少数股东损益下降了,则反映子公司经营不佳,分给少数股东的利润按比例下降。相反,如果少数股东损益上涨则反映子公司经营走好。
扩展资料:
全部损益减去少数股东所持有的损益以后的余额为净利润。上述第1点与第2点涉及的有关规定,从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来讲,是正确的,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其实现的净利润(其中包括集团公司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润)应当分别由控股母公司和其他少数股东分享,所以说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根本用不着考虑少数股东损益的计算,只是在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要求精确反映本年度实现的净利和各股东占有的份额。
上述第3点涉及的规定,是从集团公司角度来讲的,这里所说的“全部损益”应当是抵消了内部未实现利润后的损益,这里所说的“净利润”应当是集团公司的合并净利润,从集团公司的角度讲,是全部已实现损益。
但是,这里所说的“少数股东损益”,是依据子公司未抵消内部未实现利润的净利润计算出来的,很显然存在矛盾。
在以上分析过程中我们发现,影响集团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的关键就是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的“净利润”指标,在合并报表中影响子公司“净利润”指标的就是集团内部交易,并且这种交易主要是逆销和平销会产生影响,而在顺销中产生未实现利润在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上,不影响少数股东损益。
我国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均未规定内部交易逆销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如何计算少数股东本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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