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管辖权异议主体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4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管辖权异议主体是本诉被告。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规定的应诉答辩。产品责任管辖权异议主体是谁,若对于此问题还有不明白之处,可以继续阅读下文。
产品责任管辖权异议主体是谁

一、产品责任管辖权异议主体是谁

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主体只能是本诉被告。原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因为原告主动地提起诉讼,从而选择了本诉的管辖法院。如果允许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疑是对自己选择的异议。追加的共同原告也不能够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原告的起诉对其他共同原告有法律效力,所以被追加的原告也就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的第三人之诉是一种参加之诉,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所以不能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本身就决定了其作为参加者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质疑本诉的管辖权将导致本诉的不确定。至于有的法院从地方保护主义立场出发,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将责任转移到该第三人的做法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本身的问题,不是通过扩大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所能解决的。而且地域管辖制度也不具有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功能,因为无论怎样规定,管辖都可能是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

非讼案件由于不存在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因此,不存在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即使与非讼案件实际存在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也不享有该项诉讼权利。

二、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当事人异议的对象。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应当是受诉法院对本案一审的管辖权。不存在对二审法院二审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因为二审案件的上诉法院只能是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管辖权异议在内容上不仅可以针对地域管辖的问题,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的问题,无论是地域管辖还是级别管辖都属于管辖的范畴。在实践中,也有将主管问题纳入管辖异议范畴的。主管问题显然不属于管辖的问题。主管解决的是法院与其他机关解决争议的权限问题,管辖解决的是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尽管当事人可以对主管问题提出质疑,但不宜纳入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是多久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之内。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涉及在管辖权异议有效期间届满后,追加的被告是否拥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的问题,对此,不应当允许追加的被告在异议有效期间届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规定管辖权异议期间的目的就是诉讼的安定性,如果允许在管辖权异议期间届满后提出异议,无疑会影响诉讼的安定性。而且,追加被告本身就有类似参加的性质。

应当指出的是,管辖问题属于本案实体判决的要件,本案是否应当由受诉法院管辖属于法院职权调查的范围。管辖权异议期间的规定原本在于防止当事人纠缠管辖权问题,但因属于法院职权调查的事项,因此,就不能排除法院发现管辖权有问题时,将案件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一来,当事人就可以绕开管辖异议的期限规定,不断向法院反映管辖权的问题,直到法院认识到管辖权的错误。关于这一问题合理的解释是,并非所有的管辖错误在异议期间已过之后,法院都可依职权纠正,除了专属管辖、专门管辖之外。

四、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程序是什么

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之后,受诉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该案件为共同管辖时,应当征求原告的意见,移送给共同管辖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审查后认为上诉成立的,裁定撤销一审裁定,裁决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上诉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产品责任管辖权异议主体是谁,主体是本诉被告。管辖权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在规定和实施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权力。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2千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9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产品责任管辖权异议主体是谁
一键咨询
  • 176****78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0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5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1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7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4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6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6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6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1****86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2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5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5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8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4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谁?谁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可以提起管辖异议的主体为各方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方、被告方及第三人,而刑事诉讼的参与人范围比较广,故可以提起管辖异议的主体范围也较广。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管辖权异议交给谁
管辖权异议上诉交给一审法院。向受理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如对决定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其中,对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原告可以提起上诉。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如何解决管辖权异议,怎么解决管辖权异议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要如何处理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 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 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模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当中有何权利。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学者将这种由主导的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模式称为行政化模式,当事人缺乏参与管辖权异议解决的场合和机会,对此既不进行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行政化模式强调在解决管辖权异议中的权威作用,带有极强的行政程序的性质,漠视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结果影响甚微。 行政化处理模式根源于我国的司法传统,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模式,强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赋予了较大的职权;另一方面,在“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下,为尽快解决实体争议,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往往采取简化模式,不重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行政化处理模式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容易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因此,这种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模式应予以改进。 参考国外经验,在当事人主义国家,如《联邦地区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第3款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对所有当事人都应提供合理机会。”第4款规定:“()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听证并作出决定。”这种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模式,学者称之为附带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因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被视为一种与本诉相连的附带诉讼,由运用诉讼程序去审理。 相较于我国的行政化模式,附带诉讼模式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双方当事人参与的场合下,对管辖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其次,对程序问题运用诉讼程序解决,使程序正义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诉讼当中。因此,建议我国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时也采取附带诉讼模式,当然,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也要求简化和迅速,否则会影响本诉的审理。针对不同案件,设置灵活的审理模式,简单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作出裁定;对于复杂的、关系到实体问题定性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开庭审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于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因其属于程序问题,不同于其他上诉案件,对其裁定的延迟,会带来对整个案件审理延迟的后果,应规定较短的审理期限。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9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管辖权异议谁提出2023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提出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谁?
民事诉讼可以提起管辖异议的主体为各方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方、被告方及第三人,而刑事诉讼的参与人范围比较广,故可以提起管辖异议的主体范围也较广。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什么时间起诉管辖权异议,法院起诉管辖权异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提出。《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可见,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具体地讲应从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就无权再提出这种请求了。
二、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应该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过程进一步完善,例如:当事人为了规避级别管辖的规定,先以小标的额,立案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再追加诉讼请求,如果追加后的诉求超过了一审审理范围,被告欲提出异议,但此时早已超过法定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十五天的时间了,该如何处理 如果认定被告已经无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显然不符合法理,如果认定被告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则有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外立法大多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定在辩论终结前提出相对合理,这也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回避的时间相符。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
四、诉讼中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分为有请求权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讼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的管辖。并且,即使受诉对有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原本无管辖权,由于参加之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诉也基于合并管辖取得了对参加之诉的管辖权。如果是受诉通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提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五、无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9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公诉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是谁?
公诉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诉讼程序是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刑事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是有规定的,此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是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的。
10w+浏览
诉讼仲裁
《管辖权异议法》规定的管辖权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最新法律规定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5号)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九条人民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按 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不予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申请管辖权异议有时间限制吗
[律师回复]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申请程序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
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
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1.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模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当中有何权利。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学者将这种由主导的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模式称为行政化模式,当事人缺乏参与管辖权异议解决的场合和机会,对此既不进行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行政化模式强调在解决管辖权异议中的权威作用,带有极强的行政程序的性质,漠视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结果影响甚微。 行政化处理模式根源于我国的司法传统,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模式,强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赋予了较大的职权;另一方面,在“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下,为尽快解决实体争议,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往往采取简化模式,不重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行政化处理模式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容易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因此,这种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模式应予以改进。 参考国外经验,在当事人主义国家,如《联邦地区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第3款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对所有当事人都应提供合理机会。”第4款规定:“()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听证并作出决定。”这种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模式,学者称之为附带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因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被视为一种与本诉相连的附带诉讼,由运用诉讼程序去审理。 相较于我国的行政化模式,附带诉讼模式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双方当事人参与的场合下,对管辖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其次,对程序问题运用诉讼程序解决,使程序正义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诉讼当中。因此,建议我国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时也采取附带诉讼模式,当然,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也要求简化和迅速,否则会影响本诉的审理。针对不同案件,设置灵活的审理模式,简单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作出裁定;对于复杂的、关系到实体问题定性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开庭审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于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因其属于程序问题,不同于其他上诉案件,对其裁定的延迟,会带来对整个案件审理延迟的后果,应规定较短的审理期限。
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
由于我国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采取行政化的模式,在实践中引起另外一个争议比较多的问题,即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理论界存在着三种争议观点:一是只能进行形式审理,二是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三是折衷观点,以形式审理为主,实体审理为辅。管辖是由案件的纠纷性质决定的,对其性质的界定就成为异议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上,案件的性质总是与其内容相连的,单从表面审查,很难保证其准确性。但是,由于我国对异议审查的模式是行政化模式,在没有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缺少了当事人的参与,只能依据异议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和的相关材料进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对实体进行审理,其合法性自然会遭到质疑。一旦对实体有所裁判,即会被认为未审先裁,违反了诉讼程序。 对于简单的案件,只进行形式审理是可以判断其纠纷性质的,但是对于复杂的案件,只进行形式审理是不够的。比如在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合同名称与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不符的情况,法官在审查异议的过程当中,便面临两难的境地,若不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审查,很难对合同进行准确定性,一旦依合同权利义务确定合同性质,又被认为程序违法。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对于当事人签订的虽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的管辖权。依此,最高院的意见倾向于可以对实体进行审查。但是,理论上,由于管辖异议是程序问题,对实体问题的审理当然可以借以明确案件的管辖权,但却因此而“提前进入”了开庭审理阶段,违背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倘若我们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采取附带诉讼模式,这个矛盾就可顺利解决了。开庭审理管辖权异议问题,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一般程序进行调查辩论,对与管辖权相关的实体问题进行质证认定,以实体内容推定管辖,既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又可防止发生对同一问题前后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使诉讼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
管辖权异议成立时的处理
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若有管辖权的为两个或以上时,则依职权迳行移送至其认为合适之。这种做法,遭到理论界的批评,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原告选择管辖的权利,也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肇始由原告发动的原理。对异议成立时的处理,也可纳入到附带诉讼模式中去,在询问当事人后再由作出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移送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依管辖由原告选择的原则处理,采纳原告的意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诉讼管辖 > 产品责任管辖权异议主体是谁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